※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铭言:
: 我是被告事主本人
: 我来简单回应一下吧,我知道店家有在看PTT
: 所以有些东西点到为止了
: 因为我还蛮希望你提告我的,希望你不是只是随便说说 要吉而已
: 我是被吓大的阿...
: 还有我真的很缺钱啊 ....
: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条〉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 被告有权申请由被告在地的地方法院来审理,原告店家是住彰化吧 ?
: 那个 ... 我家离你家还蛮远的,记得要早点出门阿...
那个,有一些地方需要厘清一下.
刑事被告通常要面对的是检察官,不是"原告".
除非是"自诉",
不然就绝大多数刑事诉讼采取的"告诉"来说,
你所谓的原告在刑事诉讼上是告诉人,
也就是所谓的"受害人"(至少他自认受害).
这样的情形下,
刑事诉讼上比较接近民事的原告是检察官(无误).
所以,你想要达成的目的应该是无法达成的.
还有,告诉的情形下会不会成案也是由检察官来决定的.
如果检察官认为告诉人的事证不足,
或是所告诉之事并不足成罪,
基本上也根本不会走到法院这一步.
所以被"告诉"了,并不一定会变成"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