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 102-2 学生自治联合选举 选举公告三

楼主: tomchc (TOMCHC)   2014-06-01 10:50:59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102-2联合选举 选举公告三
一、 登记领票总数: 3365 人
二、 学生会长
1号 汪兴寰 173票
2号 王日暄 2660票 当选
3号 郭净源 168票
无效票 242票
投票率 10.3 %
三、 院学生代表
文学院
1号 涂欣凯 同意 97 票 反对 24票 当选
2号 姚柏宇 同意 94 票 反对 28票 当选
3号 邱子轩 同意 115 票 反对 26票 当选
4号 蔡佳升 同意 112 票 反对 17票 当选
投票率 11.7%
理学院
1号 洪子钧 同意 113 票 反对 19 票 当选
2号 林子翔 同意 173 票 反对 9 票 当选
投票率 9.25%
社会科学院
1号 许家睿 同意 211 票 反对 26 票 当选
2号 彭治齐 同意 187 票 反对 21 票 当选
3号 韩俊贤 同意 146 票 反对 41 票 当选
4号 陈禹竹 同意 141 票 反对 31 票 当选
5号 徐佑升 同意 99 票 反对 112 票
投票率 16.0%
医学院
1号 蔡炫锜 同意 136 票 反对 20 票 当选
2号 林昂颉 同意 139 票 反对 20 票 当选
3号 吴佳玲 同意 135 票 反对 13 票 当选
4号 林炳腾 同意 113 票 反对 22 票 当选
5号 王紫让 同意 96 票 反对 30 票 当选
6号 黄序立 同意 121 票 反对 16 票 当选
投票率 9.22%
工学院
1号 高章琛 同意 74 票 反对 55 票 当选
2号 赖樱芳 同意 145 票 反对 21 票 当选
3号 钟政霖 同意 109 票 反对 26 票 当选
4号 施正伦 同意 137 票 反对 15 票 当选
投票率 6.82%
生物资源暨农学院
1号 侯瑞瑜 同意 102 票 反对 40 票 当选
2号 郑佑宣 同意 93 票 反对 34 票 当选
3号 戴劭芸 同意 157 票 反对 26 票 当选
4号 张家豪 同意 125 票 反对 20 票 当选
5号 林承贤 同意 87 票 反对 30 票 当选
投票率 9.37%
管理学院
1号 王耀增 同意 37 票 反对 49 票
2号 颜崇益 同意 90 票 反对 20 票 当选
3号 苏靖富 同意 88 票 反对 27 票 当选
4号 林昕锋 同意 70 票 反对 24 票 当选
5号 陈映儒 同意 134 票 反对 10 票 当选
投票率 7.41%
公共卫生学院
1号 陈宣竹 同意 74 票 反对 0 票 当选
2号 曾靖轩 同意 52 票 反对 2 票 当选
投票率 13.5%
电机资讯学院
1号 吴轩宇 同意 112 票 反对 22 票 当选
2号 龚晏征 同意 128 票 反对 16 票 当选
3号 朱希平 同意 107 票 反对 16 票 当选
4号 杨牧衡 同意 117 票 反对 16 票 当选
5号 施保全 同意 86 票 反对 23 票 当选
6号 冯砚 同意 97 票 反对 17 票 当选
7号 辛尔康 同意 82 票 反对 20 票 当选
投票率 9.35%
法律学院
1号 邱丞正 同意 185 票 反对 32 票 当选
2号 谢孟璇 同意 244 票 反对 17 票 当选
3号 周易 同意 148 票 反对 42 票 当选
投票率 25.7%
四、 研究生协会会长
1号 陈乙棋 81 票
2号 周芷萱 1199 票 当选
五、 研究生协会代表
经研究生协会认定投票无效
六、 社会科学院学生会长
经社会科学院学生会认定投票无效
七、 工学院学生会长
1号 魏丞鸿 187 票 当选
八、 生物资源暨农学院学生会长
1号 吴汶铮 134 票
2号 吴坤育 151 票 当选
九、 管理学院学生会长
经管理学院学生会认定投票无效
十、 法律学院学生会长
1号 李心毅 116 票
2号 林宛潼 220 票 当选
十、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得分别于五日内及十日内向
学生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五条【违法诉讼之提起】
选举罢免机关办理选举、罢免违法,足以影响选举或罢免结果,候选人、被罢免人或罢免
案提议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或罢免投票结果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以各该选举罢免机关为被告
,向学生法庭行政庭提起选举或罢免无效之诉。
第六十六条 【当选人违法之情事】
当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选举罢免机关或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之日起
十日内,向学生法庭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一、候选人资格不实者。
二、当选票数不实,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者。
三、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
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者。
四、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锾,超过缴交时限而仍未缴者。
http://0rz.tw/6eCcT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