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野传奇___‘复健一申冤状原文’

楼主: darsun (sun)   2006-05-22 19:49:44
申诉书
主旨:关于本人于95年1月3日向 贵校提起申诉乙案,依
贵校校秘字第0950000364号函覆说明二,
正式检附申诉书向 贵校所属该会提起申诉,敬请查照惠覆。
姓名:XXX
身份证字号:NXXXXXXXXX
出生年月日:XX年3月10日
住居所及电话:XX市XX街XX号XF 电话:092X-XXX-XXX
原处分决定之单位:国立台湾大学
壹、本案是否已提起诉愿或诉讼:尚未提出。
贰、申诉之事实及理由:
一、 本人服务 贵校七年,七年中年度考绩多次评列甲上,并多次获
人评会核予记功以上行政奖励,此除感谢服务期间历任长官对于本人
之肯定鼓励外,也足证本人在服务贵校期间,教学及学生服务工作上,
一直克尽本务,最后却因无法配合行政主管的要求胁迫以伪造文书的
方式签结经费,遭到罗织不实理由诬人入罪,在未经查证事实发函教
育部勒令调校,已严重损害本人名誉。
二、 本案起因为本人无法遵从 贵校某行政主管在经费核支处理上签具
不实理由,要求本校学生安全危机处理执行小组教官,配合以伪造文书
方式结案,甚至多次要胁如不遵从欲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此一令人费
解之违法行径,对本人及小组教官造成极大困扰与压力,经本人及小组
教官经会议讨论后共同决议,认为应依法行政,这样的命令实难遵从,
最后仍据实签结。
三、 在该案结案三日后,本人申请教育部进修博士班学费补助等乙、丙
类核可权益上此极为单纯且多有先例的案件上,遭到该主管一再刁难,
本人了解此为行政主管权责,只得遵照办理改以自费请休假方式参加本
校博士班考试报名。岂料,事后该主管却在严重违反程序正义,在事先
不告知人评委员及当事人有本惩戒案欲行讨论的情况下,召开对本人报
名博士班考试之惩戒案,会前蓄意不予本人于会前答辩准备时间,想出
了“违规报考博士班”为抗命罪等荒谬理由,于主持会议中,一再强势
主导欲进行惩戒,甚至于会中公然训斥人评委员是非不分,最后经表决
结果未通过惩处,自此,本案理应结案处理。
四、 但该主管却漠视第一次惩戒会议即遭否决之既成事实,数月后,于下
任前两天再行召开第二次惩戒会议,所持理由改以“不服从指挥督导”
之理由(依照惩戒规定,该理由处分范围为记大过一至两次),在会中
再次违反程序,不予本人答辩说明,会中逐一询问出席之10位委员,有
多达7位委员表达,个人利用休假自费进修,是否处分?必须慎重审议。
最后决议,未通过“不服从指挥督导”,记过以下处分为主管权责,若
主管认为必要,由主管自行决定。本人于该次会中表达如主管个人认为
一定要处分,亦请主管依据法规,行申诫一至两次惩处,本人如不服惩
处,再依规定提出申诉。该主管答复,当然会依规定处分(载于该此会
议记录中)。
五、 该主管于卸任前一天签呈未依法规之勒令本人调校处分,发函教育部,
教育部希望贵校能够补正人评会程序。
六、 遂第三度召开惩戒会议,会议事由以“XXX调校讨论案”召开人评会,
再次违反行政程序,会前刻意不告知本人调校理由,本人与会欲行答辩时,
才知道除第一次及第二次惩戒会议之所罗织的理由外,又新增列了三项本
人从不知悉的不实指控,本人于会中即提出程序正义与指控不实之质疑,
并于审阅会议记录时,提出补正本人会中发言漏列之请求,但均不为接受,
承办人(会议记录人)答复:主席认为XXX所述新增列之调校理由说名不符
实情,因该项说明内容系完全采自7.29日XX长之签呈,并未有新增列内容,
是故不需修改。
七、 本人勒令调校惩处乙案,起因为本人无法配合伪造文书的命令,但该
主管却在本人报名贵校博士班考试的问题上一在以不成立之事由若欲强行
入罪。就进修而论,鼓励进修为既定政策,有心上进的任何人理应受到鼓
励,而此进修同意与否之差别,在于获得长官同意与否后始行进修,在于
考上后是否能够获得教育部每学期部分学杂费补助与获得学位后可否将此
学位列入晋升上阶之晋升积分计算;任何人参加任何考试应为法律所保障
之自由,而本人却因参加 贵校博士班考试,却要受到处分?请问所持之
依据及标准何在?
八、 第三次惩戒会,对于本人勒令调校乙案,重点应着重在“基于何理由,
本人必须受到调校处分?这些理由成立与否?是否属实?”这些理由当然
对于人评委员之判断有直接之影响。
第三次惩戒会议再次违反程序正义,于会议前刻意不告知本人遭调校的理
由,当本人在会中发现提出该会议不符程序质疑,主席并未对会议召开程
序行任何补正,更重要的是此影响本人勒令调校乙案所罗列之理由是否属
实?竟完全未询问本人或请本人加以说明,甚至在本人提出质疑后亦然,
此等未经查证,违背事实之理由,却将之纳入惩处本人之会议记录公文书
之附件中,此行政作为已严重影响个人名誉,本人于会中提出该理由事实
不符之质疑,在会后要求修正个人再会中所发言内容(补登本人在会中提
出程序及与事实不符之质疑),亦不被采纳。行政处分后至今,对于最基
本应为之行政事项,如载明所为行政行为之主旨、事实、理由及法令依据、
表明所为行政处分意旨及不服行政处分之救济方法、期间及其受理机关等,
此等最基本之书面通知资料至今未见,本人于贵校服务时,曾多次对于本
案依据行政程序法第46条,请求阅览本惩戒案直接相关之个人进修签呈,
然承办人却一再以机密文件不得阅览为由拒绝,不免引人质疑,究竟有何
隐情?让个人的进修签呈列为机密文件呢?此一连串令人费解之行政过程,
是否符合程序正义?比例原则?
九、 贵校至今对于造成本案起因之行政主管企图胁迫部属签拟不实签呈
伪造文书,一再刻意回避不加处理,最后却在“胁迫伪造文书的行政主管
与依法行政的部属”之间,仲裁了依法行政的部属属于“人地不宜”必须
要勒令调校,其所考量的是公平正义,还是职务的尊卑呢?至今本人仍无
法理解所为依据何在?但本人深信 此仅 贵校为极少数人罔顾正义的作
法,贵校亦是我的母校,本人在求学期间所接触的师长同学,绝大多数都
是认真、杰出、富正义感,且让人敬重,所以我深信追求公平正义是不会
孤单的,这不也是 母校校训最重要的“敦品”的深切意涵吗?
贰、希望获得之补救:
一、厘清胁迫伪造文书之行政责任,敬请函覆说明。
二、造成本人名誉受损之行政行为,应行澄清处理。
此致
国立台湾大学
申诉人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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