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云] 国立台湾大学寻云手语社章程 2015.12.13

楼主: m5839276 (谦谦)   2015-12-14 00:28:15
国立台湾大学寻云手语社章程
前言:
为保障社员权益,巩固社团基础,制定本章程,为全体社员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名称>:
本社名为“国立台湾大学寻云手语社”。
第二条<宗旨>:
为推广手语并为喜爱手语之同学提供一研习交流的场所,进而走入聋哑同胞的
世界,故成立本社团。
第三条<社址>:
1.本社团办公室位于台大校总区第二活动中心817室。
2.本社团社板位于台大批踢踢实业坊NTUSLC。
第四条<社员>:
1.资格:凡喜爱手语之人士每学期申请入社,填妥社员基本资料并尽义务者
,即为本社社员。
2.本章程提及之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及资深定义:
大一:该学年入社之新生
大二:前一学年入社之社员
大三:前一学年为大二社员之社员
大四:前一学年为大三社员之社员
资深:曾任大四社员之社员。
3.权利义务:
(1)义务:凡本社社员有以下之义务。
<1>大一大二社员,有缴交社费之义务;校定期中考周后加入之大一社员或
有特殊情形之大二社员可减免部分社费,由监察委员共同讨论之,但收
取之社费不可低于50%
<2>遵守章程。
(2)权利:凡本社社员有担任干部、参与社课、社员大会及本社所举办之相关活
动的权利。
第二章 干部
第五条<干部>:
1.定义:凡大二社员且担任本章程提及之职务者。
2.权利:干部得收徒,非干部不得收徒
第六条<社长>:
本社置社长一名,由社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学期,连选得连任一次。对内统筹
各部工作、推展社务、召开社员大会、干部会议、预算案、结算案、编写该任
期之行事历及撤换不适任干部人员。对外代表本社团。
第七条<副社长>:
本社应置副社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产生。协助社长领导各部、处理社
务、负责公文之收发、并纪录社团之事蹟以编为社史。
当社长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无法处理社务时,由副社长代理其职掌。
第八条<教学部>: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手语教学之
进行及设计教学活动以提升社员手语表达能力。
第九条<美宣部>: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团活动宣传
之美术相关事宜。
第十条<总务部>: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产及社团
资源之管理、社团财务之收支及记录。
第十一条<公关部>: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团内外之
联系、开发社团服务领域、寻找社团赞助之厂商相关事宜、社团通讯录及档案
资料之整理。
第十二条<活动部>: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活动之规划、
提交活动企划协调各部配合。
第十三条<大家长>: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内感情联
系之活动规划及招生事宜。
第十四条<网管>:
本部应置部员数名、得置部长一至二名,由社长直接任命之。负责社团电子资
料管理与保存、社团活动之网络宣传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副部长之产生>:
本章程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之各部部长得视实际需要提副部长一至二人,由社长
同意任命之。
第十六条<干部异动>:
社长得以视当届情形增减干部职务并呈报监察委员审核。
第十七条<干部会议>:
由社长召开,各部均应至少推派一名部员出席,若该部全体部员均不克出席应至
少委任一名代理人出席。社长得视实际需要邀请相关社员出席。
第三章 社员大会
第十八条<召开>:
下列情况之一得召开社员大会。
1.社员大会每学期由社长召开一至三次。
2.经由四分之一(含)以上大一大二社员连署,说明召开事由,要求社长或监
委召开。
3.社长或监察委员得视实际需要,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十九条<程序>:
1.得听取、质询社团干部之行政报告。
2.选举监察委员。(详细办法见第四章)
3.选举章程委员。(详细办法见第五章)
4.罢免或补选社长、监察委员及章程委员。(详细办法见第八、九章)
第二十条<决议>:
社员大会之决议应纪录并于三日内公告之。
第四章 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监察委员>:
1.设监察委员七人,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学期,连选得连任。
2.上学期监察委员各为大四社员三名、大三社员四名。下学期监察委员各为大四
社员两名、大三社员三名、大一社员两名。
3.由监察委员互选监察委员一人担任主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职权>:
1.监督各级干部,应于每学期校定期中考周后两周内召开一次“期中会议”。
2.审核预算、结算、核定社费、行事历与行政细则。
3.临时社员大会的召开。
4.社长改选的选务事宜。
5.审核经第24条修改之章程,如有异议,须于该修改之章程送达两周内提出,逾
期视为通过。
6.解释章程,须咨询章程委员。
7.于公告社务时,须附加相关章程法规。
第五章 章程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章程委员>:
1.设章程委员七人,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2.章程委员各为大四社员二名,大三社员三名,大二社员二名,监察委员不得兼
任之。
3.由章程委员互选一人担任主任委员。
第二十四条<职权>:
1.例行章程之修改:每两年于下学期期末社员大会选举章程委员,届时召开章程
委员会议,并于下一学年度上学期开学日后三个月内完成章程修改并公布实行
。召开章程委员会议时得邀请上届章程委员至少一名与会。
2.任务型章程委员会议之召开:于例行性章程公告后,得视本次例行章程之修改
之缺失召开任务型会议修改章程。
第二十五条<临时章程会议>
1.召开要件:由五分之三以上大一大二社员连署要求章程修改,并提交修改章
程之企划,企划书需经大一大二社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连署,出席临时社
员大会社员二分之一(含)以上表决通过后,由社员大会交付临时章程会议
执行。章程修改期间仍以原章程为行事依据。
2.成员:现任章程委员两位,现任监察委员两位,支持修改章程者两位及现任社长

3.法定期间:经表决通过后,须于一个月内完成修改并公布实行。
第六章 预结算案
第二十六条<召开>:
1.预算案须于开学前一周召开完毕,并由监察委员归档。
2.结算案须于期末考后五日内召开完毕,并由监察委员归档。
第七章 法定人数
第二十七条<会议之法定人数>:
1.社员大会:大一大二总人数之五分之一(含)以上。
2.期中会议:监察委员四人以上,干部各部一人以上。
3.章程委员会:
(1)例行性须章程委员六人以上。
(2)任务型会议须章程委员五人以上。
4.预结算案:各部一人以上,监察委员四人以上。
5.临时章程会议: 现任章程委员两位,现任监察委员两位,支持修改章程者两位
及现任社长。
6.若上述会议与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应由该案承办单位全体成员于五日内追认
其决议。
第八章 社长选举
第二十八条<投票资格>:
本社社员。
第二十九条<选举办法>:
1.社长候选人应向监察委员登记参选,得于投票前举办政见发表会。
2.法定人数:大一大二社员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投票。
3.开票时,应有至少四名监察委员在场监督。
4.投票结果采相对多数决。
5.社长登记参选资格为社龄一年以上本校在学之本社大二社员。
第九章 罢免
第三十条<罢免>:
1.社长之罢免须经大一大二社员总人数之三分之二(含)以上连署,并召开临
时社员大会出席人数之四分之三(含)以上表决通过,罢免社长。
2.监察委员及章程委员之罢免需经大一大二社员总人数之三分之二(含)以上连
署,并召开社员大会出席人数之四分之三(含)以上表决通过,罢免监察委员、章程
委员。
第三十一条<补选>:
罢免案通过后选务承办单位于两周内得办理补选事宜。补选期间社长职务由
副社长代理;监察委员职务由其他监察委员代理;章程委员职务由其他章程委员
代理。
第十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二条 <盈余>
盈余为该学期的实际收入扣除预算案既有项目之实际支出,并不得超出该项目
的上限。
第三十三条<预算编列>
1.每学期预算案编列以该学期收支平衡为准则,逐项审核。
2.收入之评估以上学年结算之实际收入为依据,有特殊项目之异动者,由监察委
员核定通过。
3.支出之评估以上学年预算之实际支出为依据,有特殊项目之异动者,由监察委
员核定通过。
4.各部预算之总额为支出之加总加上百分之五的预备金。
第三十四条 <结算审核>
1.每学期结算以该学期预算案为准则。
2.收入之审核除校内补助外,其余项目以实收金额为该学期之收入。
3.结算案审核后,如有盈余将全数归入社产。
4.结算案审核时:
(1)实际花费超出预算案既有项目花费者,得由监察委员视情况追加之,来源先
后顺序为盈余、本学年上学期盈余归入社产之额度及社产。
(2)实际花费非预算案既有项目者,得由监察委员视情况追加之,来源先后顺序
为盈余、本学年上学期盈余归入社产之额度及社产。
(3)未实际花费之项目且非预算案既有项目者,得由监察委员视情况追加之,并
于下次预算案前确认实际花费情形,多退少补,来源先后顺序为盈余及本学
年上学期盈余归入社产之额度。
5.社产补贴总额度上限为三千元。
第三十五条 <社团器材>
1.社团器材若有损坏或遗失,应于三日内通报当届总务,未通报者自行赔偿。
2.社团器材若因当学期社团活动损坏或遗失,于结算案时统一处理。
3.社团器材如因个人因素损坏或遗失,由损坏者负维修或赔偿之责任,关于赔
偿比例之部分由监察委员审核,其余部分统一由社产负担之。
4.社团器材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损坏或遗失,统一由社产负担之。
5.社团器材之添购,由干部提出,监察委员审核后,统一由社产负担之。
第三十六条 <专款专用>
以新生为主体所举办各活动的费用由参加者负担,所有财务不列入预结算表,
惟新生杯、新手观、期末公演不在此限;若有特殊项目异动者,由监察委员开会
审核。
第十一章 行政细则
第三十七条<行政细则>:
1.社团干部在不违反本章程之原则下,须于预算案时提交该学期之行政细则予
监察委员会审查。
2.行政细则须包括各部整学期之预定活动日期、目的及企划大纲(含筹会日期)。
第十二章 施行细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细则>:
于预结算案时备章程以为查阅;干训列于课程中。
本章程自中华民国 一百零四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公布,一百零四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起正式实施。
此 呈
章委:王豪谦 郑旭玶 陈意雯 辜柏耘 王冠博 郭威汉 钟宥筑
下方附件一为现行章程之文件档,烦请对照附件二的前一版旧章程,查阅章程增删内容。
附件一:https://www.space.ntu.edu.tw/navigate/s/E6363CB0EA1443918C302A7A97E7F6B7QQY
附件二:https://www.space.ntu.edu.tw/navigate/s/36D1F43AD5724F2AB1413625312B0A65Q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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