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在版上看到类似问题 也有在网络上搜寻相关资讯
但还是想请教一下
台美双重国籍, 在美国公司工作领美国薪水(在台湾没有收入来源),
疫情后回台湾远距工作 (有告知公司也有取得同意)
本来是计画待90天, 但现在想延长, 所以今年度在台湾居住日期会超过183天
目前在美国税务观察笔记网志上看到的解释最清楚:在台湾工作超过90天以上,
领美国的薪水,还是要报台湾的综所税(个人税);美国也要报税缴税,
但台湾缴的税可以抵美国个人税(用Form 1116 或 Form 2555)
想请问:
1. 所以明年报税时,应该先报台湾的税再报美国税吗?
2. 用Form 1116 or 2555抵美国个人税 - 请问在台湾缴的税是可以全部抵免的吗?
3. 有什么没有注意到或是该小心的地方吗?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