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避免滥诉】医疗法三读 医护违反注意义

楼主: akadamaroia (ROIA)   2017-12-29 18:22:03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2338%3F%3Dfb
立法院院会今(29日)三读修正《医疗法》第82条,未来将拉高刑事责任门槛,盼让医病关系“得到舒缓”。根据条文明定,在医疗纠纷中,人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必须要符合“故意或违反医疗上必要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致死伤则须负刑事责任。
为舒缓医病关系紧张,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医疗法》第82条,盼让医护刑事责任关系明确化,避免滥诉。现行规定,医护人员、医护机构因执行业务,造成损害于病人,仅以“故意、过失”为限,须负赔偿责任,修法后,则将“医事人员”及“医疗机构”拆开,特别明订医护人员将以“故意或违反医疗上必要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为须负赔偿责任或致死伤刑事责任的界线。
将过失、故意等定义明确化,其中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需要将医疗领域当时、当地医疗常规、水准、设备、工作条件及其他紧急状况的客观条件来做判断依据。
出身医界的绿委林静仪表示,外界将此视为医师除罪化,但这次修法目的并不是要让医护人员或机构免责,而是将责任明确定义,避免长期以来以刑逼民、医病关系紧张的情况。林静仪表示,修法也能让医护人员不必再为执行业务过度担忧,减少救护期间的压力与恐惧,“让大家知道,放手救人是对的事情。”
立委邱泰源也表示,若因为“故意、过失”的模糊定义,医护人员抢救过程必须面临刑事压力,而可能采取防御性医疗,不敢全力抢救,这次修法可以改善长期医病紧张的关系。
违反注意事项是指什么呢?
如果是给错药(B肝变松弛剂)开错刀(左右错了),有疏失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
1.脑瘤术后眼盲,医师表示肿瘤压迫到视神经,家属不接受
2.病人自然死亡,照顾者没发现,护理人员半小时后常规巡房才发现,抢救不及
3.病人因感染意识改变,主治医师电话口头医嘱值班医师做侵入性处置(不合医院常规),之后主治指控护理人员擅自执行侵入性处置
"技术不好"会不会也变成过失的一种
如果技术都要顶尖不出任何差错,那这行谁干得下去
或者最简单的,IC一针没有上算不算过失XD
昨天才被家属恐吓病人针很难打,一针上给你看ヽ(⊙Д⊙)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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