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跨院系所学程设置准则

楼主: D123 (BlackTEA)   2003-03-01 16:54:14
国立台湾大学跨院系所学程设置准则
http://curri.aca.ntu.edu.tw/cur/program.htm
87.4.17 86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一次教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有系统的修习跨领域课程,增加多元学习之机会,特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学程应以具整合性为原则,至少有三个教学研究单位参与;各教学研究单位
拟设置学程时,应依本准则自订其学程设置办法并检附学程规画书送请教务
会议通过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必要时得送教育部核定。
第三条 各学程设置之办法,其内容应包括设置宗旨、学程名称、课程规画及学分数
、修读资格、人数限制、申请及核可程序等项目。
第四条 各学程课程规划至少为二十学分。学生修习学程科目学分,其中至少应有九
学分不属于学生主系、所、加修学系及辅系之必修科目,但各学程得为更严
格之规定。
第五条 修读学程学生,已符合本学系、所毕业资格而尚未修满学程规定之科目与学
分,得检具相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至多以二年为限,但总
修业年限仍应符合大学法修业年限规定。
第六条 学生申请修读学程,应检附历年成绩表向各学程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该单
位核定后,始得修读。
第七条 修满学程规定之科目与学分者,得检具历年成绩表,向学程设置单位申请核
发学程证明书;经审核无误并签请教务长、校长同意后,由学程设置单位发
给。未经核准修读者,不得发给学程证明书。
第八条 学程申请书由各学程设置单位自行订定之,证明书格式由教务处订定发给。
第九条 本准则经教务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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