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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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艺文补助申请须知修正注意事项
一、本年度艺文补助申请将由三期改回为二期:第1期受理收件时间自本须知公告日起,
至99年11月10日(三)止(限100年1月1日以后之计画,并于100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第2期受理收件时间自99年11月11日起,至100年5月2日(一)止(限100年7月1日以后
之计画,并于100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二、本年度起开放使用线上登录填写相关表格输出,请迳上本局网页
www.culture.gov.tw/frontsite/art_index.jsp。后续并可查询申请进度,欢迎多加利用
。
三、申请计画请确实编列预算,如获本局补助,结报经费时本局补助经费超过实际支出总
经费二分之一者﹙除公告补助经费时本局补助经费已超过总经费二分之一者外﹚及实际支
出缩减超过预算经费二分之一者,本局将送结案审核委员会议审查,并得列入行政考核纪
录之重要参考。
四、经核定补助之申请案,应依计画内容确实执行。计画变更未于计画办理前函报本局同
意者,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纪录之重要参考。
五、音乐类申请案若为重奏类型,请检附演出人员合作演出之有声资料。
六、申请案递件,应一案一信封送件,申请案表件及计画书请依序排列并以回纹针或燕尾
夹固定之,请勿装订或以胶装或环装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开会审查。
七、申请专业艺文类“空间营运管理”应以全年度申请为原则,于每年第一期提出申请。
另结案时应附申请者使用情形报告,及提供公共使用,资源共享之使用记录。
八、申请研讨会、研习推广、研习进修,采收费或售票者,应于企划书(及表格12)详述
收费标准或票价结构、预估收费或售票收入、公部门补助款之运用方式,若有招生简章请
一并检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