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立台湾大学 (以下简称本校) 奈米科技学程 (以下简称本学程) 由本校工学院、
电机资讯学院暨理学院共同举办,并组成奈米科技学程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
由工学院奈米机电系统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召集人。
第二条
为订定本学程方向,并执行学程之推动,奈米科技学程小组设置成员九至十五人,
由工学院院长、电机资讯学院院长与理学院院长聘任,任期三年。
第二章 修习资格
第三条
本校工学院、电机资讯学院、理学院及其他学院大学部之学生、研究所学生,得申请修习
本学程。
第四条
申请修习本学程学生,应通过本小组之审核,未通过审核之学生亦可修习本学程课程,
惟各课程之修习以具有学程资格之学生为优先。各课程其它修习条件,依据授课教师要求
订定之。
第五条
申请修读本学程之审核,每学期举办一次。本学程每年招收人数由本小组决定之。
第三章 课程
第六条
本学程分为核心课程和一般课程。申请通过之学生应修习至少廿学分。其中包含研修三门
(含)以上之核心课程,及四门(含)以上之一般课程。
第七条
本学程核心与一般课程名称及学分数请参见课程规划。
第四章 修业年限、成绩、学分
第八条
依“国立台湾大学跨院系所学程设置准则”第五条之规定,修读学程学生,已符合本系
(所)毕业资格而尚未修满学程规定之科目及学分,得检具相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延长
修业年限,至多以两年为限。但总修业年限仍应符合大学法修业年限之规定。
第九条
学生修习本学程之科目及学分数是否计入主修系所毕业应修学分数内,由其主修系
所认定之。
第十条
学生修习本学程各科课程之成绩,计入当学期学业平均成绩,本学程各科成绩及格分数,
依本校学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修习本学程科目学分,并同主修系所科目学分计入学期修习科目学分总数,
其学分总数应依本校学程办理。前项学分总数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数,达本校规定退学
标准者,应予退学。
第十二条
修满本学程规定学分数且成绩及格之学生,得向本小组申请核发本学程证明书。
第五章 学分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修习本学程而延长修业年限,依学校规定办理缴纳学分费,其每学期修习学分数
在九学分以下者,应缴纳学分费;达十学分以上者,学士学位班学生应缴交全额学杂费,
研究所学生应缴交学分费及学杂费基数。
第六章 预修采计与学分抵免
第十四条
本学程学生通过申请审查后,曾修习本学程课程之学分得办理抵免。
第七章 录取资格之保留
第十五条
已具本学程修习资格,而未修毕本学程学分之大学毕业生,若成为本校研究所学生,
得继续修习本学程,其已修习之学分数并入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工学院、电机资讯学院及理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后,送请教务会议通过公告实施,
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