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性侵幼童案”判决争议-保护儿童 不在 …

楼主: photoair (Baliyoho)   2010-09-19 15:39:30
中国时报 2010.09.06
最近由于法官对于性侵儿童案例的判决被视为“轻判”,从而引起某些团体的抗议,甚至
扬言动员群众示威。但是如果对判决理由没有正反俱陈的深入辩论,只能鼓动民粹的情感
反应,无利于公众理性讨论。
目前讨论这些案例时都强调幼儿的“意愿”表达,似乎致力维护幼儿的主体性。然而未成
年者的意愿和主体性一向被选择性地理解,例如未成年“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其
意愿的有效性通常不被承认。因此“意愿”应该不适合作为此类案件的核心。
一些团体强调幼儿所受的性侵“伤害”,要求重判。然而对性事懵懂无知的幼儿其实缺乏
性自主能力与意识,遭受性侵时因此并非侵害其性自主,就其犯罪性质和后果而言,比较
接近偷窃,而非抢劫。所谓“轻判”也有其成立的理由。
-
或说,性侵对年幼儿童会造成比成人还大的伤害,然而这不一定成立。身体伤害或因个案
实际情况而造成不同程度和性质的伤害(端视其犯罪手段);心理伤害则可大致分为自主
人格尊严的创伤,以及惊吓等类似的情感伤害。这些身心伤害若同时存在便会彼此强化,
否则个别伤害就只有单一影响。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年幼儿童谈不上法律上的自主人格伤
害,惊吓类伤害对于非常年幼的儿童是短暂与浅层的,但是半大不小的儿童因为缺乏理性
控制,反而有可能影响较大,可是这类情感伤害在法律考量中并非压倒性的严重。
有人声称儿童性侵会造成一生的严重心理伤害,这种因果的推测并不严谨,相反的,往往
是社会的性观念才使得儿时遭到性侵的成人感觉伤害,而非性侵行为本身的因果。换句话
说,社会的性观念反而会强化儿时的伤害,使儿时伤害复苏。
在目前的案例中,由于社会性观念中的生殖取向认为性只能在某些适当发生的年龄出现,
所以让人觉得最可恶的是性侵非常年幼或非常年老者。此外,由于儿童是纯真的代表,性
则是玷污的源头,所以性侵儿童会严重地冒犯旁观成人的情感,引发公愤。所谓要求重刑
,其实是为了平息旁观者的义愤,而不见得符合儿童实质受伤害的程度。但是越是以重刑
惩罚性侵幼儿,就反而越会强化那些儿时遭到性侵者的伤害,因为这些加码的情感更建构
了儿时性侵的严重性。可是,我们真的要将性侵的严重性建构为无限巨大扩张吗?
-
这样说来,社会的性观念与旁观者的情感也应该被反省。例如,许多被称为阴阳人的幼儿
就是因为社会截然二元的性别区分观念和旁观者的性别焦虑,在未能自主的幼时就被动了
手术,往往造成终生性快感的丧失,这样的伤害却很少被提及。这种双重标准提醒我们,
不能照单全收目前关于儿童与性的简单义愤情感话语。
在目前民意压力下产生了准备修法加重刑期的动作,其理由不外乎保护儿童。保护儿童当
然不能无限上纲,然而加重刑期是否真能保护儿童?还是加深儿童危险,或者使得重判更
难达成?保护儿童不应建立在简单的报复正义之上,即使为了满足公众义愤,刑期修法仍
必须建立在合理基础上。特别是,看似绝对正义的立场,往往容易被政客或媚俗者利用来
美化自己的道德光环,错误立法遗害更大。当年为吓阻未成年援交而成立的儿少29条恶法
殷鉴不远啊。
作者: th11yh23 (脑沙拉手术)   2010-09-19 23:17:00
法律系对这篇哲学家讲的话有意见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