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补充保费?

楼主: Peter (阿猫)   2013-01-04 08:54:41
※ 引述《TAHelper (TA_Helper)》之铭言:
: → TAHelper:http://homepage.ntu.edu.tw/~ntupersonnel4/insure/ 01/03 15:23
于编列经费时,应如何计算补充保费所增加之费用?本校雇主补充保费的经费来源为何?
雇主补充保费2%:将于报帐同时,即逐笔自各经费来源方式计收。支付对象无论
是否本校在保人员,均应于核发时,以支付金额乘以2%的费率计收。
个人补充保费:由支付给受款人时,自该费用就源扣缴。
举例说明:
例1.如果打算发给一位计画主持人主持费10,000元,该主持人如果是在本校
参加健保的教师,则需要编列10,200元。其中200元是学校用来缴纳雇主
之补充保费。10,000元则核发给计画主持人。
例2.如果打算发给一位兼任助理协助研究费5,000元,该助理如果是没有在本
校参加健保的学生,则需要编列5,100元,其中100元是学校用来缴纳雇
主之补充保费。另外本次核发费用达5,000元,所以要另外从个人扣100元
给学校汇缴个人之补充保费,其余4,900元拨付给该兼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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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部份怪怪的,不知道依据是什么?
照这种编法,实际上用来计算补充保费的薪资应该就要是10,200或5,100,
而不会再是10,000或5,000了,换言之,要扣除的2%分别会是204跟102,
从而,由于学校连雇主应负担的2%都想从经费中收取(->已违背规定了),
因此在本校参加健保的受雇者实际上能拿到的钱,
会变成10,200扣掉2%后的9,996,
未在本校参加健保者则会被变成扣掉4%的4,896(5,100-204),
而不会再是以10,000或5,000为基数来计算并扣减2%的10,000与4,900。
也就是说,学校身为雇主应该额外加扣的2%补充保费,
在经费编列上应该要另计,而不是直接加计成为薪资本数才对,
当然,加计到薪资本数一定会遇到核拨单位对于薪资上限的规定,
以国科会来讲,优良等级的计画主持人一个月的计画主持费也不能超过20,000,
兼任助理部分,具博士候选人者不能超过34,000,博士生不能超过30,000,
硕士生不能超过10,000,大学部不能超过6,000。
(ps.国科会已经调薪了,参见国科会“台会综二字第1010058554号”函)
在薪资上限的规定下,这种将雇主应付的补充保费加列为薪资本数的做法,
不就是摆明了不让兼任助理可以获得其可能得以受领到的最高额度薪资吗?
如果再根据国科会的说法,http://ppt.cc/IUMv
雇主,也就是台大应该要支付的2%,得用计画经费编列的10%管理费来扣,
至于未在台大投保的兼任助理应该自付的2%补充保费则算在上列的薪资之内,
这也就是一开始大家会有疑虑的剥两层皮的问题,
毕竟我原本的保费就是从我赚来的兼任薪资来付了,
结果现在还要对这些用来付保费本金的兼任薪资扣补充保费。
换言之,台大现在的作法非但不是去设法好让助理们少被健保局多剥一层皮,
而是处心积虑地想要在健保局之外,额外再多剥助理们一层皮,
把自己身为雇主所应该付的2%补充保费计入兼任助理的薪资当中!
再回到TA薪资部分,原先学校的给薪标准已经低于国科会,
加上经费来源并非国科会,而是教育部,于是又可以不甩国科会的规定,
在教育部没有进一步指示之前(至少我还没找到),
学校顶多也只能维持健保局的说法,让助理们用薪资来付自付的补充保费,
这种把其身为雇主应该给付的补充保费加计为薪资本数的作法,
除有侵权行为跟不当得利的问题,只怕也已经违反全民健保法第85条之规定,
就算学校不给组工会好了,反正释字684号解释都说学生都可以告学校了,
看是要个别来告,或是要打集体诉讼,总是有办法让台大难堪,
当然,在这之前,得先去向健保局检举台大违法才是,科科...
作者: TAHelper (TA_Helper)   2013-01-04 11:40:00
阿猫同学,我觉得你可以把这个看法再写简单一点,或许可以让更多同学搞懂这是怎么回事
作者: smartken   2013-01-05 16:14:00
这篇不错啊但我的问题是 兼任助理似乎很少人保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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