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交响乐团组织章程0608

楼主: Silique   2015-06-09 01:09: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定名为“台大交响乐团”。(以下简称本团)。
第二条 宗旨:本团为一业余学生乐团,透过社课安排联系台大师生与校友感情,并定期举办音乐会、普及精致艺术、推广音乐文化。
第三条 本团社址位于台湾大学第二活动中心409室。
第二章 社员资格
第一条 凡本校学生并愿力行本团宗旨,经招生考试后成为本团社员。
第二条 招生考试由各声部首席于开学前公布招生考试资讯,并于第一次排练前举办招生考试。经考试通过后方可成为社员。遇声部无首席则应由乐团首席或管乐首席代为举办考试。
各声部首席考量有报名踊跃、招生人数不足因素时,可于学期排练期间另行安排考试。
第三条 当社员符合以下事项之一时,其社员资格取消:
(一)不尽社员之义务。
(二)自愿退出本团。
第四条 社员退出本团后欲再取得社员资格时,由团长及该声部首席评定之。
第三章 社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凡本团社员皆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各项活动。
(三)担任团长、副团长、各部部长及部员、乐团首席、各声部首席。
(四)其他应享之权利。
第二条 凡本团社员均应尽下列义务:
(一)参加本团排练及各项活动。
(二)宣扬本团各项活动。
(三)维护社团财产。
(四)遵行社团决议。
(五)如期缴交团费。
第四章 客席团员资格
第一条 凡非本校学生并认同本团宗旨者可依客席团员身分参加本团之活动。
第二条 入团方式为招生考试及社员推荐。客席团员人数以不超过全团人员之15%为原则。
第三条 当客席团员符合以下事项时,其客席团员资格取消:
(一)不尽客席团员之义务。
(二)自愿退出本团。
第四条 客席团员退出本团后欲再取得客席团员资格时,由团长及该声部首席评定之。
第五章 客席团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凡本团客席团员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团各项活动。
(二)担任各声部首席。
(三)其他应享之权利。
第二条 凡本团客席团员均应尽以下义务:
(一)参加本团排练及各项活动。
(二)宣扬本团各项活动。
(三)维护社团财产。
(四)遵行社团决议。
(五)如期缴交团费。
第六章 社员大会
第一条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为本团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 社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团长
(二)修改组织章程
(三)决议重要事项
第三条 社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团长召开之,必要时得由社员总额三分之二以上连署,召开社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社员大会应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应经出席社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对多数通过。
第五条 团长缺位时由副团长继任至任期届满,团长、副团长均缺位时,由乐团首席代行其职权并召开社员大会补选团长、副团长。乐团首席代行团长职权不得逾两个月。
第六条 本团除创团第一学期于学期末外,每学年度结束前,举行社员大会,并依第六章第二条之规定改选团长。实际团长资格起算点从前任团长卸任起至该学期最后之表演或活动当天为止。
第七章 组织权限
第一条 本团设置团长一人,经社员大会相对多数通过。同额竞选时,应得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团长任期为一学期,连选得连任。
第二条 本团设置副团长若干人,由团长指定产生。
第三条 团长及副团长之权责:
(一)团长对外代表台大交响乐团,建立本团形象,对内综理团务并协调各部之工作。
(二)副团长协助团长执行职务。
(三)团长应聘请前任团长及富有团务经验的学长姐担任顾问一职。
第三条 本团设下列各干部,每部置部长一人。其各部职权如下:
(一)财务部:对内收团费并负责管理团内财务状况,监督团内预算执行状况及统列各项收入支出,保管团内大小印章及帐本,对外则负责财务进出,包含汇款、开收据、报账、列财务明细等。帐册务必清楚列出条目及金额,本团社员要求公开帐册时不得拒绝。
(二)公关部:向各私人企业及国家机构单位申请赞助、发送校内各处室及赞助单位公关票、与校友及赞助单位保持联系与友好关系等。
(三)文书部:处理社团平面文宣资料,制作音乐会之海报、DM与节目单,印制团讯、通讯录及赞助厂商logo贴纸。
(四)活动部:举办社团团康活动,处理巡回相关事宜。
(五)谱务部:保管团内存谱、掌控存谱流向、影印乐谱、租借乐谱事宜。
(六)场务部:校内场地管理、负责连络乐器搬运公司、社团财产清点、租借乐器事宜。
(七)票务部:联络音乐厅相关的票务,包括至音乐厅调票及卖票,处理寄票。
(八)顾问:为前任团长或富有团务经验的学长姐担任,提供团务咨询及主动建议。
第四条 本团为维持团务顺利发展,每学期由团长召开干部会议,召开次数视该学期情况而定。非干部之社员可列席参加,但不参与决议。会议内容包含以下事项:
(一)本学期各部进度回报、成果检讨。
(二)增减第三条所列之部门,其决议须交付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才生效。
(三)遇遴选下一任常任指挥事宜,与各声部首席共同做出决议,并邀请社团指导老师列席参与。
(四)其余重要之行政事项。
第八章 指挥
第一条 本团聘请常任指挥一人,其权责如下:
(一)认同本团宗旨。
(二)担任平日乐团排练指导并带领乐团演出。
(三)擘划本团音乐发展方向,并对乐团音乐水准负责。
(四)于年度预算范围内,排定及规划乐团全年演出节目,并与各声部首席共同讨论。
(五)每学期指挥至少一场定期音乐会,每学期至少出席指导达3/4学期周次。
(六)参与或了解本团社员招生考试。
(七)提供前任乐团首席遴选下任乐团首席意见。
第二条 常任指挥无法尽其权责时,下任指挥之选任由该常任指挥或社员提名,其提名人须由各声部首席及干部共同做出决议,并邀请社团指导老师列席参与。
第九章 首席
第一条 乐团首席:本团设乐团首席一人,负责全乐团音准与调音工作、出席、协演人员配置。同时身兼第一小提琴首席,尽声部首席职权。乐团首席之任期为一学期,连选得连任,由前任乐团首席任命之,并有征询指挥意见之义务。
第二条 声部首席:每部置首席一人,负责综理该声部音乐事务,有督促该声部社员练习及出席团练之责任。如声部首席认为有必要加强所属声部时,得举行单独声部之练习。并应于学期间举行至少一次检核考试,在正式演出前排定各声部人员位置。各声部首席任期为一学期,连选得连任,由各声部人员推选之。
第三条 本团为维持团务顺利发展,每学期由乐团首席召开首席会议,召开次数视该学期情况而定。非首席之社员可列席参加,但不参与决议。会议内容包含以下事项:
(一)各声部首席排练情形进度回报、成果检讨。
(二)招生考试标准制定、招收人数等相关事宜。
(三)遇遴选下一任常任指挥事宜,与干部共同做出决议,并邀请社团指导老师列席参与。
(四)其余重要之音乐事项。
第四条 本团视情况得由乐团首席敦请老师以协助平时教学练习之指导。
第五条 本团视情况得由乐团首席汇集各声部意见后与常任指挥讨论聘请客席指挥事宜。
第十章 经费
第一条 本团经费来源如下:
(一)社员缴纳之团费。团费每学期收取一次,收取标准视该学期情况而定。
(二)学校补助。
(三)校外赞助单位及政府部门赞助。
(四)校友赞助。
(五)各项活动收入。
第二条 前条经费由财务部收取管理,学期末应公布该学期经费收支状况。
第三条 社员于学期间失去资格时,不予退团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之变更应由全体社员三分之二连署,经社长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变更章程之决议应经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条 本团解散应由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连署召开临时会议或团长召开解散之决议,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三条 关于本团解散后团产之处理事项,准用中华民国关于法人之规定。剩余财产,以下列原则进行处分:
(一)存入社团专户,供未来校内性质类似之社团成立时使用。
(二)关于专户财产之管理,由指导老师协同本团订立办法行之。
第四条 各声部首席及干部之罢免由全体社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章程最后修订于 104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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