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端午连假第三天,各位姊妹兄弟们吃了几颗肉粽呢??
不管北部粽还是南部粽,热量都是很惊人的呢!(600-700大卡/颗)
[只有中部粽没热量,http://i.imgur.com/29ZsM65.jpg]
不过不用怕,不先吃饱怎么好减肥咧?
而且我们不是胖,我们只是热,热胀冷缩的热...
大叔不能吃,因为酒喝多了伤了胃,粽子不好消化。
大叔火烧心(heart burn),但大叔不说。
回到原po的问题,答案很简单....还是笑杯....
(笑杯梗请见拙作 http://tinyurl.com/jgfwdhj )
因为状况还是不清楚啊!!
请问原po工作背景:医疗机构护理人员?安养机构护理人员?健检机构业务人员?
请问原po工作内容:病房临床护理?居家护理?健检推广业务?
请问客人(为什么不是用病人或病患)简易介绍:长期卧床?无人接送?
请问打针治疗是打什么针?治疗什么??
还有大叔跟其它版友无从得知但需拿来参考的资讯没讲。
不过老人家常唸一样的话就会被嫌只会出一张嘴
虽然原po的问题不是大叔的专业,但大叔也觉得有意思
所以立马步罡踏斗,飞符走篆有请辜狗大神解惑
找到一篇“医疗分工、信赖原则与过失责任归属-以医师与护理师关系为例”
(邱慧洳(民96)。全国律师。19 (11)。 77-90。取自http://tinyurl.com/j24v2tc )
里面提到卫福部(94)年卫署医字第0940005560号含释指出
“(略)...唯在执行医疗辅助行为之过程中,护理师可独立执行,
无需在医师目视所及范围内,由此亦证护理业务之独立性”,
而在后之 医师与护理师间医疗分工类型与过失责任归属之厘清 章节中
亦以“抗生素案”、“麻醉药案”、“北城案”及“止血剂案”四例讨论,
前三例均为护理师误甲药为乙药而发生给错药物憾事,
止血剂案则为医嘱取消,但护理师未察而继续给药而被检察官起诉业务过失致死罪
(最后法官因过失与死亡欠缺因果关系而不起诉)。
该文最后认为“不应绕着‘指示关系’打转而
误认医师对护理师执行医疗辅助行为之执行层面或技术层面有指挥监督之责。”
大叔解读是:讲明了就是谁打负责,与医师无关啊!!
回到原po所问。
“有医生的处方签”仅表示能拿到医师开的这支针剂,
但能不能施打,则应视施打人员之条件与职责,
如是否具医护人员执照?是否有职业登计?到府施打是否明列于工作职责中...等。
上述是厘清施打人员执行之合法性。
执行技术层面风险就必须考量客人(到底为什么叫客人啊??)本身疾病的状况,
施打者的专业评估能力和执行技术层面(有没按照SOP)
,及紧急状况的处理能力与支援资源
其实很简单,也不用想太多,最糟就是客人坏掉或死掉了...
只是施打者能否安全下庄就看个人造化了
大叔是这样想啦,一个安全的执业环境不应该让妳上来问这个问题。
其他话大叔怕得罪人就点到为止不讲了。
保护执业安全,人人有责,还请各位先进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