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

楼主: junchu (阿貘)   2016-06-17 20:49:21
说明:
一、本人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第四条,公布法律。
二、本人依据104-2会期第七次定期大会决议,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于
中华民国105年06月17日公布于学规字第104012号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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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93 年 01 月 08 日学生代表大会制定公布全文 26 条
中华民国 98 年 04 月 08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 22 条第 1 项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 06 月 08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 16 条及第 19 条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01 月 13 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 4 条、第 7 条、
第 1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26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5 年 06 月 17 日学规字第 104012 号公告修正公布第 17 条;增
订第 20 条第 1 项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适用范围】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之编造、审议以及公告,依本法之规定。
第二条 【办理决算之期次及整理期限】
学生会之决算,每一预算期间办理一次。
结束期间内有关出纳整理各单位事务之期限,本法未规定者,由财务部订之。
第三条 【决算之种类】
学生会之决算,应按其预算分左列各种:
  一、总决算。
  二、单位决算。
  三、附属单位决算。
  四、附属单位之分决算。
第四条 【应编入决算之事项】
学生会每一预算期间期入与期间支出及以前预算期间结余,均应编入其决算;执行
完毕之特别预算及其上个预算期间报告未及编入之决算收支,应另行补编附入。
当预算期间学生代表大会为未来承诺之授权金额执行结果,应于决算内附注表达;
因契约可能造成未来的预算期间内之支出者,应于决算书中列表说明。
第五条 【决算书编造格式】
决算所用之单位名称、会计科目和种类以及其记载之金额,依法定预算书所列为准。
如其收入为该预算期间内预算所未列者,应按收入性质另定科目,依其种类列入其
决算。
第六条 【应收款及应付款之编列规定】
决算所列各项应收帐款、应付帐款,于其年度终了届满三年,而仍未能实现者,可
免予编列。但依其他法律规定必须继续收付而实现者,应于各该实现之预算期间内,准
用适当预算科目办理之。
第二章 决算之编造
第七条 【决算编造与期限】
本会各部门之决算于每学期期末考周开始日之十五日前送财务部汇整。
前项各部门决算,行政部门由各部部长拟具,立法部门由学生代表大会祕书长拟具,
司法部门由学生法庭书记长拟具。
第八条 【各单位之决算编造】
各单位编造单位决算时,应按其事实编制执行预算之各表,并附有关之会计报告、
执行预算经过以及执行工作计画之说明。
第九条 【各单位决算编造之会计原则】
各单位决算之编送、查核及综合编造,应依下列之会计原则:
一、各单位之会计报告,应依实际发生状况充分表达。
二、各种会计报告表,应根据会计纪录编造,并使其便于核对。
三、各种会计科目,依各种会计报告所应列入之事项定之,其名称应显示其事项
之性质;如其科目性质与预算、决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称应与预算、决算科目之名称一
致。
四、为便利综合汇编及比较计算,对于事项相同或性质相同之会计科目,应使其
一致。
五、各种会计科目之订定,应兼用收付实现事项及权责发生事项,为编定之对象。
六、各种会计科目,应依所列入之报告,并各按其科目之性质,分类编号。
第十条 【总决算书之编制】
财务部长应就各单位决算,参照学生会之出纳与会计纪录,加具说明,编造总决算
书。
各单位决算之编送程序及期限,由财务部长订之。
第十一条 【总决算书之提出】
总决算书呈会长,经会长签呈后应于期末考周开始日之七日前,将决算送学生代表
大会秘书处转交学生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特别预算之决算编列】
特别预算之收支,应于执行期满后,依本法之规定编造其决算。
其跨越两个预算期间以上者,归入执行期满之预算期间内,编制特别决算之收支于
该预算期间之总决算书。
第三章 决算之审核
第十三条 【总决算之说明】
财务部长审核各单位决算后,应依下列情事于总决算书中加具说明:
一、期入、期出是否与预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期入、期出是否与学生会工作计划相适应。
三、期出加下期保留数后与期入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四、预算期间内行政部门行使调查权之情形。
五、各单位有无违法失职或不当之情事。
六、各单位预算数超过或剩余之分析。
七、工作计画已成与未成之程度。
八、工作效能之程度以及与其他学校学生会同类机关之比较。
九、各方所拟关于期入、期出应行改善之意见。
十、其他有关决算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委员会稽核经费之原则】
财务委员会审核各单位之决算,应注意下列情事及效能:
一、总决算书之正确性及可靠性。
二、各单位有无违法失职或不当之情事。
三、各单位预算数之超过或剩余。
四、工作计画已成与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
五、其他有关决算之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委员会之审核】
财务委员会审核决算时,如有修正之主张,应立即通知原编造决算之单位限期答辩;
逾期不答辩者,视为同意修正;于必要时,亦得通知相关人员列席备询或提供资料。
决算经审定后,以副本分送本会会长及财务部长。
第十六条【财务委员会提出期限】
财务委员会应于总决算案提出后十四日内审核完毕,并于审核完毕后十日内,将决
算提出于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大会之审议】
学生代表大会对总决算书中有关预算之执行、工作计划之实施和效能及特别事件之
审核等事项,予以审议。
学生代表大会审议时,会长、财务部长应答复质询,并提供资料;对原编造决算之
单位,于必要时,亦得通知其列席备询或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附注表达之准用】
总决算书内附注表达之审核与审议,准用本法第十五条与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总决算书之审议期限与公布】
学生代表大会如至该会期结束未完成总决算书之审议,视同审议通过。
总决算书经大会审议通过后十日内由学生会会长公布之。
公布方式应以书面张贴于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办公室门口,并行张贴于国立台湾
大学学生会暨学生代表大会之电子布告栏看板,及其官方网站上。
第二十条 【应处分事项之处理】
学生代表大会对总决算书应行处分之事项为下列之处理:
一、与审定完成的法定决算书之差额,由会长及财务部长执行追讨之。
二、应赔偿之收支尚未执行者,由会长及财务部长执行之。
三、应惩处之事件,依法提出弹劾案、纠举案以及纠正案。
四、未尽职责或效能过低应予告诫者,提出纠正案。会长得于执行前项第一款与
第二款时,准用预算法第四十八条之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之一
审议通过之决算,经学生法院诉讼判决或仲裁判断应予更正者,得依决算程序更正
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出纳按月报告】
财务部出纳应按月将实际出纳情形及其结余,呈送财务部会计对帐之,并制作报告
分送本会会长、财务部长以及学生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查核。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长活动结束报告】
行政部门应于期中考周结束日之后十日内提出预算执行报告书。
财务委员会应于财务部长送达后七日内完成其查核,并于大会报告结果。
前项查核之办法及准则,由财务委员会订定之。
第二十三条 【决算书表格式之决定】
决算书表格式应具下列的字段:单位名称、计画名称、法定预算科目、法定预算金
额、决算金额、财务委员会审定数额、附注说明。
除本条文所订决算书应有字段以外,决算书表的格式由财务部长决定之。
第二十四条 【开会地点】
财务委员会之开会地点以学生代表大会办公室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 【参考资料】
学生会总决算书应附下列之参考资料文件:
一、各单位之预计工作计划书及实际工作计划书。
二、各活动执行评估报告书。
三、该期间学生会资产清单。
四、学生会上一届同一预算期间之法定决算书。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条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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