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 103-2会期 纪律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

楼主: ahpc82 (Ping)   2015-03-03 19:30:51
会议单位:103-2会期 纪律委员会
会议时间:一○四年三月三日十八时三十一分
会议地点:新生教学馆 二○二教室
主 席:
电资 学院学代 朱希平
出席人员:
法 学院学代 周 易
社科 学院学代 陈禹竹
理 学院学代 洪子钧
生农 学院学代 侯瑞瑜
一、宣布开会(十八时三十一分)
二、学代请假
医 学院学代 黄序立
电资 学院学代 施保全
社科 学院学代 吕謦炜
文 学院学代 涂欣凯
电资 学院学代 阙帝佳
理 学院学代 林子翔
文 学院学代 刘宇珺
电资 学院学代 苏昱仁
医 学院学代 张闵乔
医 学院学代 陈一雄
法 学院学代 李芷毓
社科 学院学代 王立心
医 学院学代 吴佳玲
管理 学院学代 苏靖富
工 学院学代 黄冠博
工 学院学代 钟政霖
法律 学院学代 谢孟璇
电资 学院学代 吴轩宇
电资 学院学代 杨牧衡
管理 学院学代 颜崇益
生农 学院学代 张家豪
共 21 位 学代请假,共识决批准。
三、学代请辞
医  学院学代 林炳腾
文  学院学代 姚柏宇
共 2 位 学代请辞,共识决批准。
四、请假规则
全文如附件。
共 9 条,共识决通过。
自公布时间中华民国一○四年三月三日十九时三十分起即刻生效。
五、散会(十八时四十二分)
附件: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请假准则
第一条 本准则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第三款订定。
第二条 各会议出席以签到单为准,未签到者视同未出席。
第三条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第
十一条所定请假类别指下列各款:
一、课、事假:
指依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请假,须于公告会议召开前七十二小时
完成请假手续,请假事由如以下各目:
(一) 课假,请假时应检附课名、课号或教师姓名。
(二) 事假,记点数二点。
二、不可抗力:
指依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请假,须于会议法定结束时间后七十二
小时完成请假手续。
(一) 病假,记点数一点。惟检附就医纪录者不记点。
(二) 公假。
三、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纪律委员会议决后迳予准驳。
第四条 于开会通知所定会议开始时间三十分钟后方为签到之学生代表,记点
数一点,惟已依本准则第三条请假之学生代表依二者较轻之点数记点。
第五条 于会议法定结束时间前一小时为签退之学生代表,记点数一点,惟会
议时间已逾夜间十点或于会前声告者不予记点。已依本准则第三条请
假之学生代表依二者较轻之点数记点。
第六条 学生代表请假时,依纪律委员会于本会电子布告栏公布之方式进行。
惟未依本准则第三条公告之时限完成请假手续者,一概不予准假。
第七条 未获准假而无故缺席者,记点数三点。
第八条 记点达七点以上者,得由纪律委员向大会提议交付惩戒。记点达五点
者,由纪律委员会具名发函警告。
第九条 本准则自公告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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