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 103-2第7次定期大会公报

楼主: NTUSC (台湾大学学生代表会)   2015-06-27 10:12:29
公报
学生代表大会103学年度第2会期第7次定期大会
103学年度学议字第2014200013号
时 间:2015年6月8日(一)18时45分至21时26分。
地 点:本校新生教学馆102室。
出席者:涂欣凯、蔡佳升、周允梵、翁毓聆、洪子钧、林子翔、黄泰源、吕
磬炜、王立心、连翊婷、苏靖富、唐龙、邱丞正、周易、彭立言、谢宇修、
李芷毓、高嘉妮、陈宣竹、曾靖轩、李俊霆、高章琛、赖樱芳、钟政霖、施
正伦、周振涵、林宗颖、朱希平、施保全、冯砚、吴轩宇、李耕铭、侯瑞瑜
、郑佑宣、戴劭芸、蔡炫琦、林昂颉、吴佳玲、黄序立、陈一雄、赵宣凯
出席者41人。
缺席者:黄莉婷、林昕锋、林焕钧、黄申、陈俊臣、刘宇珺、杨凯翔、许家
睿、牛许时、陈立欣、颜崇益、谢孟璇、黄冠博、黄泓睿、杨牧衡、辛尔康
、苏昱仁、张家豪、张永梁、龚晏征、廖廷轩、汪天祥、张闽乔
缺席者23人。
请假者:彭治齐、楼彦成、崔永序、盛怡桦、邱子轩、张祯晏、陈禹竹、林
常棣、陈映儒、林承贤、阙帝佳
请假者共11人。
主 席:副议长朱希平(6月8日18时45分至21时26分)
列席者:会长王日暄、内务副会长林冠嘉、活动部部长纪泳瑜、活动部副部
长赖国维、文化部部长黄铭进、文化部副部长戚育玮、财务部部长陈思颖
列席者共7人。
纪 录:副秘书长范正一、副秘书长周子暐、秘书许钧雅、秘书陈孟岑、秘
书林宛潼
报告事项
一、 本会校务委员会无召开会议。
二、 本会纪律委员会已完成本(103-2)会期第1至7次定期大会出缺席记
录。
三、 本会财务委员会已针对活动部“杜鹃花节纪念品一案”进行审议,
并邀请文化部说明“台客尼客野餐音乐市集”与“台大音乐节”的财务状况

四、 (一)本会活动委员会已针对活动部“台大金头脑”活动进行事后
检讨。
(二)本会活动委员会已针对学术部“深夜食堂”活动进行建议,因人数不
足,仅以谈话会形式进行。
(三)本会活动委员会已针对“好国好民|台湾青年政策论坛”提供建议,
并将提交大会审议。
五、 本会教务委员会无召开会议。
六、 本会学务委员会出席2015年6月8日暑期社团经费审查咨询会议,并
针对提出申请之社团经费计划进行审议。
七、 本会总务委员会出席2015年6月3日校园规划小组委员会,针对性别
友善厕所设置要点、新生篮球场广告刊登案等议题进行审议。
八、 本会外务委员会无召开会议。
九、 本会法制委员会已针对“《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部分
条文修正草案”进行审议。
十、 本会规程修正委员会无召开会议。
十一、 (一)本会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已针对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对兽
医系42名学生因系统问题导致投票错误的问题进行后续应对措施及改善方案
进行监督。
(二)本会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已针对亮票事件会同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共
同讨论,最终以不处分结案。
会长提出施政报告
一、 行政部门于2015年6月4日出席体育场地管理委员会,讨论包括综合
体育馆多次违约、本(103-2)学期整修项目,以及整合体育场地借用系统。
二、 行政部门于2015年6月5日出席教务会议,以临时动议提案学制改革
方案,最终决议该案搁置,由各系所先行查察各自转系现况及相关规定。
三、 行政部门于2015年6月3日出席校园规划小组委员会,并提案修订性
别友善厕所设置办法,决议为该法案通过。
四、 行政部门于2015年5月24日办理“台大金头脑”活动,并已经活动委
员会初步检讨,其他书面质询将于稍后以书面形式回复。
五、 行政部门于2015年6月6日及7日分别办理“台大音乐节”及“台大电
影节”,活动十分成功。
质询事项
一、 本会学生代表蔡炫锜、吴佳玲、谢宇修,要求说明“好国好民|台
湾青年政策论坛”于行政部门中之承办单位及其组织成立之法规依据,并要
求提出本案之施政计画、施政报告、预算书、迄今所招募之干部及募款使用
资料等,特向行政部门提出质询。
质询问题:
1. 该活动是由哪一部门管辖?总负责人是谁?
2. 为何未见到相关企划、预算等报告?
3. 该活动已开始执行,却未送至本会审查,是否有程序问题?
4. 行政部门与赞助者之间是否有其他协议?赞助者是如何决定的?
5. 赞助款目前何在?
6. 既然款项进到了学生会帐户,却为何没有向财务委员会报告?
7. 如何避免产生为候选人造势的疑虑?
8. 是否能在第8次定期大会前完成相关审议?确切时间?
9. 依照活动时程规划,不可能在时间内完成审议;若按时举行,是否有
预算违法动支的嫌疑?
10. 先行垫款等同预算支出,如此说法是否有欺骗本会之嫌疑?
11. 本活动已严重违反程序与法律问题,建议财务委员会不予通过。
12. 粉丝专页时程与报告书完全不相同,该以何为准?
13. 与其他学校的合作模式?
行政部门答复:
1. 本活动是由跨部门专案模式进行。总负责人是王日暄,并非以台大学
生会会长之名义。
2. 第2次定期大会业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初步构想,因计画未臻成熟,致
迟未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
3. 由于资金来源充满不确定性,加上会务繁忙,故致未能善尽告知义务

4. 该赞助商愿意无偿提供食材及烹饪人力。协议内容为行政部门提供场
地及道具,赞助商提供食材。
5. 碍于该赞助者滞台时间不长,赞助款先行存入学生会之中国信托帐户

6. 赞助款存入学生会帐户而未向财务委员会报告,是我(王日暄)个人
疏失。
7. 候选人发言时间及学生提问时间会时长相同,不会有任何偏袒。
8. 将于1周内将本案送交财务委员会及活动委员会审议。
9. 未来未经审议通过前之支出,将由我(王日暄)个人先行垫款以因应
支出。
10. 我(王日暄)绝对没有要欺骗学生代表大会的意思。
11. 时程将以报告书为准,粉丝专页将进行修改。
12. 他校主要协助宣传,包含:海报印刷、宣传品发放等。
讨论事项
一、 本会学生代表周易、吴轩宇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
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决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通过。(
二读时:增列第68条第2项:“第十八条之一、第十八条之二、第十八条之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之一、第二十一条之一、第二十一条之二、第二十二
条之三,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三读时,照二读文字通
过。)
二、 本会学生代表谢宇修、谢孟璇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多元性
别平等促进法》草案”,提请审议。
决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多元性别平等促进法》草案”通过。(二读
时:第2条第4项修正为:“性别歧视:谓基于性别、性取向及其他一切与性
相关之差异而所做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于平等之基础上认
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
由。”第13条第1项修正为:“对行政部门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规定之权利之行
政措施,学生代表得以三人向大会提起纠正案。”第13条第2项修正为:“对
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规定之权利而成立之纠正案,大会得决议追加命行政部门
制作检讨报告之条款。”第14条修正为:“学生代表于大会或委员会上侵害
本法第二章所规定之权利者,得付学生代表大会纪律委员会惩戒之。经大会
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委员会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应付学生代
表大会纪律委员会惩戒之。”第20条修正为:“会员于第二章所规定之权利
受侵害时,大会得决议令大会校级会议代表应于有关校级会议上提案该权利
侵害之回复。”)
三、 本会学生代表吴佳玲、谢宇修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
表大会脸书社团使用规则》草案”,提请审议。
决议:交付本会法制委员会审议。
临时动议
一、 本会学生代表周易临时提案。“有鉴于学生会“好国好民”活动及
预算于审查过程中,严重违反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等规则,爰此,建
请大会通过决议文:“学生代表大会要求学生会“好国好民”相关之活动与
预算于学生代表大会议决之前,全部停止执行。另外要求学生会在目前预算
与活动上,规避学生代表大会审查之诸多行为,及目前对于会员之不法承诺
道歉。在大会议决前动支之预算,建议于决算时不予通过。”,提请审议。
决议:决议文通过。(二读时:决议文修正为:“学生代表大会要求学生会
好国好民专案小组对于相关活动之预算于学生代表大会议决之前,全部停止
执行。另外呼吁学生会好国好民专案小组负责人王日暄,于日前预算规避学
生代表大会审查之诸多行为,及目前对于会员之不法承诺道歉。大会议决前
动支之预算,建议于决算时不予通过。”)
自由发言
散会
书面质询
一、 本会学生代表周振涵,针对网页之法规汇编更新、网页更新之处理
办法,特向行政部门提出质询。
(行政部门答复请见下页。)
二、 本会学生代表吴佳玲、蔡炫锜,为了解“台大金头脑”活动事后处
理状况及检讨报告,特向行政部门提出质询。
(行政部门答复请见下页。)
103-2第7次定期大会公报.pdf:https://goo.gl/vSlf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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