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ungerwu (妮的名字)》之铭言:
: 现在正值世大运 选手表现精彩
: 而国体法议题也因此更浮上台面
: 现在听到大家都是鼓励要赶紧过国体法
: 有那位大大可以协助说明国体法改革大略让大家更了解吗?
: 这样是让那些协会们透明化,
: 但也有政治力干预体育赛事的疑虑吗?
: 谢谢!
可以先看一下对照表 http://goo.gl/2NNAx6 体育署提出的部分
立委提出的修正案很多,https://goo.gl/uyQZsi
可以等定案的时候再看
新增的部分包括
第四章 竞技运动
第二十条
第三项 前项之国家代表队教练与选手之选拔、培训及参赛有关事项,应本公平、
公正、公开、专业之原则办理。体育团体不得借由国家代表队之选拔、
培训,对教练与选手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或为不利益之处分。
第四项 体育团体组团(队)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运动赛会,其与合作厂商订定之
赞助契约,应参考国际惯例与考量选手比赛之需要及权益为之;选手有
个别之赞助厂商者,体育团体、选手及双方赞助厂商,应于参赛前协商
,并尊重运动员之特殊需求,不得对运动员有显失公平之约定。
第四项算是羽邪条款了
第五章 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
本章新增 主要修订旧法第九条
重点来了
第六章 运动团体 (本章新增)
第二十九条 设立目的 订定计画建立标准作业流程
第三十 条 运动教练与运动裁判的资格及规范
第三十一条 扩大民间参与
体育团体会员组成应以开放参与为原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运动选手
及民众申请加入会员。
第三十二条 修订原第八条 增加强制性条款
各级主管机关应每年对体育团体辅导、访视或考核。
第一项所定之辅导、访视或考核,体育团体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
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三十三条 体育团体就其财务及会计事项,不得有匿报或虚报情事,并应办理下列
事项:
一、实施内部财务监控制度。
二、公告年度预算、决算及政府机关补助之经费。
。
。
。
一直到四十二条都是
一共新增十四条准备来对付那些妖魔鬼怪
麻烦那些立委诸公赶快通过吧
为了分赃把正事放著不做真的很丢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