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医疗辅助行为的管理办法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14-10-17 10:28:35
护理人员法
第 24 条 护理人员之业务如下:
一、健康问题之护理评估。
二、预防保健之护理措施。
三、护理指导及咨询。
四、医疗辅助行为。
前项第四款医疗辅助行为应在医师之指示下行之。
专科护理师及依第七条之一接受专科护理师训练期间之护理师,除得执行
第一项业务外,并得于医师监督下执行医疗业务。
前项所定于医师监督下得执行医疗业务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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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办法的全称是什么?
第 7-1 条 护理师经完成专科护理师训练,并经中央主管机关甄审合格者,得请领专
科护理师证书。
前项专科护理师之甄审,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各相关专科护理学会办理初
审工作。领有护理师证书并完成相关专科护理师训练者,均得参加各该专
科护理师之甄审。
专科护理师之分科及甄审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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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办法的全称是什么?
作者: sam60148 (sun)   2014-10-17 11:45:00
不懂您的内容~这看起来都是护理人员法内的法条耶~辨法的全称是指什么??
作者: chobibobo (bobo)   2014-10-17 18:22:00
如果你多查一下就会发现并没有订定,这二条是模糊地带目前多以行政法规函示来解释,但有关NP部分目前修法初审部分条文已通过,你是要问这个吗?冒昧询问您是专师吗?还是有其他需求?在网络上回答问题有时会考虑很多,尤其在现今易有诉讼纠纷的顾虑下,任何回答都必须小心斟酌。若是仅对法条所谓医疗辅助行为有疑问,前面说过卫福部系以函文函示公告说明,针对专科护理师(不是专科护士)修正条文近日也修正通过,但内容范畴还需针对专师分科甄审办法进行修订。所以您真正想询问的到底是什么呢?为何要纠结在正式办法?何时执行?依照现行办法执行并不是问题,只是在于辅助及范围范畴。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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