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代会102-2会期请假规则
内容: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102-2会期请假准则
第一条  本准则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
        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款订定。
第二条  各会议出席以签到单为准,未签到者视同未出席。
第三条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第十一
        条所定请假类别指下列各款:
一、一般请假:指依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请假,须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完成请
              假手续,请假事由如以下各目:
(一)  病假。
(二)  课假,请假时应检附课名、课号或教师姓名。
(四)  丧假。
(五)  家庭事假。
(六)  社团事假,同一会期内以两次为限,请假时应简述社团名称及活动内容。
(七)  打工事假,同一会期内以两次为限,请假时应简述打工内容。
(八)  其他未竟事由,需简述其特殊性,必要时纪律委员会得要求检附或简述
        相关证明。
 二、 紧急情况:指依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请假,凡事前可预知请假事由者,
                原则上不属之。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请假]若学代因故无法出席
者, 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张贴请假公告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之电子布告
栏或发送电子邮件予秘书处及纪律委员会请假。
第四条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所称纪律委员会系指将电子邮件于期限内送达纪律
        委员会主席处。
第五条  请假需检附或简述第三条所定各项证明,于纪律委员会审议后并行公布大会
        之电子布告栏。
第六条  于开会通知所定会议开始时间三十分钟后方为签到之委员,纪律委员会于请
        假审议文件上公开其选区及姓名。学生代表如因各种事由无法准时抵达者,
        得于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事由以书面、以文书型式张贴于大会之电子布告栏
        或以电子邮件向纪律委员会主席交付说明。前项说明与其姓名并行公布大会
        之电子布告栏。自102-2会期始,委员出席状况将在各次常会后公布于电子
    布告栏及学代会脸书社团公告以利选民监督。
第七条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所称情状严重者,系指不符合请假规则逾三次者,纪律委
        员会得向大会提议交付惩戒。
第八条  本准则经纪律委员会通过,大会备查后,由纪律委员会主席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