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中华羽球协会有权卖掉戴资颖的脚吗?

楼主: nike00000000 (总动员的进步,提升人类S)   2016-08-18 20:23:01
标题:
中华羽球协会有权卖掉戴资颖的脚吗?从国际奥委会、国际羽总的规定看起
文:黄沛声律师、王芊茵法务专员
内文:
日前媒体报载中华民国羽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华羽协)因为台湾羽球选手戴资颖参加奥运
时所穿的球鞋为其长期个人赞助厂商——胜利体育(Victor),而非中华羽球的官方赞助
商——Yonex,故中华羽协欲就戴资颖未穿着官方赞助商球鞋一事做出惩处,就《民报》
报导:
戴资颖曾陈情 盼穿贴除Logo胜利球鞋上场
羽球协会收到戴资颖陈情书,四月下旬曾发公文给戴资颖,公文中强调协会已与赞助商签
订合约,希望选手配合,彰显团队代表性。协会在公文中也强调“自2014年签约前,已告
知国训中心辖属选手‘须逐步适应’Yonex提供的装备。”协会认为已经历时两年,选手
有足够时间适应,希望戴资颖遵守规定,“若有违反协议会规定,将提报纪律委员会惩处
。”而戴资颖披上国手战袍,却未穿着Yonex的鞋子出赛,让赞助协会的优乃克公司难以
接受,希望羽球协会依合约处理。
此举再次引发国人的对于球员权益的关注。
读者一定会好奇,中华羽协要求戴资颖一定要穿着官方赞助商的鞋子才能够代表台湾出赛
究竟有没有合法依据?戴资颖穿着自己赞助商的鞋子出赛,有没有违反国际奥委会的规定
?本文将借此事件,与各位读者简单介绍单项运动协会的权力,还有国际赛事上对于赞助
的规范,以及单项运动协会与赞助商的合约又是会如何影响参赛选手的权益,甚至运动生
涯。
一、中华羽协与Yonex(以下简称“YY”)的赞助商合约
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基于合约所发生的权利义务,是仅对于承诺的双方发生拘束力。也
就是说,在任何个别合约中所约定的事项,仅会对于签署合约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
拘束力,而对于未参与合约的第三人而言,是不具任何效力的。这在法律上叫做债权的相
对效力。
换句话说,在戴资颖的案例事实中,与YY签署赞助合约的是中华羽协,合约内容据报载,
是“依照中华羽球协会和赞助商(Yonex)的合约,国手必须换穿国家队的YY球衣,球拍
线上不能画上Logo,还需换穿Yonex的球鞋”,因此参与这个合约的双方当事人就是YY与
中华羽协,依据债权相对效力,当然是只对YY及中华羽协发生拘束力。那么,为何可以对
于奥运的羽球参赛选手,如戴资颖等人产生拘束力,而必须遵守这个赞助合约的规定呢?
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国际奥委会的规定,要参与奥运等级的赛事,羽球选手“必须”透过
中华羽协的“推荐”才能参与,因此,简单的说,只有“遵守国际奥委会规定”“中华羽
协规定”的乖宝宝选手才会被中华羽协推荐而取得“参加奥运权”。若不遵守规定的坏学
生,就不会被中华羽协所推荐,也就直接不准出赛。因此这也是所有国内球员莫不对于各
种单项运动协会(例如本文所指的中华羽协)的规定言听计从的根本理由了。
故本文接下来要进一步来看,国际奥委会、中华羽协对于赞助跟授权的规定为何?中华羽
协的规定又合不合理?
二、国际奥委会、国际羽总与中华羽协对于赞助的规定
本次的争议涉及两个组织的规范,一个是国际奥委会,一个则是国际羽球总会(以下简称
国际羽总),根据奥委会宪章第40条规定,若运动单项协会(例如国际羽总)有针对奥会
设计相对应的规则,经事先取得奥委会核准的话,则国际奥委会尊重各单项运动协会所制
定的规则优先适用。
其中先就国际奥委会的规定来看,原则上只有奥运官方赞助商可以在行销活动上提及奥林
匹克,并将旗下赞助的运动员表现和奥运做连结;而对于服饰上的识别广告,依据奥委会
宪章第50条,原则上,除了与国际奥委会正式签约的官方赞助商以外,不得在奥运会场上
出现商业或广告的标志,亦不得出现任何政治、宗教的规定,受规范的主体包括运动员、
随队教练及人员。但这边要特别注意的是,若是设备或是服饰的制造商仅仅秀出品牌的识
别Logo,只要该Logo 不是特别为了奥运而设计加工过的话,都是许可的。又根据奥委会2
016里约奥运对于奥委会宪章第50条所做的解释,选手鞋子只要是在开赛半年前已经在一
般通路销售的产品上有的厂牌识别,都符合规则。
(编按:【鞋】所有鞋类项目可有制造商的识别,一如在赛事举行前6个月内普遍性使用
在零售通路销售的产品一般。)
因此从国际奥委会的规范来看,对于制服的要求,仅在上衣、裙裤及袜子,并未要求国家
代表队必须穿着统一的鞋子,当然并没有任何强制选手必须穿着官方赞助商鞋子的规定。
那么再来看在国际羽总是否有限制呢?
国际羽总在一般竞赛规则第23.6条,有特别规范旗下的会员协会(例如中华羽协)得授权
赞助的范围与格式,根据规定会员协会人员若是要在上衣、裙裤的下方打上会员协会赞助
商的Logo的话,必须先取得国际羽总之核准。但是更重要的是,其明文规定在正式参与比
赛的时候,来自协会会员的选手“不一定”要穿上带有赞助的服饰。
(编按:如果选手在比赛期间穿着有广告的短裤、裙装或下半身服装,其上的广告必须同
时获得会员协会与国际羽总的同意。所有协会成员的选手们在比赛期间不一定需要穿着有
广告的短裤、裙装或下半身服装。)
也就是说,无论是奥委会或是国际羽总,都没有对于会员协会(中华羽协)所推荐的国家
代表队员在参赛时必须穿戴官方赞助商的品牌球鞋的硬性规定。这样的规定符合让球员正
常发挥的配备最大弹性,自然合理。
三、结论:中华羽协以商业凌驾体育,滥用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会员权力,难以苟同!
更何况是在里约奥运期间,戴资颖选手所穿着的羽球鞋,虽然是由胜利球鞋所制作,但在
奥运期间所穿着的鞋款,已经去除掉制造商Victor商标,说实在的,已给足了中华羽协面
子,依上述的规范来看,戴资颖并没有违反国际奥委会或是国际羽总的任何规定。因此,
所谓上场必须穿着官方赞助商的产品,不能有其他厂商Logo云云,显然是基于中华羽协妥
协于商业赞助而定的内部规定。
本文认为,中华羽协的内部规定,利用自己身为国际羽总国内“唯一”会员协会的权限,
以“不推荐”来限制国内球员出赛权利作为要挟,强制要求选手只能穿赞助商Yonex的球
鞋,否则惩处,影响出赛,此举显然是以商业利益为考量,滥用了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会员
权力,这样的内部规定本身就值得检讨、废除!怎会反倒回头扬言要惩处选手?逻辑实在
令人难以苟同!
出处:
http://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7020
作者: kavalan1979 (天人菊的夏天)   2016-08-18 20:42:00
各种【邪秽】无误。
作者: Dissipate (云消雾散)   2016-08-18 20:47:00
呵呵 觉醒公民搞烂鬼岛以后 以为国际赞助惯例也会屈服这些光说不练的法律智障吗
作者: wam1029 (waiting)   2016-08-18 20:48:00
重点就是羽球没有职业化 无法以个人名义参赛
作者: assassinbat (AA-小黄来了)   2016-08-18 21:23:00
雨邪要挑战蚌邪了吗!?
作者: KiddKg5566 (鸡德K鸡5566门车站的草)   2016-08-18 21:29:00
反正已经被kmt荼毒多年了 有差吗? 还不识继续投kmt让自己被荼毒 不被kmt荼毒 然后不投kmt 比吸毒还难过
作者: king110054 (Shawn)   2016-08-18 21:39:00
只有邪秽能够超越邪秽!!
作者: vvvvaaaa (s9545114)   2016-08-18 21:55:00
獗擤青年斗完政府开始斗协会了,下一个要斗运动员了吗
作者: donotggyy (不要机机歪歪)   2016-08-18 21:59:00
2楼完美呈现蓝脑的逻辑
作者: weidolphin (dorawei)   2016-08-18 22:08:00
作者: thisis347 (竹竿)   2016-08-18 22:10:00
2楼的智障应该是自我介绍?
作者: yianhua (中华民国最菜公民)   2016-08-18 23:29:00
今天看田径,牙买加国家队也有人穿爱迪达鞋子牙买加200公尺女子金牌鞋子穿nike,上衣是puma
作者: kevinshyu (仁)   2016-08-18 23:37:00
看现在正在比赛的羽球女单四强赛,日本鞋拍就是例子
作者: Burnamm (花引茶香 茶因花濃)   2016-08-19 10:27:00
本文专业推 烂规定赶快改正
作者: JDraxler (绿知)   2016-08-19 10:37:00
雨鞋的人名丢Google出来不是KMT……
作者: tatiyoungna   2016-08-19 13:37:00
推!酸民快点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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