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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修正“征兵规则”第四十条及第二十八条附件
时间: Mon Apr 30 07:38:4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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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96年4月24日 院台防字第0960008291号
修正“征兵规则”第四十条及第二十八条附件。
附修正“征兵规则”第四十条及第二十八条附件
院 长 苏贞昌
征兵规则第四十条修正条文
第 四十 条 本规则除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发布之条
文,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征兵规则第二十八条修正附件
应征役男延期征集入营事故表
区分 申请延期征集入营原因 应缴证明 准予延期入营时限
类别
一 已届役龄之兄弟,除身心障碍、痼 户口名簿影本、部队 至其兄弟一人退伍
疾者外,均已在服义务役兵役现役 或入营证明或医疗机 时止。
者。 构诊断证明。
二 本人因病或受伤不堪军事训练操作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以一个月为限。
者。
三 配偶分娩或在一个月内分娩者。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自分娩之日起以一
其已分娩者,得由村 个月为限。
(里)长或提出户口
名簿影本证明。
四 直系血亲或配偶病危或重病住院或 户口名簿影本、医疗 以一个月为限。
死亡者。 机构诊断证明。其死
亡者,得由村(里)
长证明。
五 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 村(里)长证明。 以一个月为限。
处理者。
六 航行国外之船员正在航行中者。 所属机构或公司证明 至返航时止。
。
七 因最重本刑非属有期徒刑以上之犯 司法机关证明。 原因消灭时止。
罪嫌疑在羁押中者。
八 服役之兄弟姊妹一人以上因作战阵 国防部或内政部死亡 自阵亡或殒命之日
亡或因公殒命者。 通报。 起届满一年止。
九 二十岁以前或高级中等学校毕业之 高中毕业证明或同等 至当年十一月十五
年学生,须参加专科以上学校或军 学力证明或准考证或 日止。
警学校入学考试者。年逾二十岁已 报名缴费证明。
取得当年招生准考证或报名缴费证
明者,亦同。
十 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生,当毕业之 学校毕业证明、准考 至当年十一月十五
年或已取得当年大学以上学校招生 证或报名缴费证明。 日止。
准考证,须报考大学以上学校或军
警学校者。
十一 在入营日前或后一个月内结婚者。 双方家长同意书或村 以二个月为限。
(里)长证明或其他
结婚证明文件。
十二 正在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主办 训练机关证明。 至结训之日止。
或委办为期一年以内之训练班受训
中者。
十三 经报考当年国军各常(预)备军( 报名缴费证明、准考 至考试截止日为止
士)官班、志愿士兵或相当班队者 证或录取通知书。 ,全程到考者至放
,或已考取等待注册、报到入学( 榜时为止,录取后
营)者。 至录取通知书所定
报到之日起十五日
为止。
十四 正在近海渔船作业中者。 海岸巡防单位进出口 以六个月为限,如
查验证明及渔会证明 遇“乌汛期间”,
。 持有船员证之渔民
得再延长至冬至后
三十日。“乌汛期
间”之计算,以冬
至之前后各三十日
为准。
十五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休学期间,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复 至开学注册之日止
欲提前复学或休学期满,适逢寒暑 学证明或通知。 。
假等待注册者。
十六 参加全国以上运动会比赛者。 相关机关(构)证明 至比赛结束之日止
。 。
十七 正在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补习学校 在学证明、在校学业 至毕业之日止。
就读者。 不间断证明。
附注
一、 表列第二类或第四类之原因,延期届满,仍未康复者,由直辖市、县(市)政
府酌情继续延期。
二、 表列第六类、第十四类延期之船员、渔民,返航(港)后,即应向乡(镇、市、
区)公所报到应征,在待征期间,不得出航(港)。
三、 表列第九类之原因消灭后,已年逾二十二岁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请。
四、 表列第十类之原因消灭后,硕士班已年逾二十六岁者,博士班已年逾二十八岁
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请。
五、 以表列第十二类之原因申请者,以一次为限。
六、 本表未规定者,专案层报内政部核定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