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社团违规使用场地处理规则

楼主: chicco (Chicco)   2011-08-02 10:21:46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活动中心社团违规使用场地处理规则
100.5.30本校99学年度第2学期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使国立台湾大学学务处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组所管之场地或借用之各教学馆能获
得有效之运用,并保障本校社团借用场地之权利,故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之违规使用场地及记点制,规定如下列各款:
一、登记场地后未再申请核准或已获核准却未使用场地者,每一时段记1点。
二、擅自让渡或交换已核准之场地给本校其他社团者,每一时段记2点。
三、场地清洁未确实、门窗未关好、桌椅混乱、活动结束未关闭灯光、空调系统
未关或其他场地未恢复原状影响下一场次使用者之权益,每项记0.5点,依
序累加,单一场次最高记2点。
四、擅自开启教学馆未借用之设备或空调者,每一时段记3点。
五、擅自搬动未经核准借用之物品,记3点。
六、于禁止用餐之场地用餐者,记3点。
七、除干净之软底舞鞋外,穿其他鞋进入木质地板教室者,记3点。
八、损坏场地原貌,活动结束后未予复原者,记3点。
九、未借用场地而私自闯入使用者,每一时段记5点。
十、借用器材未准时归还或将器材携出至未经核准之场地者,记5点。
十一、申请内容与使用现况不符,每一时段记3点。使用现况不符且包含校外活
动或商业活动者,每一时段记8点。
十二、故意破坏现场设备者,记10点。
十三、活动逾时,未达15分钟者,记1点。
逾时超过15分钟者,记3点。
逾时超过30分钟者,记7点。
逾时超过45分钟者,记10点。
犯上述违规事项,若经劝导仍不改善者,依情节轻重,加记1至10点。
第三条 每学期记点累计达5点者,暂时停止网络登记场地权限,待缴交改善报告书后始
复权。
每学期记点累计达10点者,应停止网络登记场地权限,并公告于一活之多媒体播
放系统、公布栏、网页,待缴交改善报告书后始复权及撤除公告。
社团每学期记点累计达15点以上且情节重大者,迳予停止下一学期借用场地权
利。
记点纪录每学期重新归零。
每学期之起迄时间,依校行事历公告之时间。
第四条 活动中心礼堂之使用,除依第二条规定记点外,若有以下情事发生者,在下学年
度之礼堂场地协调会中,将被列入第二顺位名单:
一、观众未于晚间十点前全部离开礼堂之情形。
二、因活动布置等相关因素,造成影响下一时段使用者之情形。
第五条 如临时有事需取消已获核准之场地,最迟需于使用场地之前七日至活动中心进行
取消,每取消一时段之场地,记0.3点。如于活动七日内方进行取消者,每取消
一时段之场地,记0.5点。
第六条 每学期记点累计达5点、10点、15点者,将透过社团活动资讯系统,寄发停权通知
至社团负责人及社团指导老师所登记之电子邮件信箱。
第七条 本规则经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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