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

楼主: lawrence7373 (一羽毛)   2013-11-29 11:44:31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五号裁定
原   告:郭净宇
      性别:男
      系所: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社会工作学系
      电子邮件信箱:b99310006@ntu.edu.tw
诉讼代理人:张文哲
被   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所在处所:国立台湾大学(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四段一号)
      电子邮件信箱:ntuscvote@gmail.com
代 表 人:李心文(学生会会长)
诉讼代理人:廖建玮
参 加 人:蔡呈佑
      系所: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系
      电子邮件信箱:b99303095@ntu.edu.tw
      任柏融
      系所: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国家发展研究所
      电子邮件信箱:r01341033@ntu.edu.tw
      郑兆凯
      系所: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电子邮件信箱:r01322032@ntu.edu.tw
      罗伟立
      系所: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系
      电子邮件信箱:b00610055@ntu.edu.tw
      许家睿
      系所: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电子邮件信箱:b97302158@ntu.edu.tw
      徐亦甫
      系所: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系
      电子邮件信箱:b98302123@ntu.edu.tw
本案参加人变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参加人徐亦甫自本裁定公告日起退出本案参加人。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认为撤销诉讼之结果,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受损害者,得依职权
命其独立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2条第一项定有明文。其他诉讼并依行政诉讼法第
42条第3项准用之。于本案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下称学生法院法)第
14条第1项前段,得准用上开规定。
二、缘原告于民国102年5月10日向被告登记参选国立台湾大学101-2年度联合选举(下称
本次选举)之社会科学院学生代表,其后并未当选,遂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
免法(下称学生会选罢法)第65条规定提取选举无效之诉,起诉声明“确认国立台湾
大学101-2社会科学院选区联合选举之选举无效”。其主张要旨如下:
  (一)原告应有学生会选罢法第19条(民国100年修正前条文)保障名额之适用,从
而应当选为社会科学院学生代表。学生会选罢法新修正条文公告不合于法定程
序之要求,因而不生效力。
(二)纵使学生会选罢法新修正条文生效,原告仍受信赖保护。
(三)原告并指出本次选举结果,将造成102学年度第1学期之学生代表大会之中,社
会工作学系未能获得任何代表席次,对于社会工作学系(所)之学生权益保障
,显有不足。
三、本院认为本件诉讼之结果,如原参加人徐亦甫于本次选举当选之社会科学院学生代表
之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将受损害,本院自得依上开条文之规定,依职权命原参加人徐
亦甫独立参加本件诉讼,爰做成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四号裁定。
四、惟原参加人徐亦甫业已请辞学生代表职务,且经学生代表大会公告在案(#1IboCNqI
(NTUSC) [ptt.cc]参照)。其参加原因既已消灭,爰裁定如主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行政诉讼庭
学生法官:韩欣芸(审判长)
学生法官:陈家庆
学生法官:王德瀛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以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声明不服。
书记官:郑兆庭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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