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 公告 选法字第1051001号 行政函释

楼主: NTUvote (台大选委会)   2016-11-24 15:26:58
【公告 选法字第1051001号 行政函释】
法规名称:[行政函释]有关任期尚未届满之现任学生代表,如欲带职登记
参选同一职位之学生代表选举,本会应受理其登记。
公发布日:民国 105 年 11 月 24 日
发文字号:选法字第1051001号
PDF档案连结:https://goo.gl/yGKfxH
法规内容:
  就会员函询“任期为105-1至105-2学期的学代在未辞职的情况下,能否
参加本次(按:105-1学期)学代选举登记为候选人”一案,经本会 105-1
学期第5次临时委员会议决议如下:
  参选学生代表乃为学生会会员的积极性政治参与权利,虽然学生宪章并
无类似基本权保障之规定,但本会仍认应有法律保留原则之适用,不能由行
政机关迳行决定、限制会员之参政权利。退步而言,纵使不讨论法律保留原
则,《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十四、十五条所分别定之候选人
消极及积极资格规定,均无限制任期于该学期尚未届满之学生代表,不得向
本会登记参选同项公职选举。因此,本会自应依法受理其登记。
  至于同一位学生代表若分别于先后选举当选,倘于就任前未辞去原有资
格而有同时兼任两席立法部门职位之不妥适情况,参酌学生法院释字第一号
解释之意旨精神及议会自治之理念,应为学生代表大会之立法裁量范围,自
非本案所问,亦非本会之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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