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4379420
原文:
郑姓男子前年投资股市期货交易,因前一日美股重挫,导致隔天台股一开盘就崩盘,
盘中一度最大下跌685点,期货经纪商代冲销,致损失2,294万余元,郑对台指选择权交易
严重失序时,台湾期货交易所未宣布暂停交易,认为金管会监督有重大失职,请求国赔100
万元。新北地院认为盘市重挫是“市场因素”造成,非人为操纵,不符合国家赔偿要件,
驳回郑男之诉。
判决指出,郑男2年前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期货,在107年2月6日国内期货市场因受前
一日美股重挫影响(道琼指数下跌1,175.21点,跌幅4.6 %),当日台股期货开盘即下跌
284 点(跌幅2.6 %),盘中最大下跌685 点(跌幅6.27%),因保证金不足,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商执行代冲销,导致郑损失2294万7550元。
郑对台湾期货交易所于当日台指选择权交易严重失序时,未依期货交易法规定宣布暂
停交易,金管会更未善尽监督之责,让期货经纪商以不合理价格执行代为冲销,导致投资
人大失血,金管会有明显重大失职,提告请求国赔100万元。
经查107年2月6日当日系因大量代冲销委托单在短时间内涌入市场,因而造成部分台
指选择权序列买卖供需暂时失衡,致短暂价格波动,是市场因素造成,非人为操纵、电脑
系统中断或天灾等非市场因素所致,与期交所业务规则第116 条规定的情况不符,新北地
院日前驳回郑男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