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庆富案 雄检声请扣押首艘猎雷舰确定遭驳

楼主: ErioT (ET艾利欧)   2018-03-25 01:44:21
我看过置底和版规了~____Y____ (Y/N)
(除了Y/N选项的那行请勿删除之外~以下文字可选择要不要删去 谢谢)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45527
庆富案 雄检声请扣押首艘猎雷舰确定遭驳
雄检侦办庆富集团猎雷舰涉诈贷案,除起诉庆富董事长陈庆男等5人,并求处重刑,也声
请扣押在意大利建造的首艘猎雷舰,但遭雄院驳回,雄检抗告,高雄高分院以此案依法不
能抗告而裁定驳回。
高雄地检署侦办庆富集团猎雷舰涉诈贷及洗钱案,查出将原资本额新台币5亿元虚增至40
亿元,并造成联贷银行团130亿元损失,今年2月12日侦结,起诉陈庆男、妻子陈卢昭霞、
儿子陈伟志、集团前执行长简良鉴及顾问李维峰等,依诈欺、背信、伪造文书、违反银行
法、公司法、洗钱防制法等,求处陈庆男30年,并科罚金10亿元;陈伟志25年,罚金6亿
元;简良鉴20年,罚金3亿元。
雄检除求处重刑外,为避免被告脱产,向高雄地方法院声请扣押陈庆男等人房屋、土地等
财产及在意大利建造的首艘猎雷舰,但雄院裁定扣押共18笔房屋土地等,但猎雷舰部分,
雄院认为庆富虽委托意大利厂商兴建猎雷舰,是否已建造为可扣押的标的、所有权是否为
庆富公司所有,检方均未说明而裁定驳回。
雄检不服雄院裁定提起抗告,但高雄高分院法官认为,雄院所为部分驳回声请的裁定,并
非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之1“得为证据之物而扣押或经扣押标的权利人同意”的情形,依刑
诉法规定,不得抗告。至于雄院裁定书记载“如不服本裁定,应于送达5日内,向本院提
出抗告状”,应是误载,抗告人不能因此取得抗告权,所以抗告不合法,予以驳回。
(中央社、联合报 1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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