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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以这个例子来说,
为什么有人要发明这个方法?
如果想赚权利金就直接卖买权就好了,
直接收取近期选择权的权利金40点就好了。
为何还要多此一举,买一个远月的,还要多负担远月权利金减少的风险?
也就是为何要多那15点的损失?
那如果指数涨到5700,是不是40点就没了,然后远月的权利金可以赚到一些?
后面那个买远月的,是不是一种保险,万一涨到6千以上,
至少可以用远月增加的权利金来补近期选择权被履约的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