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DavidJam违反板规A-7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4 09:01:08
【具体事证】
◎被检举人 :DavidJam
◎被检举文章:Re: [心得] 862(雷) (文章编号: #1OxsOoep)
◎被检举内容:签名档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4 09:25:00
有种东西叫做警告 不晓得你是否用过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4 09:34:00
这个案件非常明确,必须优先适用A-7,不是版主个人感觉案件还好,就跳过A-7规定,自己改判警告A-7条文并没有给版主使用警告的权利另外警告也是一种处罚,未来指正与警告会分开详列使用时机
作者: BanPeeBan (踢屁屁)   2017-04-14 09:39:00
签名档?!厂厂板规 厂厂检举人
作者: udm   2017-04-14 09:41:00
我只觉得尾大要进水桶了....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4 09:43:00
所以才有c-4的条款不是吗?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4 09:45:00
c-4是版主群协议后才能做的决定,但我和y大已经分开判决再者c-4有点争议 其实我和y大讨论过,觉得c-4不能随便使用。c-4有瑕疵,其实像板皇条款,只要版主协商好,就可以无视版规任何规定,优先适用c-4。容易造成判决不公。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4 09:50:00
c-4的争议会是什么?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4 09:51:00
心情好喜欢你就用c-4帮你除罪,心情不好嫌你烦就回到原来版规恶惩你我和y大已经决定 任内不会动用这条版规当初007 集满三个x1 却因此c-4 而避开A5的处罚,再再显示版主裁量过大c4条文的存在,容易让版主有私心,就判决不公。未来版规修正告一段落 会考虑废止c4条文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4 09:59:00
所以就是废除警告制度对吧?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4 10:02:00
不是的,请你不要误会,是废止c-4这种版主过大的裁量权,c1~c3的警告没有要废除呀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4 10:03:00
3所以微罪、操作失误跟非蓄意将来怎么处理?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4 10:04:00
其实 指正规定和 c1~c3的警告 版规5.0以前就有。反而v5.0以后 删了指正规定,反而多了c4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4 10:38:00
色情文主要只是要禁止18禁的那一类的东西不要太拘泥于文义解释 否则连鲁夫露点 都会被桶纵然你认为打手枪 是性爱动作 但你会因为这三个字起任何生理反应吗?再来是严重没有涵摄 没有解释色情文的范围也看不出来是哪一句话违反色情文 所以我才猜是“打手枪”
作者: chean1020 (嘻嘻)   2017-04-14 11:03:00
这有点太严重了= =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4 11:19:00
现行版规没把色情文的范围具体规定下来,未来是否像C洽版一样,详细条列会讨论后再决定。另外版主审查此类文章时,版主间的好球带会不同,版主审查的尺度上会有差异,版友也无须太气愤,当初制定检举处理原则,容许第二版主复审,就是要维护版友权利。只要版友认为判决不公,三日内可向另一版主提复审,我们版主间判决彼此独立,彼此尊重,版友可以提复审,还自己一个公道另外d大说的没错,我确实是因 打手枪 这个字词认定为色情文但我写判决时,想赶快写完发出去,所以漏了应该要涵摄,经d大提醒,已在内文修正
作者: nicetree (nicetree)   2017-04-14 11:44:00
判太严重了,快变文字狱了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4 11:55:00
嗯嗯 我也觉得判太重,但身为版主依现行版规执行,不是自己感觉大题小作,就漠视跳过本有A-7规定,自己改判警告我会尽速修正版规来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4 12:26:00
C-4还在 你们就已经决定未来不会有合议 不也是漠视既有板规的一种行为吗?合议判决都会出现争议了 独立判决出现的机会又更大
作者: nicetree (nicetree)   2017-04-14 12:29:00
判太重是你解读板规的问题,结果你反而去修板规而不是调整你的尺度?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4 13:48:00
法律有种观念叫恶法亦是法,再未修正前都该遵守我和Y大想法都一样,在没修法前,版规怎么规定就怎么处理。不能放任自己过度裁量不动用c4版规处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因为c4有个前提,要版主群协议后才能判决我们是独立审判,所以不能使用c4条文我最无法接收判决可因版主间协商好,就漠视版规原有的任何规定,而自为判决。这样的行为容易造成版皇心态,只要掰说板主间协议好就能凌驾于所有版规规定,看你顺眼用c-4不罚你,看你不顺眼就回归正常途径开罚现行版规有很大瑕疵 我会努力修法来因应各种状态,而不是自己调整尺度来配合最后补充说明 心理学有一种术语 叫团体迷思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1:12:00
不同意这个判决以你的说法要尊重版规的情况 C4并未被废止 为何不适用?你与Y版主的共识为何能比神圣的版规大?你再未公开废止C4前,C4都应适用,前几位版主也解释了你依然坚持原判,是否以之前许多版友说的版皇有些类似?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01:42:00
不是的 一开始就决定独立判决 也下公告检举案处理原则是一上任不到三天就发布,属于新法公布事后逐渐修法时,发现c-4问题,C-4其实问题很大过去版主群不是也是凭状况,选择要动用还是不要动用c-4版规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1:53:00
我只是觉得你坚持要执行A7 却坚持不用C4 有逻辑上的问题恶法亦是法 是你说的 C4也没有公开废止过 为何不能用?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01:54:00
我和Y大观点认为 A类与B类版规才是真正的主体版规,C-4版规与AB类打架时,应该是要优先适用AB类,而非本末倒置C4最大的问题 就是给版主太大裁量权 这是要绝对避开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1:55:00
那再回归这个案子上,我觉得几位前版主说的没错 你自己也承认有问题,这时为何不把C4拿出来用?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01:57:00
C4规定 只要版主群认为属于微罪或犯意不明显时就可以动用该条c4一切以版主说的为准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1:59:00
我不是版主群 我也认为属于微罪 且犯意不明显啊= =所以我才觉得这个判决有问题啊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02:01:00
那我现在就可以告诉你 我就是现任版主 前版主不是意见我的意见最大, 我认为该版友犯意非常明显,不适用c4版规仍回归到a7处分c4只规范版主群讨论后就可以动用 所以即便版友如何鬼叫版主也可以说 我遵守版规呀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2:03:00
喔 原来如此 那就早点说啊 扯来扯去说那么多还以为是能沟通的版主呢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02:07:00
总之 既然大家提出这个争议点 我下礼拜就会先提前处理c4条文,并端出配套方案我很早之前就要修c4版规, 认为即使要动用这一条,一定要有使用前提只是y大劝我 这条先放著 反正我们俩知道不要随便乱用就好等到版规全部修改完后再来废止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2:14:00
最后再说一句 我觉得此案无犯意 属微罪 可适用C4由版主决定警告或无罪 你要坚持原判,我也没有任何办法了并不是要找你麻烦,而是此案以"现行版规" "应该" 这么判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02:18:00
A大你能明白吗?若C4条文一直存在,版主就能用我刚刚赖皮方式不理会大家的意见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2:19:00
我没说什么啊 那是你权利 我也只是建议一案归一案 我觉得此案判决有瑕疵 就这样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02:21:00
我之所以不会动用c4版规,还有一点 我真的觉得打手枪是令人非常反感的字词我相信 向我检举的人 也有相同感受男性看待这个字词 可能无所谓 因为男性视为天经地义 女性看来就是非常不舒服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2:24:00
所以这不就是版主的主观判定吗? 跟C4有什么不一样?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02:25:00
然而这是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 大家与其说服我改判何不建议被惩处人向另一版主提复审当初的复审制度就是为这个状况而特别定出来,司法独立判决c4有个 心理学术语 叫团体迷思 所以更不会采用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2:30:00
老实说 团体迷思 不适用这种情况...可以不用再提了C4一定有其当初设定的原因 也许后来有被滥用不得而知版主要动这条我是没什么意见,但是好是坏我就不知道了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03:09:00
^^我倒觉得团体迷思 非常适合解释c4这种版主群协议后所作的决定我承诺下礼拜会优先处理c4版规,并将c4版规废止并研拟好配套措施来,因应原先c4版规所要处理的问题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09:53:00
什么叫做“不舒服”?我也觉得桃之助让人不舒服 所以要禁止讨论桃之助?应该先去思考色情文历来判决的标准 去想想为什么要设色情文规范 再做出判决 不要拘泥在文义解释 或是主观情绪最后建议c4是必要的 否则永远都会有板众以板规文义检举轻微情事 以至于影响板上讨论的言论自由c4的存在 不是板主自由心证 而是板主在侵害言论自由 与板规文义解释下的裁量空间 本来就是最后的手段向另一个板主请求复审 会造成“裁判矛盾”为什么两个版主见解不一样?那之后要听谁的?在板上讨论 应该怎么守板规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1:12:00
d大 从一开始 我们俩的参选文就清楚指出,不会干涉对方想法我们俩都是不想要逼对方 接受自己的想法,尤其这一点在判决上是非常坚持的,再当初还没做出任何判决,就已经决定这么做了你们虽然过去有丰富的管板经验,但不能够因此必须要求我们要和你们同一个参考思路我们算是新作法,新创新,没有试行一阵子并不知道真正效益我们的政策好坏会受到评价,虽然不敢说绝对正确,但这是不同以往的模式我已经开放版主任期制,最多我也只能做一年的版主,如果这个政策真的不好,大家会踢我下来的,至于你说的 万一两个版主判决不一致 怎么办,这个问题自从A大发问问我后,就一直悬在我心理。当下我也无法解决,但是经过沉淀思考后,我和Y大终于找到了解决方法现在就在家里打新版的检举案处理办法,礼拜一就会再公布,到时候再请你们给意见最后补充 c4条文存在 告诉我们现行版规的严苛与不合理性,才会用c4来处理这些微罪的情形过去你们的做法是 版规虽然很严厉,但大家不用太担心,有c4帮大家档掉处罚但我和Y大则选择,从根本问题做解决,版规就是太严苛及不够完善,才有c4条文授权版主自由心证的权利,如果把版规修好修完备了,自然就不会动用到c4条文c4条文当初立法虽用意完善,但版主滥用则伤害影响甚大就我现在看来 c4版规 弊大于利c4版规,若加上过去的引战条文,根本就是集大成的恶法版规过去引战条文同样赋予版主很大的裁量权,是否引战全凭版主个人认定一个版友生杀大权 全落在版主 说了就算,版主可以不解释他为何认定是引战如今我也把引战条文具体明确化,规定就摆在那里。版主不遵守会被版友批评另外 我和Y大的相处模式 是立法采协商制定版规,行政则是分工合作来办活动,判决才是采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界的基本法则,一审往往也是一人法官为之c4版规是个毒瘤,你不能否认将来绝对不会有版主滥用的情况发生我的做法是砍掉 关上这个后门 然后再制定配套措施来因应最后 我并没有说 我将来不修改色情文的规范,在我还没修到这条版规时我会按照现有规定来处罚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19:00
用法学方法来解释网络社群规范 会有很大问题更何况用一知半解的法学知识去解释就算你们互相不干涉 也不能够有A做决定 B复审的作法因为你们两个应该有同样的权力 并且做出的决定不能相互牴触 不然绝对会有裁判矛盾的问题司法独立 也不能裁判矛盾 懒得解释太多 简单来讲不要用一知半解的法学理论来管理网络社群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24:00
放心 将来绝对不会有你说的判决矛盾的问题我们已经找到解决方法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24:00
甚至误用什么“团体迷思”的专业名词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25:00
如果你只是在乎判决出现矛盾的话 那个问题已经解决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25:00
再来是 所谓的版主 没有什么权力分立的问题 这也是误用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26:00
你何不静待我礼拜一的公布呢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26:00
网络社群既然是由板主决定所有事物 包括板规制定、判决等就没有所谓权力分立的问题最后一句 别迷信法学方法可以管理网络社群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28:00
d大版主 你说的任何事情 都可以蒐集任何资料 用[版务]分类来讨论没有关系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28:00
网络社群就是标准的人治 无须“法治”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29:00
正因为网络社群既然是由板主决定所有事物所以人治的我 决定 海贼版要法治的原则 不是吗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30:00
错 你是以法治之名 行人治之实 别想的这么伟大法治的原则 至少应该要让法律可以直接反应民意你只因自己的主观 就能决定 再推托给板规 说恶法亦法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32:00
是我决定了 海贼版 将来要走的方向 我不循旧规执行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32:00
那你何必依循色情文板规?再推托恶法亦法?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33:00
制定法律时 我不是礼拜就公布版友公投的机制这不就是开放让版友制定版规的权利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34:00
你以为网络社群的使用者都那么闲 那么愿意制定板规吗?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34:00
制定版规我采开放制 但判决采独立制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36:00
真正是重大的版规修正,大家都会跳出来选 之前的政治文 剧透文不是吗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37:00
那是因为板主真的没办法 争议真的很大 才有需要公投但不是所有规范都由公投解决 你以为这样可以诉诸民意但这样是无法完全反应民意的我所谓网络社群是“人治”而不宜法治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39:00
我当初的参选文 就说制定版规时会开放讨论,而判决则依法行政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39:00
是因为网络社群使用者 变动太大 有时候根本不会参与板规讨论 因此重点 只是如何可以迎合风向 就是好的板主跟现实生活不同的是 板规需要根据“风向”调整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41:00
我无论逼你认同我的想法 但请了解 网络言论也是社会现象的一种,法治才是好的做法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42:00
但现实的法规范则需要稳定 用法学思维套用网络社群不聪明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42:00
请你回顾我的参选文 我当初就清清楚楚说明 上任后会大幅修改版规,并减少许多版主的裁量权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44:00
对我而言 实现参选诺言,公平公正是最重要的 什么什么看风向做决定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44:00
当你自己割裂成行政、立法、司法时 就忘了你才是决定者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45:00
是的 我今天说做的决定 所说的话 一律概括承认 成功失败由我负责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46:00
那请你记住今天这篇文章的标准 并且记得所有谈论性爱动作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46:00
我之后判决被批的一文不值 真的没有关系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47:00
的 都不适合存在于本讨论区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47:00
y大会帮大家平反 而一年后投票决定我的下台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49:00
我开放版友可以讨论版内任何关于版务的议题批评判决不公也是讨论在版务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50:00
那我好奇 先前的置底闲聊区中 讨论ㄐㄐ的 算不算讨论性器我需不需要自首来 争取被水桶的机会?讨论ㄐㄐ 你会不会不舒服?
作者: tim8333 (悠闲。)   2017-04-15 13:52:00
文字狱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52:00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53:00
当时没人向我检举呀 ,现在无法做假设问题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3:53:00
现在我在这里检举可以吧!?还是一定要用制式的检举程序哩?
作者: tim8333 (悠闲。)   2017-04-15 13:54:00
打手枪 用手打了一下手枪 手好痛 因为手枪太硬手枪这词是台湾人擅自污染了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3:56:00
这个推文也超过10天,依规定无法再检举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5 14:02:00
那这篇应该也能检举了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04:00
如果真的需要有人来检验你这套逻辑是否行得通 我愿意当第一个 我等等就发文讨论性器 跟性爱动作好了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5 14:05:00
板主使用自创分类于版上发文 并在文中重复违规内容请问板主这篇文章是否也符合A-7色情文条件?此外 这篇推文版主及其他板友多次提到“打○枪”是否也能依色情推文处理?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07:00
这是属于版务讨论,重复讨论只是宣导观念只要大家循正常模式检举 我就会处理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5 14:09:00
所以在板务讨论中“打○枪”不符合色情条件 但在签名档就算符合色情要件 难道在板务讨论提到“打○枪”不会觉得不舒服?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10:00
目前只规定文章要使用分类 没有限制不能自创分类ptt分类只能规定8个 目前没有罚自创分类 其实只要文章内容与海贼王有即可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5 14:17:00
还有一点这很好玩 若有人用回文的方式回复这篇文章且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18:00
恶意踩线就不处罚 不经意踩线就处罚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5 14:18:00
保留原内文 请问是否违反A-7?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20:00
你们的恶意踩线 背后的用意 已经告诉我一清二楚 这时因为判决不公的做法 不是真的要讨论色情的意图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5 14:21:00
那原po真的有讨论色情的意图吗?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22:00
恶意踩线 就是真的知道讨论打手枪 是会让你不舒服的阿为了故意让你不舒服而讨论打手枪 这样不应该处罚吗?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22:00
然而 被惩处人 签名档的背后用意 我认为与色情文有关 当然他可以透过复审再次表达他的想法 复审会回他公道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23:00
别把责任推给其他板主拉先把责任推到法规恶法亦法 现在又要推给其他板主吗?我就是担心 他没有申诉 结果到底下一次能不能讨论打手枪?还是连讨论ㄐㄐ都不行 这样可能要先提醒翻译sbs的人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25:00
我之前说的一清二楚 版务问题开放讨论 若要讨论色情文的规范 大家请开辟第一篇[版务]文章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5 14:26:00
Z-20-3-5-1他到底是在讨论心得文还是色情文?这看不出来?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26:00
所有人都可回[版务]的回文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27:00
我想回应判决阿 不行吗?到底[判决]能不能回文啊?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29:00
你们怕他没有申诉为何? 那是他的权利 他可以选择要不要申诉 或服了这次判决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29:00
他可以不要阿 但我想知道讨论打手枪 在本版会不会再被处罚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30:00
我不想联署 想知道现行规范下 讨论打手枪 会不会再被处罚想知道另一位板主怎么看或者未来是一定会被处罚的吗?再来 麻烦板主回应我 [判决]能不能回文我怕到时候板主主观觉得不舒服 滥用公告文桶我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31:00
不同案件 不同人审理 无法给你正确答案 但我可以确定你们现在说的打手枪 都是在探讨版务而说的 绝对不会处罚你们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32:00
好的 那另一个问题可以回了吗?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32:00
判决不建议回文 毕竟我公告写得一清二楚 请用[版务]分类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33:00
可是 应该没有处罚规范吧~?所以可以随便删文吗?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35:00
判决属于版主专用的分类 与公告相同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35:00
板规哪一条有规范?依法行政大大 麻烦告知我这个无知的民众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37:00
一般人用判决 会混淆大家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37:00
所以?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38:00
你希望我讲清楚 我会用A9 处理 毕竟我会采类推适用[公告]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5 14:39:00
阿 D大 那篇是我自删的 你要用这篇发sbs的话请便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39:00
刑罚可以类推适用的喔阿不是要很法治 怎么又变成类推适用了
作者: aiweisen (艾维森)   2017-04-15 14:40:00
不然我这没梗的发文也不是很好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41:00
是我疏失 上任后就用[判决]来区分一般[公告], 还没有修A9法去处理这是行政罚范畴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42:00
又行政罚 行政罚就能类推适用喔 哪个老师教你的?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42:00
行政法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43:00
侵害社群使用者的表意自由 不管怎么样都侵害了基本权没有类推适用的可能拉依法行政大大 请问你的法治跑去哪里了?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45:00
你之前提 版主最大吗 是人治而非法治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46:00
是阿 但你东闪西躲 一点责任都不负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46:00
我当然不敢自称自己法学素养多强 但会依现有认知帮大家处理法治上 认知有错 解释不好 会继续读书 请见谅 但原则就是你问我的问题 我已经回答完 建议用[版务]来回文[判决]分类 我以后会修法并入A9来处理未修法前, 这是版规漏洞 无版规可管,即便建议你们 但你们还是要回判决文,我不会处罚你们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4:57:00
说好的类推适用勒?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4:59:00
那是有人检举时 ,我做出判决时可能会采用的策略,基本上是你问我的假设问题 不是吗?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5:00:00
已经有人回文了啊?你没看到?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5:02:00
没人检举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5:03:00
谢谢板主 告诉我没人检举 就不用负责~
楼主: frojet (飞稷)   2017-04-15 15:04:00
公告写得一清二楚 基本上都是采不告不理原则 除非版规要求版主主动处理这是避免 版主过度滥权 我之前就下公告过,不是刻意偷懒哦
作者: d86506 (李兰德)   2017-04-15 15:22:00
你都知道了 还不做 真的是很勤劳呢~希望我用公告发文 在没人检举前 可以不要桶我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17:02:00
团体决策≠团体迷思 团体迷思有许多前提与成因直接把C4冠上团体迷思是不是哪里弄错了?司法独立的原意是 司法独立于行政 立法权之外司法判决不受行政权与立法权影响 用在这里我是不懂版上是有司法 行政 立法 三权分立了吗?另外就算你推 二位版主判决独立 或是 版主任期制也不代表 任一位版主可以随意判决 或是 任意妄为你的行为依然受版上的人监督与建议 而适时调整管版行为除这个案子外 我觉得frojet都做的不错 但请不要走回版皇听听别人的意见 适时修正自己的行为 谢谢指教
作者: smalllmin (小小明)   2017-04-16 04:13:00
如果打手枪三个字会让你感到不舒服,那以后剧情有香吉士偷看女性洗澡、布鲁克想看女性内裤而出现相关心得讨论是不是都该桶了?我不相信女性看到男生偷看女生洗澡这类文字的不舒服程度会低于打手枪三个字
作者: pita30 (低調)   2017-04-16 14:23:00
我觉得你这篇文在引战 可惜我不是板主 不然就依法桶你
作者: sinsu06 (sinsu06)   2017-04-19 07:37:00
个人意见 原新闻是无色情意味 的确过当 版主也说要改进 不错啊 至于版友说要给个标准 这很难 依据释宪猥亵本来就是个不确定法律概念 妳可以说他这次判决做的不好啦 但连法官都是个案判断了 而版友签名档打手枪倒是可以确定是猥亵XD另外 我也赞成版友意见 别走版皇路线 无为而治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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