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05-2会期第八次定期大会决议,学生代表大会于106年6月24日修正通过,将《国立
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于中华民国106年07月10日公布于学规字第105009号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30 日学生代表大会制定公布全文 55 条
中华民国 98 年 04 月 08 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 5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9 年 09 月 15 日学规字第 099001 号公告修正公布全文 50 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06 月 28 日学规字第 099011 号公告修正公布第 20、28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1 年 02 月 13 日学规字第 100010 号公告修正公布第 8、9、20
、26~28、32、50 条条文;增订第 40-1、40-2 条条文;删除第 2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31 日学规字第 104002 号公告修正公布删除第 34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5 年 07 月 25 日学规字第 104014 号公告修正公布第 1、6、14
、18、20、21、23、26、28、31、32 条条文;增订第 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6 年 07 月 09 日学规字第 105009 号公告修正公布第 4、5、6、11、14
、15、20、21、27、28、38、43、45、47、48、50 条条文;增订第 27-1、48-1、51
条条文;删除第 40-1 条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适用范围及预算目的、编制、执行原则】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之筹划、编造、审议、成立及执行,依本法之规定。
预算以提供学生会于一定期间完成作业所需经费为目的。
预算之编制及执行应以财务管理为基础,遵守财务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保留一定的经
费为下期业务执行所必须。
第一条之一 【预算编列之限制】
学生会总预算案净收益应足供下预算期间举办选举及基本行政庶务支出。
第二条 【概算、预算案及法定预算之定义】
学生会各部门依其行政计画初步估计之收支,称概算。
预算之未经立法程序者,称预算案。
预算案经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称法定预算。
在法定预算范围内,由各部门依法分配实施之计画,称分配预算。
第三条 【经费之定义与种类】
称经费者,谓依法定用途与条件得支用之金额。经费按其得支用期间分左列三种:
一、期间经费,以一预算期间为限。
二、继续经费,依设定之条件或期限,分期继续支用。
三、法定经费,依设定之条件,于法律存续期间按预算法期间支用。
法定经费之设定、变更或废止,以法律为之。
第四条 【期入与期出之定义】
称期入者,谓一个预算期间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前预算期间决算賸余之移用。
称期出者,谓一个预算期间之一切支出。
期入、期出之差短,以前预算期间决算賸余拨补之。
第五条 【期入、期出预算之种类】
期入预算分为经常收入及资本收入: 一、资本收入:减少资产及收回投资,
为资本收入。 二、经常收入:非属于资本收入者,属经常收入。
期出预算,按其支出性质分为资本支出、经常支出:
一、资本支出:增置、扩充及改良资产且其使用期限长达于一年以上者,为资本支
出。
二、经常支出:非属于资本支出者,属经常支出。
第六条 【会计年度名称】
预算年度,以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之当届届次,为其年度名称。
预算年度分为四期间。
学生会预算,每一预算期间各办理一次:
一、第一期间: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日开始,至该学期期末考周开始日前七日止
。
二、寒假期间:每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周开始日之前六日,至下学期开学日前一
日。
三、第二期间:每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学日开始,至该学期期末考周开始日前七日止
。 四、暑假期间:每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考周开始日之前六日,至下学期开学日
前一日。
第七条 【预算之种类与定义】
预算分为总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附属单位预算。
称总预算者,谓每一预算期间内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门预算之汇总,为总预算。
称部门预算者,谓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门之个别预算。
称单位预算者,谓部门预算内,各单位之预算。
称附属单位预算者,谓附属部门以下,各工作小组之预算。
未依组织法令设置之单位,不得编列预算。
第八条 【预备金】
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得于部门预算中设定预备金,其数额不得超过部门预
算支出总额百分之五。
预算科目及金额,经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删除或删减,不得动支预备金。
第九条 【总预算之汇编】
总预算期间收入、期间支出应以各部门预算之期间收入、期间支出总额应编入部分,
汇整编成之。
学生会预算之编列,应分为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
总预算书应编制综计表、主要表、附属表及参考表:
一、综计表:包括部门及单位期间收入及期间支出之总额。
二、主要表:包括各单位学期计画之总额,收入及支出分开编列。
三、附属表:包括各学期计画名称、科目、数额及附注说明,收入及支出分开编列
。
四、参考表:包括前期办理保留之应收付款、跨期预算、特别预算及第二十一条所
定参考资料。
第十条 【期入、期出之期间划分】
学生会期入之预算期间划分如下︰
一、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属时期者,归入该时期所属之期间。
二、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而定有缴纳期限者,归入缴纳期开始日所属之期间
。
三、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及缴纳期限者,归入该收取权利发生日所属之期间。
学生会期出之预算期间划分如下︰
一、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属时期者,归入该时期所属之期间。
二、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归入支付期开始日所属之期间
。
三、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及支付期限者,归入该支付义务发生日所属之期间。
第十一条 【预算外处分禁止】
各部门不得于法定预算范围之外,支用学生会款、处分学生会资产、以学生会财产为
投资之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之支出,学生会应依民法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 【举债禁止原则】
各部门不得对外举借债务。
第十三条 【出纳会计分立】
财务部应设出纳及会计人员,且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章 预算之编拟与提出
第十四条 【行政部门施政方针之拟定】
学生会会长应于就任后十五日内拟定第一期间之施政方针;于次年一月十日前拟定第
二期间之施政方针。
第十五条 【行政部门概算之拟定】
行政部门各部遵照施政方针,拟定各部之行政计画与期入、期出概算,呈学生会长,
转送学生会财务部。
前项行政计画,其新拟或变更部分超过一个期间者,应附具全部计画。
暑假期间行政部门之概算应和会长当选人合议研拟。
第十六条 【立法部门概算之拟定】
学生代表大会之概算由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拟具,经议长签核,转送财务部。
前项概算责任归属于学生代表大会议长及秘书长。
第十七条 【司法部门概算之拟定】
学生法院之概算由书记长拟具,经学生法院院务会议决议,转送财务部。
前项概算责任归属于书记长。
第十八条 【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概算之汇核】
财务部就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法院所提之概算,得加注意见,编入学生会总预算案。
前项概算之拟编、转送及核定期限,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由财务部订定细则。
第十九条 【总预算案之提出】
财务部将各类期出预算及期入预算,汇核整理,编成学生会总预算案,加具说明,呈
学生会长于学生代表大会中提出。
学生会总预算案,得不经一读程序由秘书处迳付财务委员会审查,并视同已于大会中
提出。
第二十条 【总预算案提出之方式与期限】
学生会总预算案,由财务部长背书,附送参考资料,呈学生会长签核后提出。
总预算案应于每预算期间第十五日前提出。未于期限内提出,当预算期间除基本行政
庶务及选举支出外,不得新增计画。 前项期限得经大会同意延长之。 暑假期间
之总预算案,应呈学生会长当选人及学生会长签核后方得提出。
第二十一条 【总预算案应附参考资料】
总预算案之提出,应附送下列参考资料,学生代表大会始得审议:
一、学生会长选举时之政见。
二、学生会长拟定之施政方针。
三、行政计画之企划书。
四、学生会上一年度同一预算期间之法定预算书、法定决算书。
五、学生会上一预算期间之法定决算书。
六、学生会资产清册。
七、行政计画之成本效益评估。
八、估价单影本或评估标准。
九、学生会预算科目核销标准。
前项第七款、第八款之参考资料,经学生代表大会之财务委员会同意者得免送。
第三章 预算之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查、审议程序】
学生会总预算案之审议应经三读程序。
财务委员会,应于审查完毕后十日内,将该期间之总预算案送还于学生代表大会。
前项之送还,学生代表大会之财务委员会应报告审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审查中各部门之说明义务】
财务委员会审查总预算案时,财务部长应列席,说明行政计画之内容及期入、期出预
算编制之经过。
前项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得请学生会长、行政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学生代表大会
议长及秘书长、立法部门附属单位负责人、选委会主席及财务、学生法院书记长列席说明
。
第二十四条 【大会审议中行政部门之列席义务】
学生代表大会审议总预算案时,会长、财务部长应列席。
财务委员会审查报告不足或不清者,学生代表大会得请学生会长、行政部门相关单位
负责人、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学生法院书记长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预算案之审议原则】
预算案之审议审查,以注重预算余绌、计画绩效、优先级、下期保留经费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法定预算书之分送】
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应将通过三读之法定预算书送达财务部。
财务部应将法定预算书,连同所附之参考资料汇整,分送本会会长、学生代表大会议
长、秘书长、学生法院书记长各一份。
前项之法定预算书应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法定预算之附条件或期限】
法定预算附加条件或期限者从其所定。
前项条件与期限,应与预算审议相关且得客观确定。 法定预算附加条件或期限
须同总预算案经大会三读程序后,方生效力。
第二十七条之一 【法定预算之附加决议】
学生代表大会就预算案所为之附带决议,应由学生会各该单位参照办理。
第二十八条 【总预算案未经通过之处理】
总预算案之审议,如不能于各预算期间开始后十四日内完成,各部门预算之执行,依
下列规定为之:
一、收入部分暂依实际发生数,覈实收入。
二、选举及基本行政庶务支出得依前两年度相当之计画及科目,动支五成经费,当
年度新增之计画不得动支。
第二十九条
(删除)
第四章 预算之执行
第三十条 【总预算内经费之禁止流用】
总预算内各部门、各单位、各计画或业务预算科目、各摘要间之经费,不得互相流用
。
第三十一条 【预备金之动支】
各单位执行法定预算如遇经费不足时,应依下条规定之程序动支预备金。
第三十二条 【动支预备金之程序】
各部门预备金之动支,应经下列程序:
一、行政部门:各部长报请会长签核后方得动支。
二、立法部门:经学生代表大会议长签核后方得动支。
三、司法部门:经院务会议议决后方得动支。
第三十三条 【行政部门内部调查】
会长及财务部长,得调查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及其对待给付运用之情形。
前项调查,得视事实需要,随时向相关单位索取资料,并得要求下列人员报告:
一、预算执行单位。
二、物品或劳务之提供者。
三、管理学生会经费或财产者。
四、其他最终领取经费之人或受益者。
第三十四条
(删除)
第三十五条 【以前预算期间期入应收款与期出应付款】
一预算期间结束后,各部门尚未收得之收入,应即转入下一期间列为以前预算期间应
收款;其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
已发生而尚未清偿之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转入下一期间列为以前预算期间应付款。
第三十六条 【转入下一预算期间之期出应付款之报请会长核定期限】
转入下一期间之应付款,应于该预算期间结束后五日内,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呈转学生
会长核定。
前项核定,应分别通知财务部长及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继续经费按期间分配额之转入支用】
继续经费之按期间分配额,在预算期间结束后,未经使用部分,得转入下一期间支用
之。
第五章 追加预算与特别预算
第三十八条 【追加预算──特别事由】
各部门因下列情形之一,得提出追加期出预算︰
一、依法明文增加业务致增加经费时。
二、依法增设新单位时。
三、所办理作业因重大变故致经费超过法定预算时。
四、其他依法明文应补列追加预算者。
前项各款追加期出预算之经费,应由财务部筹划财源平衡之。
第三十九条 【追加追减预算──法定期入短收】
法定期入有特别短收之情势,应由财务部筹划抵补,并由学生会长提出追加、追减预
算调整之。
第四十条 【一般特别预算】
会长因不定期或数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于预算通过三读后,另提出特别预算。
第四十条之一
(删除)
第四十条之二 【并入决算】
特别预算之决算应并入执行期间结束之总决算。
第四十一条 【准用】
追加预算、追减预算、特别预算,准用本法关于总预算之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期出、期入之增减应指明弥补资金来源】
学生代表提出法律案大幅增加期出或减少期入达法定预算百分之十者,应先征询行政
部门之意见,指明抵补资金之来源。
前项之情形,学生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同时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第四十三条 【违法之处理】
凡学生会会员违反本法相关规定,致使本会遭受财务损失者,学生会长应责成财务部
长检具相关资料及证据,要求其返还。
相对人对前项决定不服者,应向学生法院声请仲裁。仲裁之声请,应自决定到达之次
日起二十日内为之。
凡致使学生会遭受财务损失者,学生会长应向我国司法检察有关机关,对其提出必要
之法律行为,以维护学生会利益。
第四十四条 【预算书表格式】
预算书表格式应具下列的字段:
一、部门单位名称。
二、预算科目。
三、摘要。
四、预算金额。
五、百分比。
六、财务部备注说明。
七、委员会审查意见。
八、大会审议结果。
除本条所订预算书应有字段以外,预算书表的格式由财务部决定之。
第四十五条 【预算科目名称】
预算科目名称,应显示其作业之性质。
期入及期出预算科目之名称及其分类,由财务部以细则定之。
法定预算之科目,依预算案提出时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估价单】
期出预算中,学生代表大会之财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得要求行政部门就个别预算
科目,提出三家以上厂商之估价单。
第四十七条 【总预算书之保留】
每一预算期间总预算书,应至少保留三年。
总预算书一式二份,由学生会长签名后分由学生会财务部及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保管
,并于每年交接日交接。
第四十八条 【资产清册之保留】
财务部应于每一预算期间开始及结束时制作学生会资产清册。
每一预算期间资产清册应至少保留三年。
第四十八条之一 【资产清册格式】
资产清册应包含下列字段: ㄧ、资产编号。 二、资产名称。
三、预算科目。 四、购入日期。 五、购入金额。 六、数量。
除本条所订资产清册应有字段以外,资产清册之格式由财务部定之。
第四十九条 【公布之方式】
总预算书经三读通过后,会长应于十日内公布。
公布应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以书面张贴于学生代表大会办公室门口。
二、以书面张贴于行政部门办公室门口。
三、张贴于学生代表大会之电子布告栏看板及其官方网站。
四、张贴于行政部门之电子布告栏看板及其官方网站。
第五十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法民国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条文,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法民国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条文,除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于民国一百零七年
二月二十六日施行外,于民国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五十一条 【预算期间之过渡】
本法民国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条文施行后,该预算年度第一期间自当年八月
一日起算。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吕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