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戴资颖案 吕秋远:羽协收钱应打奥运
2016-08-19 08:55 联合报 记者何定照╱即时报导
里约奥运羽球女将戴资颖穿非国家队品牌球鞋,遭中华羽球协会送惩处。
律师吕秋远今在脸书贴文指出,根据契约相对性,戴资颖根本不受羽协与签约对象Yonex
的约束,要检讨的问题应该是羽毛球协会大老究竟怎么用钱?厂商花了大笔的钱赞助羽毛
球运动,他们到底是把钱用在奥运选手身上,还是用在云深不知处的地方?然后再要求“
几乎”没直接受益的选手,配合厂商的要求?
吕秋远也指出,厂商也该检讨,为何没监督赞助的钱究竟在哪里?如果协会收到钱,但是
会员没收到钱,会员为什么要帮他们宣传?有本事就去叫签约的理事长帮他们打奥运。
他也指出,羽协的前任理事长二月才刚酒驾,现在要当立委(郭正亮),“正在相忍为国
”,应该没空打奥运。
吕秋远指出,契约相对性,就是契约只能拘束签约的人,没签约的人不会被拘束。所以,
如果Yonex希望赞助羽毛球运动,跟羽球协会签约,要求以后协会的会员比赛时,都要穿
他们的产品,这个契约只能约束Yonex跟协会,前者有给钱的义务,后者有要求协会的会
员穿着产品的义务。
吕秋远表示,根据契约相对性,戴资颖虽然是协会会员,但不是协会。违约的那一方是协
会,不是会员,戴资颖不会受到这份契约的约束,换言之,戴资颖没有违约,所以Yonex
不能依契约处罚她。不过,如果戴资颖跟协会有签订契约,或是有会员守则、协会章程等
等的规范,要求协会会员都应该穿着协会指定的装备比赛,那么协会或许就有权利处罚会
员,这也是“契约相对性”衍生出来的结果。
不过,吕秋远认为这样的处罚不见得合理,因为羽协是非常特别的组织,这个组织透过国
家赋予特权,球员必须、只能加入这个协会,才有可能参加比赛,没有别的选择。如果这
位选手球技过人,如果没有协会的推荐,这位球员的运动生命也几乎完结,除了职业比赛
以外,选拔规则、人选、教练指定、经费补助,都由协会操作,在这种情况下,选手并无
抗拒签约的权力或能力。
吕秋远指出,羽球协会既是唯一代表台湾参加羽球国际组织的协会,也是台湾选手唯一可
以参加的协会,然后协会跟厂商签约收钱,把钱“不完全”(我讲得很客气)用在这些选
手身上,再要求选手一定要穿着厂商的产品,选手怎么能接受?
他说,如果你是选手,又能非常满意的接受,“那我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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