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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 张瑞文
买卖台湾存托凭证(简称TDR)被判刑定谳、且已入监执行完毕的邹官羽,昨天透过委任律师杨舜麟到台北地检署具状控告金管会官员涉嫌伪造文书。邹官羽说他看到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郭土木教授在台湾高等法院证称,TDR并非财政部76年第900号公告的核定范围,认为自己被金管会的不实解释公函陷害,害他坐了3年2个月的冤狱。
我国证交法关于有价证券之范围,依证交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有价证券,指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TDR非属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债券,判断TDR是否为我国证交法规范之有价证券,自应视是否经主管机关核定为准。
财政部曾于76年9月12日以(76)台财证(二)字第900号公告,主旨称:“外国之股票、公司债、政府债券、受益凭证及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凡在我国境内募集、发行、买卖或从事上开有价证券之投资服务,均应受我国证券管理法令之规范。”
金管会于104年11月9日及109年3月23日函复立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询问,宣称“TDR系指存托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所发行表彰存放于保管机构之外国发行人有价证券之凭证,系属财政部76年9月12日(76)台财证(二)字第900号公告核定之有价证券。”当时金管会承办人为易姓及王姓官员。
律师杨舜麟表示,曾任财政部证管会第二组科员的郭土木教授,在高院以鉴定证人的身分明确证称,900号公告是针对外国股票、公司债、政府债券、受益凭证及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进行管制,并非针对台湾存托凭证TDR行使证交法第6条第1项之核定权。
郭土木作证指出,当时证管会并没有以900号公告核定TDR为证交法上之有价证券的意思,且TDR为“本国有价证券”,并非900号公告所核定之“外国有价证券”,因此TDR非属900号公告核定范围。
邹官羽具状指出,金管会当时函复立法院及法院等公务单位的公函,内容显然与证管会第二组于76年9月12日发布900号公告的原意不符,金管会官员在公函登载内容虚伪不实,涉嫌伪造文书,使法院错误采信而判他有罪。
邹官羽的律师杨舜麟表示,金管会以财政部第900号公告不实认定TDR,因此到台北地检署控告承办官员伪造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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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多年
TDR法规还是没有厘清
是“本国有价证券”还是“外国有价证券”貌似都金管会说的算
现在被爆出伪造文书了,登载不实内容是在包庇自家人?
有人对这事件了解比较深入的吗? 想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