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行政裁定
95学年度声字第001号裁定
声 请 人 陈光正 E93704037
相 对 人 国立台湾大学进修部学生会选举委员会
代 表 人 彭仁鸿 E94703049
上列声请人声请紧急处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于本院就此次进修部学生会长选举争议判决确定前,95学年度进修部学生会剩余经费
,应由95学年度进修部学生会会长,点交由96学年度进修部学生会议会议长保管,于
本院就系争案件判决确定后,依判决结果办理点交相关事项。
二、进修部学生会就95学年度剩余经费以外职务及公务设备使用权限,仍应依照新旧会长
任期交接之。
三、进修部学生会交接后,新任会长于本院就系争诉讼判决确定前,其以进修部学生会会
长名义所为之行政行为,应由96学年度进修部学生会议会决议同意或经议长副署,并
请进修学士班咨商辅导组派员监督。
四、进修部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应该次选举之选票封存送交本院。
裁定理由
一、进修部学生会选举争议一案,已于民国96年 5月21日由学生会收件,并于同日将缮本
送交相对人进修部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合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所定
之起诉期间,并于同年 6月25日由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高闵琳转送至学生法官处
无误。
二、系争案件并由进修部学生会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彭仁鸿经书面表示愿受本庭管辖,本
院依法取得管辖权。
三、本庭并于6月25日中午13点整,于国立台湾大学活动中心听取原被告两造,以及利害
关系人现任进修部学生会会长意见,此先叙明。
四、但遍观现行学生自治法规,以及现行中华民国法律,纵提起当选无效或选举无效诉讼
,亦无宣告或禁止选举委员会正式公告当选人交接并执行职务之条文或案例,声请人
声请冻结选举结果,本院并无法可循做此权限宣判,冻结当选结果洵属无稽。
五、惟本庭考量学生自治之特殊性,在于任期短暂且立法机关非如政治组织般能强力监督
,为避免如本校90学年度学生会会长选举争议案件,因宣告当选无效而生之后续争议
,本院认为应就学生会交接事项予以限制并监督。是故参照 6月25日听取相关人意见
时,现任会长表示其所举办活动或施政,并未使用94学年度所剩余经费,并援引学生
自治本即应受学生事务、学校课外活动单位之监督,以及学生会之施政行为本应受议
会之监督,做出裁定将95学年度所剩余之经费交由96学年度议长保管之,得经本院同
意后支出保管所必要之费用并记明于帐册,于系争案件审理判决确定点交时一并交接
于应接任之人,若于选举争议诉讼期间会长以进修部学生会名义向外自筹经费办理活
动,其活动经费不得超过所自募总额,并仍应受到立法机关监督,若有剩余仍应归缴
于进修部学生会会产;经当选公告之人得依原任期规定进行其余事项交接,并得以进
修部学生会长名义施政,惟其施政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或议长副署,并向进修学士班咨
商辅导组报告后使得为之。
若不服本裁定,应于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
学生法官 林伯桦 R93A21052
中华民国9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