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公布议事规则。
二、依据 105-2 会期第一次定期大会决议,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于中华民国 10 6年 4 月 2 日公布。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学生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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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民国82年10月09日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全文39条
中华民国83年04月29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8、28条
中华民国87年06月22日学生代表大会增修第2条、第9条第1、3项、第10条
中华民国88年03月31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8条
中华民国89年10月16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17条
中华民国89年10月22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9条
中华民国92年05月30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9、12、32条
中华民国94年11月18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12条;新增第12之1条
中华民国95年10月25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8条
中华民国96年06月04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35条第1项、第37条
中华民国96年11月02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12条第3项;新增12条第4项
中华民国97年03月13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8条
中华民国100年1月4日学规字099004号公告,修正第34条
中华民国100年07月22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全文35条
中华民国100年08月22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13、18条
中华民国100年12月19日学生代表大会新增第6-1条;修正第9条
中华民国105年4月6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11条、第27条
中华民国105年3月7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13条
第一条 【法源依据】
本规则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之议事及大会所设置各委员会议事依本规则行之。
本会相关法令未尽之处,准用内政部公布之会议规范。
第三条 【秘书处应列席大会】
大会会议,祕书长应列席,祕书长因故不能列席时,由副祕书长列席或指派秘书一人
列席,并配置秘书办理会议事项。
第四条 【会议应签到】
大会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出席者及列席者,均应署名于签到单。
第五条 【提案之方式】
议案应以书面或以文书型式经由通讯网络向秘书处提出。
临时动议或亟待解决事项得以口头方式提出。
法律案应附具条文及立法理由。
第六条 【提案应经连署、附议或签署】
学生代表提案应有一人以上连署或附议。
行政部门提案应经会长签署。
第六条之一 【提案之期限及限制】
议案至迟应于开会前四日提出,逾时不予列入议程。
逾时提出之议案,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仍得于临时动议提出。
第七条 【提案之形式审查】
秘书处收受提案后,应转交议长处理下列事项:
一、审定提案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
二、议案之合并、分开及其次序之变更。
第八条 【大会之召集】
大会由议长召集之。
第九条 【开会通知之编制与议程之编制及寄发】
开会通知应按每会期开会次数,依次分别编制。
开会通知应记载会议会次、会议日期、开始时间及提案截止日期。
议程至迟应于开会前三日寄发,并附具提案文书、报告文件及关系文书。
第十条 【开会通知之发布】
开会通知由秘书长编拟,经议长审定后付印;除有特殊情形外,至迟于开会前七日以
书面或以文书型式经由通讯网络送达。
开会通知未能于开会前七日前送达者,该次会议之决议应提报下次会议追认,若遭否
决则其决议无效。
第十一条 【定期大会告假】
学生代表因故无法出席大会会议者,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以文书型式张贴于
大会之电子布告栏、或以电子邮件或电子表单向秘书处及纪律委员会请假。
因紧急情况无法于三日前请假者,得于紧急情况消灭后三日内以书面、以文书型式张
贴于大会之电子布告栏或以电子邮件向秘书处及纪律委员会交付说明。
第十二条 【定期大会无故缺席】
无故缺席之学生代表名单应公布于大会电子布告栏;情状严重者,得提请纪律委员会
审议惩戒。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之举行】
大会每会期所举行之预备会议,依下列程序进行之:
一、宣布开会。
二、学生代表报到。
三、主席报告。
四、议长选举。
五、副议长选举。
六、议长、副议长交接仪式。
七、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委员选举。
八、纪律委员会委员选举。
九、选填并确认各常设委员会名单。
十、讨论该会期常会日期。
十一、自由发言。
十二、宣布散会。
前项会议之时程,由前届议长定之。
因故无法亲自报到之学生代表得以书面或以文书型式经由通讯网络向大会报到。
第一项第六款交接仪式应有学生法官一人,在场学生代表监交。但不及交接者,得于
第一次会议中举办交接仪式。
第十四条 【定期大会之举行】
每会期间应至少举行五次会议,进行各项议程。
第十五条 【议程之变更】
主席报告议程后,应询问出席代表有无异议,如无异议,即为认可;如有学生代表提
议变更,得经多数议决后变更之。
经认可或表决之议程再行变更,须经参与表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变更。
第十六条 【发言要式】
学生代表发言时,应报告其选区、姓名,并说明其发言性质。
第十七条 【发言次数】
除下列情形外,每一学生代表就同一议题之发言,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五分钟:
一、原提案人说明提案要旨。
二、说明审查报告之要旨。
三、出席代表均已轮流讲毕。
四、经主席许可,必要时主席应询问在场学生代表有无异议。
第十八条 【主席裁定及异议程序】
会议进行中,主席得自为提出并裁决休息动议、分开动议或讨论方式动议。出席代表
提出动议时,主席应依会议规范处理之。
不服主席裁定者,得经一人以上连署或附议提出申诉动议。
申诉动议之表决可否同数时,维持主席之裁定。
经出席代表表决认可之主席裁定,其后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主席裁定停止讨论】
主席对于议案之讨论,认为已达可付表决之程度时,得裁定停止讨论。
第二十条 【表决方式】
表决方式由主席就下列方式择一裁定:
一、无异议表决。
二、口头表决。
三、举手表决。
四、起立表决。
五、投票表决。
六、点名表决。
前项第一款所列方式应重复询问三次,每次询问至少间隔五秒,皆无异议方为通过。
第一项第五款所列方式,于人事相关议案应以无记名为之,其余议案应以记名为之。
第一项第六款所列方式,经出席代表提议,得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附议或多数赞成
,即应采用。
第二十一条 【表决方式】
表决,应就可否两方依次行之。
用口头方式表决,不能得到结果时,经主席裁定改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 【表决结果之异议程序】
出席代表对于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时,经主席裁定得重行表决,但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表决之复议】
议案经表决通过或否决后,如因情势变迁或有新资料发现而认为原决议案确有重加研
讨之必要时,得于下次会议以前提出复议,并应具备下列各款要件:
一、证明动议人确为原案议决时之出席代表,而未曾发言反对原决议案者;如原案
议决时,系依投票记名表决或点名表决,并应证明为赞成原决议案者。
二、原议案尚未执行者。
三、具有与原决议案不同之理由。
四、学生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或附议。
第二十四条 【额数问题】
会议进行中,经出席学代提出额数问题时,主席应催促暂时离席之代表回到议席,并
清点在场人数,如不足法定人数,主席应宣布散会或改开谈话会。
谈话会中,如已足法定人数,应继续开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之召集】
各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之。
经各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连署或经大会议决,主席即应召集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之开会通知】
各委员会开会通知由各委员会主席排定;除有特殊情形外,至迟于开会前三日以书面
或以文书型式经由通讯网络送达。
各委员会开会通知未能于开会前三日前送达者,该次会议之决议应提报下次委员会会
议或提报大会追认,若遭否决则其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告假】
各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出席委员会会议者,应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以文书型式张贴
于大会之电子布告栏、或以电子邮件或电子表单向主席请假。
因紧急情况无法于如期请假者,得于紧急情况消灭后三日内以书面、以文书型式张贴
于大会之电子布告栏或以电子邮件向主席交付说明。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之主持】
委员会主席因故无法主持会议时,由副主席或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之决议及保留发言权】
各委员会之决议,由该委员会之出席委员以多数表决同意决定之。
出席委员对于该委员会决议不同意者,得声明保留在大会之发言权。但出席而未声明
保留在大会发言权之委员,不得在大会中提出与委员会决议不同之意见。
第三十条 【委员会联席会议之召集】
委员会联席会议,由相关之各委员会主席联合召集之,并互推一人主持会议。
委员会联席会议有关开会通知之送达、请假、表决、会议主席事宜准用第二十五条至
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及委员会联席会议之准用】
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联席会议相关事宜,除发言次数、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外,准
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大会公报及议事逐字稿之公布】
秘书处应于每次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公布大会公报;三十日内公布议事逐字稿。
如遇重大事故或七日内另有大会,可延后公布或将两次大会合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大会公报之要式】
大会公报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上期大会公报更正事项。
二、会次及其年、月、日、起止时分。
三、开会地点。
四、出席者、请假者、缺席者、列席者之姓名、人数。
五、主席。
六、记录者姓名。
七、报告及报告者姓名、职别及报告后决定事项。
八、质询及答复要点。
九、讨论事项,其表决方法与结果。
十、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大会公报及议事逐字稿之更正】
议事逐字稿及大会公报如出席学生代表认为有错误或遗漏时,应以书面或文书型式经
由通讯网络提出,由议长迳行处理。
前项更正,如议长认为必要时,或出席学生代表于下次会议以口头提出更正者,应经
议决后更正,并将更正部分记载于下次大会公报。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经议长公布之。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