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OverWatch板板规修正草案

楼主: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6-11-14 23:40:55
本次板规为重大检讨修正,应经公开讨论及投票。
公开讨论七日,投票三日。
全文网页版:http://ccu.swat.tw/ow3-0.html
修正对照PDF:http://ccu.swat.tw/ow3.0.pdf
修正条文全文四十四条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立法理由)
为保护本板使用者权利、维持本板秩序、推广斗阵特攻,依板主权利务规范设立斗阵特攻
(OverWatch)板板规。
第 2 条 (名词解释)
本板规用词定义如下:
一   板主:谓经合法程序上任,并由小组长任命,管理本板秩序者。
二 小板主:谓经协助整理精华区或赛事文章者。
  三 文章:文章包含标题、文章资讯、文章内容、签名档。
  四 推文:使用者于文章底下之单行文字,包含推、嘘及→。
  五 水桶:禁止使用者于本板发言。
  六 退文:文章退回,并在使用者帐号上留有纪录。
第 3 条 (板主权限)
I 板主应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关原理原则处理本板板务。
II 板主权限如下:
  一 维护秩序。
  二 设定M文或S文。
  三 删除文章或推文,并得依板规退回文章。
  四 设定本板水桶。
  五 任免小板主。
  六 精华区维护。
  七 其他上级明定事项。
III 板主为达成前项事项,得随时公告处理办法。
第二章 发文规范
第 4 条 (板规原则)
I 本板处分,非经板主公告,无效。
II 行为之处分,以行为时之板规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III 行为后板规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板规。但行为后之规定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
  有利于行为人之规定。
IV 不得因不知板规而免除罚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第 5 条 (本板内容)
于本板发表文章,应与本板主题相关。
第 6 条 (发文分类)
I 发文应有分类。发文无分类或分类错误者,板主得命其于一定时间更改。
II 文章分类标签如下,若无合适标签,请自行填入:
  一 [情报]
  二 [讨论]
  三 [实况]
  四 [心得]
  五 [创作]
  六 [分享]
  七 [买卖]
III 不得使用类似公告标签,或回复板主公告文章于板面上。
第 7 条 (一般发文限制─文章内容过少)
I 文章应有内容。
II 文章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 一行文、完全空白。
  二 注音内容。
  三 内容过于空泛。
  四 简体中文,或其他令人难以阅读之文字。
  五 分类标签错误或无分类标签。
  六 应于置底讨论而单独发表成一篇文章者。
  七 重复发表内容相同或相似之文章者。
III 前项第四款所称之令人难以阅读文字,包含简体中文直译为正体中文,但依一般社会
  通念无法理解其文意者。
第 8 条 (一般发文限制─禁止内容)
文章禁止下列内容:
  一 政治内容。
  二 超过辅15级以上内容。
  三 对特定使用者谩骂、侮辱、挑衅。
  四 对不特定人引战、群嘲致影响本板秩序。
  五 经板主锁定后,规避系统限制回复文章。
  六 使用公告标签或回复板主公告。
  七 未经他人同意变更或删除其推文。
第 9 条 (一般推文限制)
I 前二项规范发文内容,于推文中准用之。
II 不得跨文章大量推文,影响本板秩序。
第 10 条 (新闻与情报文章)
I 称新闻文章,谓除中国以外媒体发表之新闻文章。
II 称情报文章,谓游戏公司官方或其他可资信任之来源文章。
III 发表新闻文章,应有下列内容:
  一 原内容连结,超过一行者应用合于规范之缩网址。
  二 内容非中文者,需附上简单翻译。
  三 个人心得。
第 11 条 (实况文章)
I 实况文章发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每人每日限发表一篇实况类别之文章。自删或经板主删除者,亦同。
  二 同一实况频道文章发文间隔须大于六小时。
  三 文章内容之既定格式及必载事项不得删除。
II 联赛或比赛文,不受前项之限制。
III 板主得经公告后,删除一定期间内所有之实况文章。
第 12 条 (买卖文章)
I 买卖文章发表人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曾于本板发表一篇以上非实况文章。
  二 默认格式不得删除,且所有必填项目均应填写。
  三 买卖范围仅限斗阵特攻官方周边商品,或电竞产品。
  四 发表须与前篇买卖文章相隔十四日以上。同IP或其他得认定为同一人者,视为
     同一人。
II 买卖文章禁止下列事项:
  一 于推文中贩卖商品,但经本板公告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售价超过商品之定价。外币商品以发文时台银公告汇率为准。
  三 发表后自行删除文章、删除售价或其他重要内容。
III 违反本条依下列处分之,不受本板规第三章之限制:
  一 违反第一项之规定者,原文删除,得警告或处水桶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二 违反第二项之规定者,原文删除,处水桶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得退文。
  三 同时违反前二项规定者,处水桶一百二十日以上,并予退文。
第 13 条 (问卷文章)
I 问卷文,非经板主同意,不得发表之。
II 问卷文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问卷名称。
  二 学术单位研究者姓名或市调公司客户名。
  三 学术问卷指导者姓名。
  四 学术单位或市调单位全名。
  五 联络方式。
  六 研究目的。
  
  七 经板主同意字样。
第 14 条 (重大违规)
本板所称之重大违规如下:
  一  看板警察局公告并已处分之跨板多贴、跨板推文。
  二  张爸、商业广告。
  三  无该管法院判决或主办单位裁决而指谪选手打假赛、放水等批评。
  四 其他严重影响本板秩序,致瘫痪本板功能严重。
第三章、罚则
第 15 条
违反本板板规之罚则,除他法或条文中有特别规定者,依本章之规定。
第 16 条 (处罚公告)
水桶、退文非经公告者,无效。
第 17 条 (文章删除)
违反第二章之规范,文章或推文予以删除。
第 18 条 (警告)
I 违规情况轻微者,得记予警告。
II 警告得并予七日以下水桶。
III 警告应记录于公告或精华区。
IV 警告记录期为六个月,始日不算,逾期失其效力。
第 19 条 (水桶)
I 除条文特别规定外,违反第二章之规定,得予以水桶,日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II 违反第八条者,不受前项水桶裁量之规定,应处水桶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 20 条 (重大违规之处分)
I 违反板规第十四条者,应处水桶一年以上。
II 前项规定处分期间内,以其他帐号违反第十四条,所有帐号依板规第28条处分,程序
  期间,并处水桶一年以上处分。
第 21 条 (退文)
违反板规第五条或第十四条,或其他公告另有规范者,得予以退文。
第 22 条 (竞合)
一行为违反多条板规,水桶日数为一百八十日以下,但不得低于各违规之最低日数。
第 23 条 (累犯)
有下列情况者,水桶日数加重二分之一,且不适用第十九条第一项有关水桶裁量之规定:
  
  一 十八个月内曾违反相同板规。
  二 六个月内曾违反本板板规并处水桶七日以上处分确定。
  三 警告记录期内违规。
第四章、违规处理办法
第 24 条 (程序原则)
板务处理办法及程序,除他法令有规定者外,依本章之规定。
第 25 条 (普通检举)
I 检举违规,应具明下列事项,寄信至该管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检举者,不予受理:
  一 违规文章编号或代码。
  二 可能违反之规定。
II 第八条第三款及第七管之违规,非经当事人检举,不予受理。
第 26 条 (公开检举)
I 检举第八条第四款之违规,应于板上发文,并具备前条第一项之要件及检举理由,公
  开检举。
 
II 板主应于检举后六小时内M文,M文起算二十四小时内,应经五个以上不同帐号附议,
  检举成立。
III 公开检举文非附议之推嘘文,得删除之。
第 26 条 (检举不成立)
I 依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检举者,板主驳回其检举时,应具明理由。
II 依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二次检举不成立时,不得检举。板主认定其不违规时,
应公开回复。
III 超过十四日之检举,检举不成立。
第 27 条 (减轻处分)
处分后七十二小时内,得向原处分板主以信件讨论其违规,板主得视情况减轻或取消处分

第 28 条 (多重帐号)
多重帐号查询,应依帐号部之规范办理。
第五章、板务行政
第 29 条
I 本板发文限制,得每半年检讨一次,且不应超过前十热门板为原则。
II 非经投票,不得变更发文限制。
III 赛季期间,得迳行公告后申请更改发文限制。
第 30 条
I 本板投票限制,与发文限制相同。
II 投票期间不得少于三日。
第 31 条
I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II 小板主之奖励金,以每三个月发放为原则。
第 32 条
I 本板板规之修正,应经所有板主同意,公告之。
II 本板板规之重大检讨修正,应经所有板主提案,交由板友复决,复决之投票,以同意
  大于不同意为通过。
III 本板板规修正经否决者,板主应召开公听会,依板友建议修正之,并重行投票。
第 33 条 (活动)
板主得举办活动,并得依情况公告相关办法。
第 34 条 (赌盘)
I 赌盘之开设,应依比赛胜利等条件订定之,板友得寄信建议开设赌盘之事项。
II 赌盘应详尽说明赌盘内容,开票序次。
III 若情事变更导致下注显失公平,应予退盘。
第六章、板主
第 35 条 (新增板主)
新增板主,应经现任板主全数同意,以公开方式征选之。
第 36 条 (板主征选资格)
板主征选资格之限制,除群组或小组规定者外,板主应公告之。
第 37 条 (板主选举期间)
板主征选及投票,均不得少于七日。
第 38 条 (板主当选)
板主之选举方式如下:
  一 仅有一人参选时,同意大于不同意为通过。
  二 多人参选一职位时,最高票者通过。
  
  三 多人参选多职位时,最高票者通过,但得票数应大于投票数总额之三分之一。
第 39 条 (板主制)
I 板主群为合议制。
II 板主间之分工应公告之。
第 40 条 (板主自律)
I 板主违反板规时,不因前条分工之限制,应向其他板主检举,并由该板主裁决后公告
  之。
II 板主处分期间,不得发表与板务无关之内容。
III 板主严重失职者,得由其他全数板主具明理由至组务申请仲裁其免职。
第七章,附则
第 41 条
本板板主名单及分工如下:
第 42 条
本板小板主名单及分工如下:
第 43 条
I 本板板规,违反站规、战略高手群组规或线上游戏小组规者无效。
II 前项所称违反上级规范,须由主管人员解释之。
第 44 条
I 本板规自通过时起七十二小时施行。
II 修正时除另有公告者外,自公告起二十四小时施行。
作者: dxzy (Dunning–Kruger effect)   2016-11-15 00:33:00
不是应该标出修改的地方吗 这跟哀凤使用者同意书一样虽然PDF是有啦... PDF??第 12 条 (买卖文章) 一、曾于本板发表一篇以上"飞"实况文第 27 条 (减轻处分)处分后七十二小时内,得向"远"处分板主第 35 条 (新增板主) 1/2以上同意是为了避免独大我居然看完了
作者: ckjonathan (蒜泥白肉)   2016-11-15 07:03:00
所以改哪里?喔有PDF
作者: Zundel (编圆人)   2016-11-15 07:34:00
干嘛不上色
作者: abenacci (张阿优)   2016-11-15 09:46:00
我承认我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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