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法
第 24 条 护理人员之业务如下:
一、健康问题之护理评估。
二、预防保健之护理措施。
三、护理指导及咨询。
四、医疗辅助行为。
前项第四款医疗辅助行为应在医师之指示下行之。
专科护理师及依第七条之一接受专科护理师训练期间之护理师,除得执行
第一项业务外,并得于医师监督下执行医疗业务。
前项所定于医师监督下得执行医疗业务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请问这个办法的全称是什么?
第 7-1 条 护理师经完成专科护理师训练,并经中央主管机关甄审合格者,得请领专
科护理师证书。
前项专科护理师之甄审,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各相关专科护理学会办理初
审工作。领有护理师证书并完成相关专科护理师训练者,均得参加各该专
科护理师之甄审。
专科护理师之分科及甄审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请问这个办法的全称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