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 104-1第七次定期大会公报(八常追认版)

楼主: NTUSC (台湾大学学生代表会)   2016-01-15 19:28:51
公报
学生代表大会104学年度第七次定期大会
104学年度学议字第2015100026号
时 间:2015年12月28日(一)18时42分至22时26分。
地 点:本校新生教学馆202室。
出席者:文学院,周允梵、陈俊臣、吴家安、周安履、陈国荣;理学院,张祯晏、黄泊羲、许轩玮、吴宗锜;社科学院,黄莉婷、连翊婷、刘哲铭、林浩民、陈浩天;医学院,陈一雄、辜柏耘、蔡炫锜;工学院,周振涵、林宗颖、陈伯玮、高章琛;生农学院,盛怡桦、侯瑞瑜、戴劭芸;管理学院,陈立欣、方士玮、胡则斌、虞翔皓;公卫院,李俊霆;电资学院,李耕铭、阙帝佳、高绍芳、邱柏元、杨正彦;法律学院,彭立言、谢宇修、许泽永、周易。
    出席者共38人。
缺席者:文学院,黄 申、楼彦成、牛许时、刘宇珺;理学院,黄泰源;社科院,吕謦炜、汪天祥、王立心、杨凯翔、陈孟岑、林羿萱;医学院,赵宣凯、李长泽;工学院,黄冠博、林焕钧、黄泓睿、周维理、曾郁翔;生农学院,张永梁、张家豪、廖廷轩;管理学院,林佳谕、林子期、林奕恬;电资学院,苏昱仁;法学院,李芷毓、张晴雰;生科院,高嘉妮。
    缺席者共28人。
请假者:文学院,许钧雅;理学院,许皓云;医学院,曾旭华、何承翰、吴佳玲、张闵乔;工学院,骆建澄;生农学院,王纪翔;管理学院,崔永序;公卫院,曾皓楷。
请假者共10人。
主 席:议长医学院蔡炫锜(2015年12月28日18时42分至19时23分)
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2015年12月28日19时23分至19时43分)
议长医学院蔡炫锜(2015年12月28日19时43分至21时09分)
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2015年12月28日21时09分至22时26分)
列席者:学生会长陈宣竹、选委会主席苏柏纶、法制部员周庆昌。
    列席者共3人。
旁听者:理学院虞皓咏。
旁听者共1人。
纪 录:秘书长郑婷尹、秘书林宛潼、秘书王克维、秘书张嘉升、秘书徐连毅、秘书罗伟绮。
纪录共6人。
宣布开会(2015年12月28日18时42分)
主席宣读本次定期大会议程
宣读104学年度第六次定期大会公报
(1)法学院谢宇修表示第十九页第五点本会期第一次特别大会追认案中,第三点发言部分,最后一句话删除,临时动议第二点中,第一个更改为“复议”,第二个更改为“附议”,最后一句更改为“通过复议第一次特别大会追认案”。
主席报告
(1)议长医学院蔡炫锜表示此次修法案较多,因此请学代们事先整理好将发言之内容。
本会各委员会报告
一、本会校务委员会报告。
(1)议长医学院蔡炫锜报告上周之校委会:追认第一次校务委员会讨论内容、讨论第一案之“台大学代会校园议题收集表单”回复方式,会再请与会之校务委员做介绍,并讨论有关减少福利部发言之时间、业务整合。
二、本会纪律委员会报告。
(1)纪律委员会主席法学院谢宇修报告第七次纪律委员会已召开,完成审议第七次定期大会出席名单。
三、本会财务委员会报告。
(1)医学院辜柏耘代替主席报告。
(2)六常与七常间无开会。
四、本会活动委员会报告。
(1) 六常与七常间无开会。
(2)活动委员会主席工学院周振涵报告上周学生会举办之“礼寄”活动,活委会已讨论过,无较大问题,学代们如有相关意见可告知活动委员会。
五、本会教务委员会报告。
(1)教务委员会主席社科院刘哲铭报告:
1-1有关助教方面之检讨,根据发放问卷之结果显示:1.通识课程之助教课程显著减少,同学反应此影响到讨论课品质,另外,也造成期末考监考人数缺人之影响。2.通识课程定位部份,A2与A3之定位仍要请教务处再进行检讨。
1-2长期规划部分,必修课程之下修,需联合各院系学生会进行游说。
1-3此次参与之教务座谈会内容偏向法规细部修正。
1-4针对101学年度核准出国部份,每学期需修两学分或六学分之规定,电机系希望此规定更严格,因此修正为若学系有更严格规定,从其学系规定。
1-5三校联盟希冀开放学系学程之认可,将原先须登记,改为直接开放;如不开放则将再与教务处反应。
六、本会学务委员会报告。
(1)学务委员会主席理学院张祯晏报告已与各社团代表说明,有关课外活动组之社团评鉴说明会中新增条例部分,。
七、本会总务委员会报告。
(1) 六常与七常间无开会。
(2)总务委员会主席文学院周允梵报告:1.针对陈文成事件纪念广场立碑,将再召开会议,讨论征稿办法。2.针对道路施工与路况的问题,已与福利部讨论往后之合作关系。
八、本会外务委员会报告。
(1) 六常与七常间无开会。
九、本会法制委员会报告。
(1)法制委员会副主席理学院黄泊羲代替主席法学院许泽永报告。
(2)已召开两次会议,讨论惩戒办法之修改案:调查权从预算法中删除,加以修订挪移至职权行使法当中;秘书处职掌修订及档案法关于秘密规定有修改;另针对对外募款之争议将等学生法院释宪结果出来再做报告。
十、本会资讯委员会报告
(1) 六常与七常间无开会。
(2)资讯委员会主席电资学院高绍芳报告:
1-1持续关注资讯小组状况,已进行招募面试。网管要使用他们的主机,让祕书部新闻部可操控主机。
1-2无线网络部分,因发觉非讯号强弱问题,故福利部已蒐集样本,交给计中与网络硬件两小组。
(3)台大吃饱宝部分,因台大目前无规定所有餐厅皆需支援此特约卡,且注册过程些许繁复,须与手机app绑订,然因此为本国法规限制。另有些店家虽有提供吃饱宝服务,然无摆放平板,此部分希冀学校与店家可再改善。
(4)学务委员会已讨论是否与资委会进行联合席次会议,将针对BOT流量限流之问题,因福利部未接触过此议题。
(5)学代会对HackNTU的退款部分,已再次联系HackNTU之总召,总召表示目前已于报帐流程中,将会依约退款。
十一、本会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报告。
(1)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主席工学院林宗颖说明选举之相关争议:
1-1投票主机置放于台科大,对外网络则有延到中研院。中午大约断线一小时,此属于天灾部分,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也有作检讨之部分,天灾为南港附近的电缆被挖断、台科大跟中研院之间的电缆光纤网络被挖断,已跟工程师讨论,待会将讲述如何防堵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1-2上学期发生选民携带照相设备进入票亭拍摄票券及候选人超时宣传情形,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将加强宣传。
(2)法学院谢宇修提议变更议程,将学代会秘书处报告变更至委员会报告后。进入变更议程表决,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本变更议程通过。
秘书处报告
(1)秘书长法学院郑婷尹报告今日将发放:1.即将卸任学代之奖状。2.误餐费与茶水费。
行政部门报告
(1)学生会长陈宣竹报告于六常、七常期间,诸多会议及活动已完成:活动部之礼寄、公关部之民主列车、花火杂志等等。
(2)针对此次礼寄之检讨报告:活动报名人数偏低,原因乃脸书之触击量不足、资讯不够明确以及实体宣传不够吸引同学。而活动部之检讨:为完整性考量,故未想过要学生以各自报名形式,且天气气温偏低,亦影响报名意愿等等。
(3)学生会已建置一回馈表单,希冀收集学代们对其之意见与建议,做为未来学生会检讨与施政之考量。
学生代表质询
一、学生代表林宗颖、高绍芳向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主委苏柏纶提起“104-1学生代表选举中相关争议原因及后续措施是否完善”之现场质询。
(1)工学院林宗颖提出于学代选举中,中午停机一个多小时部分,是否有损害、如何弥补过失及以后能否预防等问题。选委会主席苏柏纶回应,选举投票系统由台科大工程师负责。最初台科大至中研院间之光纤网络,因南港施工缘故,而被挖断,选委会当下立即与台科大工程师讨论,而后开始执行备用服务器之转移,前面纪录也一并转换,并于测试完毕后便恢复投票,此次总计约有1小时之停止投票时间。下次将改善此部份设计,由选监委进行测试,并再向大会说明移转架构之完成。
(2)电资学院高绍芳提出近两次选举中违法部分:上会期投票者违反秘密投票原则;下会期候选人之超时竞选,选委会对此之处理方式为何或于宣导方面能如何改善之疑问。选务委员会主席苏柏纶回应,第一次选举公报时已附上相关选举规定,未来将持续利用粉专、信件等与候选人做提醒。信件部分,一开始系委托学校寄发全校信,然因学校公文流程,与选举公报之时间无法配合,故改用学生会内部信箱寄发全校信,如此便可确保同学即时收到。而违规宣传部分,未来拟依据条例收取保证金,将再与法委跟选监委进行商议。
(3)工学院林宗颖表示以往并无发生过“号次误植”之事,请选委会主席说明此次发生原因,并与学代讨论处理事宜。选务委员会主席苏柏纶对此事件表示歉意,并表示选委会内部与工程师,原订于研讨会时代抽号次,然因未在工程施行时提醒,且讯息汇集予工程师时,可能未做与工程师二次确认之事,导致此问题发生。而之后与工程师进行讨论,决定依平板之内容进行投票,而选委会也在粉专进行说明,提醒同学确认平板上之姓名和照片。未来一个月工程师将做资料之输入,届时将做再次确认。
议长医学院蔡炫锜于19:23将主席地位交付予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
(4)选委会主委苏柏纶说明选委会会先做第一次资料确认,再将整份资料传送给选监委,并要求工程师先将投票接口以截图方式来做资料确认,确保画面与当天投票相同。选监委二次确认完成后会再回复给选委会,并在选前之夜会再次检查每位候选人之资讯是否有误,此为上周检讨部分。
(5)法学院周易希望选务委员会主席在第八次定期会议前,将其委员会之检讨,整理成施行细则并送至学代会备查。
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于19点23分裁示休会10分钟。
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于19点43分裁示复会。
议长医学院蔡炫锜于19点43分重新接回主席地位
提案讨论
ㄧ、“台大学代会校园议题收集表单”回复之讨论案。
(1)法学院谢宇修报告目前收到之表单回复数量为15封。
(2)社科院刘哲铭说明第二次校务委员会时决定,由议长及副议长负责进行问卷分类,送至各委员会,并于各委员会主席与副主席回复后,由秘书处将回复结果放至粉专。
(3)针对电资学院高绍芳提出问卷是以何种形式回复之疑问。社科院刘哲铭回应认定部分由议长与副议长负责,而时限则为表单收到后一周。理学院张祯晏补充此回复部分希冀依照校务建言之方式,由议长与副议长进行讨论,而后回复于粉专。
(4)电资学院高绍芳追问由议长及副议长决定由何委员会负责回复之方式,将有时程上之问题,是否有考量此点。理学院张祯晏回复因不同意见有不同处理方式,若问题简单则可立即回复,反之,则需较多时间。而一星期之时限为一时间压力,并非强制须于一星期内完成回复。
(5)针对理学院张祯晏提出回复时间部分,建议修正为十工作天部分。社科院刘哲铭回应时限一星期乃希望此期间为与委员会说明如何处理,所预估大致所需时间,因目前仍无法决定明确期限,将定期追踪。
(6)电资学院高绍芳表示希望此回复表单部分常态化,选务委员会则订出此部分细则,以便学代会与选民进行沟通。法学院谢宇修回应,如执行顺利,细则部分则为一未来可考量点。
(7)医学院辜柏耘提出如遇表单回复中,有大量恶意留言出现,然法规规定需回复之情形,则应如何处理之疑问。法学院谢宇修则认为,面对此情形,应先待执行后,再来订定规则,避免使规定来绑定自己。电资学院高绍芳补充先前曾发生同学利用大量塞入留言方式,以期向校方施压之情形。
(8)文学院陈国荣询问在过程中,是否可提供查询案件进度之方式,以了解提案进度。管理学院虞翔皓回复因资讯委员会将于下学期建立学代会网站,故认为此建议可纳入考量。
(9)针对法学院谢宇修希望总结讨论内容及处理方式,以及医学院辜柏耘提出此表单如系统化上线后,是否会发生同学不清楚问题要向学代会或是福利部反应之问题。理学院张祯晏回应学代本身有一定名义,而福利部于常务上则与学校有稳定的沟通,认为两者皆为学生自治组织,若有问题,皆可向两者反应。
(10)电资学院高绍芳认为委员会与福利部职务部分有所重叠,因此建议就可能重叠部分,先与福利部讨论过后,再向学校建议。文学院周允梵说明由于福利部业务繁忙,需处理资讯之汇集,且若还要向学代会报告,将增加其业务量,而学代会跟部会部份,则可再研议,并讨论有关学生会与学代会间职务之分配。
(11)电资学院高绍芳认为可于本学期,尝试一案子由议长或副议长决定由哪个委员会来讨论之方式,于十天内初步给出回复。而就欲知问题之进展部分,资讯委员会网站可做一申诉案件之执行状况。与福利部业务重叠部分,则正与福利部协商中。最后,希望订定一相关规则,将此职责常态化,如本学期试营运状况不错良好,希望下学期能持续进行。
二、学生代表大会学生自治组织运作研究处追加预算案
(1)学生会长陈宣竹说明学生会顾问部分,经费包含联络费及影印等费用。研究处主席法学院谢宇修补充,研究处之速记员人数基本为三人,会有受访者,每位茶水费为40元。
(2)研究处顾问电资学院高绍芳补充,原先有编列之问券回馈金部分,经过与学生会沟通,认为此非一般使用问卷之方式,因此将于过年前后发放问卷,并于第八次定期大会上做出一成果报告。
(3)社科院刘哲铭提议迳付二读,议长蔡炫锜裁示迳付二读。
(4)医学院辜柏耘提案将预备金下修至130元,所根据法源为预算法第八条。学生会长陈宣竹同意下修。
(5)进入二读程序表决,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同意21票,反对0票,本案二读表决通过。
(5)法学院周易提议迳付三读。并经众学代附议后,进入迳付三读程序表决,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同意19票,反对0票,本案进入三读程序。
(6)进入三读表决程序,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同意21票,反对0票,本追加预算案三读通过。
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行使法》修正案。
(1)法学院许泽永说明第一案为于预算法中,将学代之调查权删除,改至职权行使法;第二案为新增第九章之一立法调查权,原因为此为学代职权,不应被放至预算法中。
(2)社科院刘哲铭提议迳付二读,并经众学代附议后,议长裁示本案迳付二读。
(3)法学院周易认为目前法条中并无针对学生会机密之规范,且学生会缺乏行政程序法。然目前无法于短期内新增此法,因此可能将于下会期再补充机密事项限定之部分,目前系暂行之条款,之后再一并解释。
(4)工学院周振涵提出关于第三十九条之一第五项,意指各部门各单位三天内即要答复,然若先前无跟财务委员会讨论过,则不应在三天内送出之理解是否正确之疑问。法学院彭立言回复,针对预算部分,此为正确流程。
(5)学生会长陈宣竹回应三日内予以答复部分,目前仍可负担,然如遇期中或期末考周,有可能对财务委员会造成负担,因此建议学代们放宽此三日内进行答复之时限。法学院周易认为学代们仅要求提供单据,而调查权为提供文件,不需提出检讨。学生会长陈宣竹则认为学生会成员并非全职,因此需要时间,希望放宽答复时间为五到七天。
(6)电资学院高绍芳提出修正动议,将第三十九条之一第五项与第三十九条之三第二项中,“三日”内改为“七日”内,并经众学代附议。
(7)工学院周振涵表示是否将此期限更改为五日内较好。法学院周易则认为五日可接受,目前虽然三日内学生会可负担,然考虑到未来之问题,认为五日为一折衷方案,并强调学代们仅需答复,并不需庞大之资料准备。
(8)议长医学院蔡炫锜宣布更改为乙式之修正方式,并请法学院谢宇修解释。法学院谢宇修说明因针对数字部分提出各种修正案讨论,将过于繁复,故请学代们举出欲修正之数字,并自离原案最远的数字开始修正。本案进入乙式修正。
(9)议长医学院蔡炫锜宣布现有三天、五天及七天三选项,将依序表决。
(10)文学院周允梵说明其认为应为五日之理由:三日内将难有一具有效力之委员会,且因开会通知需三日前发布,故有委员会是否能开成之疑问,而调至五日,应可让委员会顺利开会。
(11)针对电资学院高绍芳提出为何需要七日之疑问。学生会长陈宣竹回复,其认为在现有运作脉络下,七日比五日佳。因财务委员会开会须于三日前发布开会通知,委员们不太可能在一收到资料时,便能开始进行调查,而后开成会议,且不能确认未来之学生会之财务部是否仍如现今运作良好。法学院周易则认为,当初订为三日之考量为即时性,现延至五日已有足够之时间使财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如需延至更长,则将在要保持即时性,且防止例外情形一再发生之情况下,有所困难,因此建议为五日。
(12)议长医学院蔡炫锜裁示停止讨论,进入表决程序,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1.延至七日:同意6票,反对12票2.延至五日:同意13票,反对8票。本修正案之修正案以将期限延至五日通过。
(13)法学院谢宇修说明:一般预算调阅与原预算法为同样意思,新增重要资料调阅权是为与一般事项区隔,仍可进行预算之调阅。目前修法,主要是因重要事项会涉及有保密必要之状况,如无需保密,则准用前条规定,如需保密程序,则可用书面或于大会、委员会上使用口头方式提出。
(14)法学院彭立言补充本条法案并无课予财务委员须开会不可之义务,因此不开会也不会有违法之问题。
(15)学生会长陈宣竹提议是否可延至七日,以免学生会拖至七天后才答复,若无疑义,则会在五日内达成。法学院周易则认为若财务委员会同意即可,并无需要特别修正,其本有一保留延期之决断空间,然仅担心延至七日成为常态,因此希望仍为五日,并由财务委员会自行决定延期之空间。
(16)电资学院高绍芳提出若有一学代行使调阅权,学生会于收到五日内将学代要求之东西整理并提出,五日是否可能之疑问,并补充需于财务委员会决议下才能延期答复之期限。
法学院周易则认为不能针对学代固有权限做限缩之动作,因专业委员会凌驾于一般学代之上,且若学生会平日即有做好归档之工作,则整理资料应不困难。
(17)学生会长陈宣竹回应调阅工作,不仅是调阅收据,例如此两次调阅之资料便超过范围,需于评估一系列资讯后,才有办法给出完整答复,未来则不确定是否仅有调阅收据此要求。
法学院周易回复调阅不仅限于调阅收据,相信学生会提出施政方针时,便须考虑预算之执行,因此并非困难。
(18)针对文学院陈国荣讲述先前行政部门之经验:各部门于每周某日交出单据,再由财务部负责收集,若需调阅资料则得由各部门回报财务部,再请负责的各部部员。法学院周易认为行政单位本应针对法规规定之三日有所准备,现延至五日,仍有问题存在,为一奇怪之事。
(19)针对管理学院方士玮提出若同时有多位学代要求学生会提供资料,而学生会可能应付不及之情况。法学院周易认为学生会期末本应交付所有单据予财务委员会,若发生多位学代同时提出调阅,则此应为严重之政治问题。
(20)学生会长陈宣竹说明学生会于四年中,仅收过两次预算执行之调阅,此负担仍未超出范围。针对本学期总统候选人对谈部份,会长本人有办理一些预算执行相关方面,然并不确定其他部长是否可抛下课业来从事此事。法学院周易则认为学生会应善用部员,现也已延至五日,应算对学生会之宽容。
(21)工学院周振涵提出希望知道学代们收到如何之答复,例如相关资料文件,因实际调阅需时间,也并非容易,故有无可能放宽答复范围,先给予一叙述答复,并坦承日后的期限后,再交出文件,如此一来,较能满足学生会及学代们双方。
(22)理学院吴宗锜提议停止讨论,并经众学代附议。医学院辜柏耘针对理学院吴宗锜之停止讨论提出异议。法学院谢宇修表示此停止讨论非由议长裁示,故无提出异议之空间,应是表决通过与不通过之问题。
(23)进入停止讨论表决,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同意9票,反对8票,本案停止讨论。
(24)进入二读程序表决,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同意15票,反对2票,本案二读通过。
(25)生农学院侯瑞瑜提议迳付三读,并经众学代附议后,进入三读程序表决,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同意12票,反对2票,本案进入三读程序。
(26)法学院谢宇修以权宜问题提议重新表决,再次进入三读程序表决,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同意13票,反对6票,本案进入三读程序。
(27) 进入三读表决程序,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本修正案三读通过。
21:09议长医学院蔡炫锜因病将主席地位交付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
议长退席,由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接续主席地位。
四、《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案(秘书处职掌)。
(1)法学院许泽永说明因秘书处现有网络及部分资讯系统,故增加资讯相关职掌,另将相关大会业务改为大会相关会务。
(2)工学院周振涵提议迳付二读,主席裁示迳付二读。无人继续提出讨论,进行二读程序表决,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同意21票,反对0票,本案二读表决通过
(3)电资学院高绍芳提议迳付三读,并经众学代附议后,进入迳付三读程序表决,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同意19票,反对0票,本案进入三读程序。
(4)进入三读表决程序,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同意21票,反对0票,本修正案三读通过。
五、《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案(惩戒案)。
(1)法学院许泽永说明原规定纪律委员会可视个人“出席状况”,而后改成因个人“无故缺席”。
(2)社科院刘哲铭提出可送惩戒之资格为委员会主席、或由纪律委员主动提出等疑问。法学院周易回复纪律委员会有调查之权责,然通常并不会使用,使用状况应为各委员会向纪律委员会提出。
(3)社科院刘哲铭提议停止讨论,进入二读程序表决,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赞成18票,反对0票,本案二读通过。
(4)社科院刘哲铭提议迳付三读,并经众学代附议后,进入迳付三读程序表决,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赞成13票,反对0票,本案进入三读程序。
(5)工学院周振涵提出第十五条之一案件之“件”字,是否为多余之字及提议将本修正案修正为“惩戒案”。原提案人表示接纳此修正。
(6)社科院刘哲铭提议停止讨论,进行三读表决程序,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赞成12票,反对0票,本修正案三读通过。
主席法学院谢宇修裁示休会15分钟。
主席法学院谢宇修于21点51分,宣布复会。
六、《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档案保存法》 修正案。
(1) 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裁示迳付二读,本案进入二读程序。
(2)法学院彭立言提出修正动议:将档案保存法中第十条第三项删除,并将第十三条改为“行政部门不得以本法之规定,对抗学生代表。”
(3)理学院张祯晏提出为何法律委员会将修正案中之文字由学代大会改成学生代表之疑问。法学院彭立言回应乃因行政部门及议长意见,为使文义清楚。法学院周易补充学生代表大会与学生会之差别,不能对抗学代是为举轻以明重,亦不得对抗学代所开之大会。
(4)法学院彭立言说明回归立法本义,档案保存法之规定系根据中华民国政府资讯公开法相关规定,不适用本会之状况便予以修改,例如将人民改为本会会员。而政府资讯公开法立法目的,是为使档案透明,及规定人民请求资料公开时之条件,为人民对政府关系,如同学代会会员对学生会,现学代会与学生会的关系皆为机关,并在此区隔学代会与人民。以上是为增订第13条之原由。
(5)学生会法制部周庆昌表示原对抗者为本会会员,非学代会,认为增订第13条,有可解释空间,有点奇怪,然如附加上去,学生会并无意见。法学院彭立言表示订定此训示规定,乃为使立法意旨清楚,及更加清楚如何使用本条法律,避免产生使用上之冲突。
(6)电资学院高绍芳询问根据政府之资讯公开法部分,并提出为何在国家体制下,并无立法与行政冲突之法条,而学代需多做此事之疑问。法学院周易回应因中华民国之调查权系经由释宪,乃已经解释,然学代会并无阐明,故学代会之情形是要将法规写清楚,以免日后之冲突。
法学院彭立言补充针对政府资讯公开法,学代档案保存法并无完全抄录,第一条即有很大差异,且学代档案保存法仅有12条文,不可能涵盖广泛,现为类似拼装的状态。
(7)电资学院高绍芳询问订定本法之必要性。法学院周易回应若将本法订定清楚,可减少未来成本,因担心会产生误用之情形,如明确表示不能拿来抗辩,可减少更多成本。
(8)理学院黄泊羲表示此法争议为立法目的与学代档案保存有差异,最后一条对抗学代如有疑虑,建议可特别注明为本会会员。法制部周庆昌则回应若将学生代表大会改为学生代表,可能会有规范密度之问题,因学生代表职权行使法即有明定。如此为训斥规定,建议可改为对抗学代会、用学生质询较佳。法学院周易认为以学生代表身份较有利于取得资料,因此不会利用会员身份,此冲突无法理解。
(9)电资学院高绍芳认为在场学代不多,因此提议将本案赴法制委员会,并经生农学院戴绍芸附议。针对付委,法学院彭立言认为已开两次法制委员会,并做通盘检视,不需花时间再召开委员会。
(10)法学院周易表示其与法制部长讨论时,并无表达有意见,因此认为无讨论意义,建议直接通过。法制部周庆昌则回应关于法制部长无表达意见部分,将再回去询问,如有违反事实之疑,将再调当天录音及纪录部分来查证。主席法学院谢宇修提醒发言时请注意勿违反事实。
主席法学院谢宇修于22点23分,裁示休会
主席法学院谢宇修于22点37分,宣布复会
(11)电资学院高绍芳表示收回付委之动议,且原附议人生农院戴绍芸也赞成收回,此动议收回。
(12)理学院黄泊羲提出修正案:将第一条之立法目的改为加上“为健全本会档案管理,促进档案运用,发挥档案之经验传承、历史纪录及对本会会员之资讯公开功能,特制定本法”。
原提案人接受,现场无异议。第十三条部分,理学院黄泊羲提议修正为“行政部门不得以本法对抗学生代表之调查权行使。”并经学代们附议。
(13)电资学院高绍芳认为席上法制委员似乎仍有其他意见,且现在场学代人数不多,因此提议清点人数。
(14) 主席法学院谢宇修宣布目前在场学代数为15人,未达法定人数,故散会。
宣布散会(2015年12月28日22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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