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奥委会以及国际羽总,对于“国家队制服”的定义未涵盖球鞋
因此,所谓上场必须穿着官方赞助商的产品,不能有其他厂商 Logo 云云,
显然是基于中华羽协妥协于商业赞助而定的内部规定。
【2014年羽协与Yonex签下4年达9位数的合约】
而根据国际奥会规定,要参与奥运等级的赛事,羽球选手“必须”透过中华
羽协的“推荐”才能参与。
若不遵守规定,就不会取得中华羽协
的推荐,也就无法出赛。正因如此,所有国内球员莫不对于各种单项运动协会
(例如本文所指的中华羽协)的规定言听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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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818-opinion-badmIntion/
羽球协会,是否有权售出选手球鞋赞助?
中华羽协究竟有没有合法依据,要求戴资颖一定要穿着官方赞助商的鞋子,
才能够代表台湾出赛?
昨日媒体报导,中华民国羽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华羽协)因台湾羽球选手戴资颖参加奥运
时,并未依照协会要求穿着官方赞助商 Yonex (简称YY)的球鞋,而是穿着个人赞助商
胜利运动(Victor)的球鞋,“为顾及厂商合约及协会尊严与纪律..….可能考虑惩处戴
资颖。”
报导中描述,中华羽协在今年四月“曾发公文给戴资颖,公文中强调协会已与赞助商签订
合约,希望选手配合,彰显团队代表性。协会在公文中也强调‘自2014年签约前,已告知
国训中心辖属选手‘须逐步适应’Yonex提供的装备。’协会认为已经历时两年,选手有
足够时间适应,希望戴资颖遵守规定,‘若有违反协议会规定,将提报纪律委员会惩处。
’而戴资颖披上国手战袍,却未穿着Yonex的鞋子出赛,让赞助协会的优乃克公司难以接
受,希望羽球协会依合约处理。”
此一事件,再次引发台湾人的对于球员权益的关注。
中华羽协究竟有没有合法依据,要求戴资颖一定要穿着官方赞助商的鞋子,才能够代表台
湾出赛?戴资颖穿着自己赞助商的鞋子出赛,有没有违反国际奥委会的规定?
中华羽协与Yonex的赞助商合约
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个别合约中所约定的事项,基于合约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仅会
对签署合约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对于未参与合约的第三人而言,该合约不具任
何效力。这在法律上叫做债权的相对效力。
在戴资颖的案例中,与YY签署赞助合约的是中华羽协。至于合约内容,报载“依照中华羽
球协会和赞助商(Yonex)的合约,国手必须换穿国家队的 YY 球衣,球拍线上不能画上
Logo,还需换穿 Yonex 的球鞋”。因此,参与这个合约的双方当事人就是 YY 与中华羽
协;依据债权相对效力,当然只对 YY 及中华羽协发生拘束力。那么,中华羽协为何能要
求戴资颖等羽球国手,必须遵守这个赞助合约呢?
最主要的原因,根据国际奥会规定,要参与奥运等级的赛事,羽球选手“必须”透过中华
羽协的“推荐”才能参与。简单的说,只有“遵守国际奥委会规定、中华羽协规定”的选
手,才会被中华羽协推荐而取得“奥运权参赛权”。若不遵守规定,就不会取得中华羽协
的推荐,也就无法出赛。正因如此,所有国内球员莫不对于各种单项运动协会(例如本文
所指的中华羽协)的规定言听计从。
那么,国际奥委会、国际羽总对于赞助跟授权的规定为何?中华羽协的规定又合不合理?
国际奥委会:“国家队制服”未涵盖球鞋
本次的争议涉及两个组织的规范,一是国际奥委会,一个是国际羽球总会(以下简称国际
羽总)。根据奥委会宪章第40条规定,若运动单项协会(例如国际羽总)有针对奥会设计
相对应的规则,事先取得奥委会核准,则国际奥委会尊重各单项运动协会所制定的规则优
先适用。
先就国际奥委会的规定来看,原则上只有奥运官方赞助商,可以在行销活动提及奥林匹克
,并将旗下赞助的运动员表现和奥运做连结。依据奥委会宪章第 50条,原则上,除了与
国际奥委会正式签约的官方赞助商以外,不得在奥运会场上出现商业或广告的标志,亦不
得出现任何政治、宗教的规定──受规范的主体包括运动员、随队教练及人员。
不过,若是运动设备或是服饰的制造商,仅仅秀出品牌的识别 Logo,且该 Logo 并未特
别为了奥运而设计加工过,都是许可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奥委会2016里约奥运对于奥
委会宪章第50条的所做的解释中队选手鞋子的规范:
“Shoes: All footwear items may carry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nufacturer
as generally used on products sold through the retail trade during the period
of 6 months prior to the Games.”
也就是说,鞋子上的制造商标示,只要是在开赛半年前就已用于一般通路销售的产品,就
符合规则。
从国际奥会的规范来看,对于“制服”的要求仅及于上衣、裙裤及袜子,并未要求国家代
表队必须穿着统一的鞋子,更没有强制选手必须穿着官方赞助商鞋的规定。
国际羽总:选手不一定要穿上有赞助商服饰
国际羽总在一般竞赛规则第 23.6条,特别规范旗下的会员协会(例如中华羽协)得授权
赞助的范围与格式:
“23.6.4 If players wear advertising on their shorts or skirts, or lower part
of dresses at a tournament this must be the advertising agreed between the
Member Association and the BWF. All players from the same Member Association
in a tournament do not have to wear advertising on their shorts, skirts, or
lower part of dresses.”
根据这条规定,会员协会人员若是要在上衣、裙裤的下方打上会员协会赞助商的 Logo的
话,必须先取得国际羽总之核准。但是更重要的是,其明文规定在正式参与比赛的时候,
来自协会会员的选手“不一定”要穿上带有赞助的服饰。
也就是说,无论是奥委会或是国际羽总,都没有对于会员协会(中华羽协)所推荐的国家
代表队员,在参赛时必须穿戴官方赞助品牌球鞋的硬性规定。这样的规定,给予球员最大
弹性,选择能正常发挥的配备。
中华羽协以商业凌驾体育
更何况,在里约奥运期间,戴资颖选手所穿着的球鞋,虽然是由胜利球鞋所制作,但已经
去除掉制造商 Victor 商标,说实在的已给足了中华羽协面子。依上述的规范来看,戴资
颖并没有违反国际奥委会或是国际羽总的任何规定。因此,所谓上场必须穿着官方赞助商
的产品,不能有其他厂商 Logo 云云,显然是基于中华羽协妥协于商业赞助而定的内部规
定。
本文认为,中华羽协利用自己身为国际羽总国内“唯一”会员协会的权限,以“不推荐”
来限制国内球员出赛权利作为要狭,强制要求选手只能穿赞助商 Yonex 的球鞋,否则将
惩处、影响出赛,显然是以商业利益为考量,滥用了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会员权力。这样的
内部规定,本身就值得检讨、废除。
编按:本文原以《戴资颖的脚是谁的?从中华羽球协会是否有权利卖掉选手鞋子赞助谈起
》为题,刊登于作者部落格。经作者授权端传媒编修转载。
(黄沛声,立勤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务专员王芊茵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