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规] 台大板板规 ver. 2021 v1

楼主: saturday5566 (星期六56)   2021-06-23 16:45:57
第1章 总则
1. 为维持本板秩序,并保障使用者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2. 本看板为台大讨论板,可进行对于任何台湾大学的相关事宜进行讨论。
3. 本看板崇尚自由讨论风气,于不牴触其他规定之前提下保障所有言论自由。
4.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法律、站规、群组规、小组规牴触者,优先适用上级规定。
5.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中华民国法律、站规、群组规、小组规为依据。
第2章 发文
1. 本规则所称发文,其定义如下:
  A. 于本看板新增文章
B. 回复文章至本看板
C. 于本看板修改并存入文章
D. 转录文章至本看板
2. 本规则所称文章,包含以下部分:
A. 外标题
B. 内标题
C. 内文
D. 签名档
E. 于推文区编辑新增之内文
3. 为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并确保沟通顺畅,本板允许以各族群母语发文。非以
繁体中文华语发文者应于内文开头附上完整繁体中文华语翻译。违规行为之
认定,以华语翻译为主。
4. 文章之内文应超过繁体中文三十字。标题、签名档、于推文区编辑新增之内
文、标点符号、非繁体中文、表情符号、网址或故意增加之无意义文字不算
在字数内。板主执行板务者不在此限。
5. 标题之语意表达应以繁体中文华语为主,若需使用其他语言应于不妨碍不特
定多数人理解之范围内为之。但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6. 标题应与内文相符且必须包含正确分类,分类框应使用半角方括号,未经板
主同意不得自订分类。
7. 非板主不得使用[公告]分类(转录他板公告至本板除外)。
8. 发文应与台湾大学相关,且应具备可观性、建设性、公众利益、实用性或参
考价值。
9. 涉及金钱交易之文章应至NTU_GoodLife板发文;单纯宣泄心情而无实质说明
及讨论价值之文章应至NTU_Hate板发文,并请遵守各该板板规。
10. 同一篇文章不得在无重大讯息更新等必要情况下,利用自删重发或自回文等
方式手动置底。但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11. 每人每日发文不得超过三篇,单纯编修文章而无新增文章至看板者除外。因
任何原因自删、被删除或分身张贴皆视为使用额度。但另有规定者,从其规
定。
12. 禁止在一个月内于本板以相近内容发文超过两次。
13. 禁止在一周内于本板及其他三个以上看板以相近内容发文。
14. 未经作者同意,禁止于本板以任何形式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获
原作者同意者应于内文标明已获得许可,否则视同未经原作者同意,惟著作
权法上例外者为例外。本条需由著作权人检举,板主始得认定。
15. 经板主群认定已充分讨论、已失控或有引战嫌疑或其他有必要中止之讨论串
,得以公告说明理由并宣布讨论串禁止回复,自公告发出起30分钟后不得再
以该主题发文,避免大量占用看板板面。
16. 违反本章规定第3条至第10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一周,累犯加重水桶两倍
并退回文章。惟首次违反本章规定第3条至第6条者,板主应先要求其限期补
正,未于限期内补正者仍依本条规定处分。
17. 违反本章规定第11条者,除删除所有超贴文章外,每超贴一篇水桶一周。
18. 违反本章规定第12条至第14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两周,视情节轻重得退回
文章,累犯加重水桶两倍并退回文章。
第3章 推嘘文
1. 本规则所称推嘘文,其定义如下:
A. 于本看板所新增之推文、嘘文及箭头。
注:根据2018/3/10投票结果,转录文章不需删除原文推嘘文,随原文转至本板
之推嘘文不受本板管辖
2. 推嘘文之语意表达应以繁体中文华语为主,若需使用其他语言应于不妨碍不
特定多数人理解之范围内为之。
3. 一篇文章一个ID限推一次同一图片
4. 未经推嘘文者之同意,禁止任意删除、修改他人之推嘘文。若因推嘘文违反
其它规定,经板主通知发文者删除为例外。本条限遭修改之使用者检举。
5. 禁止在一篇或多篇文章中超过三次重复、相似、空白且无关讨论之推嘘文。
6. 违反本章规定第2条至第3条者,除删除所有违规推嘘文外,每条违规推嘘文
水桶三天。
7. 违反本章规定第4条者处水桶两周,累犯加重水桶两倍
8. 违反本章规定第5条者处水桶一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视情节删除推嘘文。
第4章 看板违规事项
1. 发文或推嘘文不得使用难以辨识之符号造成使用者阅读困难。本条所称难以
辨识符号包含:
A. 过量且非必要之语码转换(俗称晶晶体)
B. 注音文
C. 火星文
D. 其他经板主认定妨碍阅读之符号
2. 未经当事人同意,禁止公布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但依站方或组务要
求者不在此限。
3. 禁止针对个别族群之仇恨言论。特定族群系指基于不同的种族、性别、年龄
、国籍、身体状况、性倾向等先天差异的不同族群。仇恨言论系指威吓、诽
谤,或煽动针对个别族群作出暴力、歧视及憎恨的言论。
4. 发文或推嘘文不得包含限制级、使不特定多数人感到惊吓、恶心、不适之内
容或连结。讨论上显有必要者于加注警告并采取遮蔽措施为例外,但仍不得
包含限制级内容或连结。本条不受检举时效限制。
5. 发文或推嘘文不得欺瞒板友或以肯定语气对不实讯息做事实陈述。但能证明
其于发文前已尽合理查证义务且具相当理由确信其真实者,免除删文或删除
推嘘文外之其他处分。
6. 未经同意,禁止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经本人公
开之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保护法上例外者为例外。本条限本人或本人授权之
代理人检举,并应检附证明。个人资料之范围以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为准。
本条不受检举时效限制,效力不因站方开罚单减损。
注:由于板主无法即时执行板务,强烈建议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先至
Board-Police板报案,由站方介入处理。
7. 禁止冒充他人ID、校方或政府机关发文或推嘘文。冒充ID之部分以站方于
Violation板之认定为准。本条不受检举时效限制,效力不因站方开罚单减
损。
8. 禁止对特定人物进行与事实无关的挑衅、谩骂、威胁、毁谤与侮辱性评论。
暗示、影射、同音异字等客观上得确定所指涉对象与内容者亦同。本条需经
本人或本人授权之代理人检举,板主始得认定。
9. 禁止引战。称引战者,系指以片面、不正确或违反一般人知识水准之内容引
发负面观感或贬抑特定群体之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引战文、钓鱼文、讨嘘文
、反串文等。
10. 严禁任何广告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广告讯息、业配宣传、点阅率红利网站、
可分红缩网址、拍卖网站、个人部落格、个人之影音网站频道等。本条不受
检举时效限制,效力不因站方开罚单减损。
11. 严禁利用本板不当更动PTT数值,是否不当更动数值以站方于ID_Finance板
之认定为准。本条不受检举时效限制,效力不因站方开罚单减损。
12. 严禁任何经站方公告之本站不受欢迎人物使用本板,本条不受检举时效限制

13. 发文违反本章规定第1条者,板主应先要求其限期补正。未于限期内补正者
删除文章并水桶一周,累犯加重水桶两倍并退回文章。以推嘘文违规者,删
除所有违规推嘘文并视情节水桶一周至两周,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14. 发文违反本章规定第2条至第5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两周,视情节轻重得退
回文章,累犯加重水桶两倍并退回文章。以推嘘文违规者,删除所有违规推
嘘文并视情节水桶两周至一个月,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15. 发文违反本章规定第6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一个月,视情节轻重得退回文
章,累犯加重水桶两倍并退回文章。以推嘘文违规者,删除所有违规推嘘文
并视情节水桶一个月至两个月,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16. 发文违反本章规定第7条至第9条者,删除文章并视情节水桶两周至一年,视
情节轻重得退回文章,累犯加重水桶两倍或永久水桶并退回文章。以推嘘文
违规者,删除所有违规推嘘文并视情节水桶两周至两年,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或永久水桶。
17. 发文违反本章规定第10条者,除移送Violation板处分外,删除文章并水桶
六个月,视情节轻重得退回文章,两篇以上违规或累犯永久水桶。以推嘘文
违规者,除移送ADer-Killer板处分外,删除所有违规推嘘文并视情节水桶三
个月至六个月,两则以上违规或累犯永久水桶。于本板及他板跨板违规者不
论发文或推嘘文一律永久水桶。
18. 经提报至Violation板或ADer-Killer板且尚未于本板发文或推嘘文之跨板违
规ID,板主可预防性水桶至多两周,但应于处分后二十四小时内至
Talk_Service板申请追认,如未于时限内申请追认或组务不同意时,该处分
立即失效,并应补偿实际水桶日数之豁免权。
19. 违反本章规定第11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六个月,视情节轻重得退回文章,
两篇以上违规或累犯永久水桶。
20. 违反本章规定第12条者除移送站方处理外,永久水桶并退回所有文章,无法
退回之文章及推嘘文全数删除。
第5章 网宣特殊规范
1. 本规则所称网宣文,其定义如下:
A. 由校方主办或协办之活动宣传图文
B. 由本校在学生主办或协办之活动宣传图文
C. 由本校社团主办或协办之活动宣传图文
D. 由本校合作之学术单位主办或协办之活动宣传图文
E. 政府机关主办之活动宣传图文
F. 由本校合作之产业单位主办之活动宣传图文
G. 以本校学生为目标之征才说明会宣传图文
H. 其他校方许可使用本校场地之活动宣传图文
I. 本校校内店家之活动宣传图文
J. 校外店家提供台大或台湾大学联盟教职员生专属优惠之活动宣传图文
2. 网宣文标题可使用任何语言,不受第一章第5条限制。
3. 网宣文应使用[网宣]分类发文,以推嘘文为之者仅限于有关之文章内。
4. 网宣文需自活动起始日往前十日推算内始可发文。
5. 非店家发布且未被删除之网宣文可自删原文手动置底一次,不受第二章第10条
限制。
6. 每个符合本规则之店家一个月限发一次网宣文,单纯编修文章而无新增文章
至看板者除外。因任何原因自删、被删除或分身张贴皆视为使用额度。
注:依据2018年4月3日之投票结果订定
7. 属于本章第1条F、G、H、I、J项且定有截止日期之网宣文应于截止日后一周
内自行删除。以推嘘文为之且无违反规定者除外。
8. 属于本章第1条I、J项之网宣文应于发布网宣文前自行删除旧的网宣文。首次
发文者或以推嘘文为之且无违反规定者除外。
9. 未经许可,禁止所有不属本章第1条规定之活动宣传图文。非营利公益性质之
活动宣传图文得向板主申请许可后,视为网宣文办理。
10. 发文违反本章规定第3条者,视为违反第二章第6条。以推嘘文违规者,视为
违反第四章第9条。
11. 发文违反本章规定第4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一周,累犯加重水桶两倍并退
回文章。以推嘘文违规者,删除所有违规推嘘文并视情节水桶一周至两周,
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12. 违反本章规定第5条至第6条者,视为违反第二章第10条。
13. 违反本章规定者第7条至第8条,删除文章并水桶两周,累犯加重水桶两倍并
退回文章。以推嘘文违规者,删除所有违规推嘘文并视情节水桶两周至一个
月,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14. 违反本章规定第9条者,视为违反第四章第9条。
第6章 征求特殊规范
1. 本规则所称征求文,其定义如下:
A. 征求受试者或问卷
B. 提供职缺征才(下称征人文)
C. 征求资料、物品或服务(下称征物文)
D. 征求同伴
2. 本规则所称之交易,依各该法律/法令所禁止之行为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实
体货币与有价证券、任何形式虚拟货币(含批币)、以物易物、各形式服务
、赠送等。
注:药事法第49条及药事法施行细则第33条规定,供应药品或医疗器材需具备
“药商”资格,所谓供应亦包含无偿之赠与。
3. 征求文应使用[征求]分类发文,仅本章第1条C、D项得以推嘘文为之,且限于
有关之文章内,且每一帐号一个月内限发一篇。
4. 本章第1条A项限由本校在学生或其他学术单位为学术用途发出。
5. 征求人体研究或人体实验之受试者应取得研究伦理委员会核可。
注:“人体研究法”第三条定义人体研究系指“取得、调查、分析、运用人体
检验或个人之行为、生理、心理、遗传、医学等有关资讯之研究”
6. 征求受试者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
A. 研究计画主持人
B. 研究目的
C. 研究进行地点、时程
D. 研究进行方式、内容
E. 审查类别(非人类研究或人体实验免填)
F. 受试者纳入/排除条件
G. 受试者是否易受到胁迫或不当影响之伤害
H. 提供给受试者的报酬金额、给付方法以及给付时程规划
I. 征求受试者期间、人数
J. 保证参与者之隐私
7. 采用欺瞒(deception)方法之研究严禁于本板征求受试者,本条限实验相关者
检举,本条不受检举时效限制。
注:参照本板讨论串“审判心理之研究诚征受试者”,目前机制未能有效确保
受试者不受伤害,为保护本板使用者故严格禁止。
8. 征求问卷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
A. 问卷设计者
B. 研究目的
C. 提供给填答者的报酬、给付方法以及给付时程规划
D. 保证参与者之隐私
9. 承诺提供报酬之问卷征求文应按时给付报酬,并至迟于规画之时程截止后三
日内于原文回报报酬给付状况,本条不受检举时效限制。
10. 征人文限由本校校内单位、中央研究院或与本校有合作关系之学术单位发出
。板主可要求发文者于文中明示发文者单位与本校合作之关系,或要求发文
者站内信告知板主。
11. 征人文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
A. 聘任单位
B. 职务名称
C. 人数
D. 征求条件、资格要求
E. 工作地点
F. 工作时间(以时薪计者应写明时数)
G. 工作内容
H. 薪资(须明确写出金额)
I. 聘任单位联络方式
J. 其他法律规定应载明事项
12. 征人文不得违反劳动基准法、就业服务法、性别平等工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本条不受检举时效限制。注:常见违法事项包含不提供劳健保、未写明薪
资(如:经常性薪资未满四万却写面议、比照科技部学士与硕士级专任研究
助理待遇等等)、要求提供非必要之隐私资料、限制性别等。
13. 征物文限由本校学生或校友发出,征求标的为资料者除外。
14. 本板禁止以金钱交易,涉及金钱交易之文章应至NTU_GoodLife板发文。
15. 严禁交易公告执行清单所列出之物品,本条不受检举时效限制。
注:#1QOArzZ7 (SYSOP) 公告执行清单20180430
16. 征求文之相关权利人应自行备份,本板不保障文章留存时效。
17. 发文违反本章规定第3条者,视为违反第二章第6条。以推嘘文违规者,删除
所有违规推嘘文并视情节水桶两周至一个月,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18. 违反本章规定第4条、第10条、第13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两周,累犯加重
水桶两倍并退回文章。
19. 违反本章规定第5条、第6条、第8条、第11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两周,视
情节轻重得退回文章,累犯加重水桶两倍并退回文章。
20. 违反本章规定第7条者,退回文章并水桶两年,该计画主持人列入黑名单并
公布于板规,永远禁止于本板征求受试者。累犯或为黑名单之计画主持人征
求受试者加重水桶三倍或永久水桶。
21. 违反本章规定第9条且无正当理由未回报或未完成给付者,水桶一年。超过
时限回报或完成给付者,水桶三个月。已执行之水桶若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则
应立即解除,但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22. 违反本章规定第12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六个月,视情节轻重得退回文章,
累犯加重水桶两倍并退回文章。
23. 违反本章规定第14条者,视为违反第一章第9条。
24. 违反本章规定第15条者,依站方规定水桶一年并无条件退回文章。
25. 以推嘘文违反本章规定第4条至第15条致无法删除文章者,删除违规推嘘文
;须退回而无法退回文章者,水桶时间加倍,但不得超过原上限之三倍。
第7章 新闻特殊规范
1. 新闻标题可使用任何语言,不受第一章第5条限制。
2. 使用[新闻]分类应遵守下列规则:
A. 发文张贴新闻应使用[新闻]分类
B. 标题应为原新闻标题,但张贴新闻属讨论上有必要并以回复文章至看板
方式张贴者不受本章规范限制
C. 将新闻以转录的形式至本看板时,须将原文章之推嘘文删除
3. 发文张贴非繁体中文华语之新闻应于开头附上完整繁体中文华语翻译,并注
明译者。
4. 发文张贴新闻应与台湾大学相关,且应具备可观性、建设性、公众利益、实
用性或参考价值。
5. 每位使用者每日限发文张贴一篇新闻,单纯编修文章而无更换新闻内容或新
增文章至看板者除外。因任何原因自删、被删除或分身张贴皆视为使用额度。
6. 发文张贴新闻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
A. 原标题
B. 日期
C. 记者、编辑或作者署名(外电新闻可免)
注:署名应为自然人姓名,不得为XX中心、综合报导等
D. 新闻来源(本国新闻可免)
E. 完整新闻内文
F. 来源网址
7. 发文张贴新闻不得有下列情形:
A. 来源网址失效。
B. 来源网址超过一行。(请使用缩网址)
C. 无记者、编辑或作者署名之本国新闻。
注:署名应为自然人姓名,不得为XX中心、综合报导等
D. 无来源之外电新闻。
E. 影音新闻未附官方文稿。
F. 与看板上已存在之新闻重复。
G. 非第一手来源发布之新闻。(如来源为奇摩新闻等)
H. 超过三天之新闻。
I. 分篇新闻非第一篇张贴者。
J. 以汇整方式一文多PO新闻
K. 发布至本板后更换新闻内容
L. 新闻之内容来源仅包含网络讨论区或不具名网友,如:巴哈姆特、PTT、
DCARD、Facebook社团、“有网友表示”等。
8. 张贴新闻严禁下列情形,本条不受检举时效限制:
A. 伪造来源、记者、编辑或作者署名
B. 修改或增减原标题。
C. 修改或增减原内容。
9. 违反本章规定第2条 A.未使用[新闻]分类者、C.未删除推嘘文者,视为违反
第二章第6条。 B.未使用原新闻标题者,视为违反本章第8条。
10. 违反本章规定第3条者,视为违反第二章第3条。
11. 违反本章规定第4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两周,累犯加重水桶两倍并退回文
章。与其他规定竞合时优先适用本条。
12. 违反本章规定第5条者,视为违反第二章第11条。
13. 违反本章规定第6条至第7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一个月,视情节轻重得退回
文章,累犯加重水桶两倍并退回文章。
14. 违反本章规定第8条者,水桶六个月并退回文章。与其他规定竞合时优先适
用本条。
第8章 板务执行规范
1. 本规则所定之执行时间换算如下:
A. 一周等于7天
B. 一个月等于30天
C. 一年等于365天。
2. 板务之沟通往来应以站内信为准。非以站内信为之者,板主得迳为不受理。
3. 板主对违规行为做出处分前应先发文公告至看板,若因事态紧急等事由而先
行处分者,最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发公告。公告应包含下列资讯:
A. 被处分的使用者ID
B. 违规文章标题
C. 违规时间
D. 违规内容
E. 违反之规定
F. 判定违规之理由
4. 做成处分后应将处分公告及违规文章一并收入精华区公开保存,以作为累犯
加罚之计算并供他人参考或被处分者申诉寻求救济。
5. 称累犯者,系指经板主依某板规处分后二度违反同一板规。
6. 累犯加罚为各条分开计算。
7. 虽为累犯,但离前次犯规超过三年度者视为初犯。仅统计年份不计日期及月
份,违规时间为当年度及前二年度。
注:2020年1月1日之违规仅需视其于2020、2019、2018是否有违规纪录判断累
犯与否,而2020年12月31日之违规亦同。
8. 若同时触犯多条板规或多篇文章违规者,采一罪一罚处置。
9. 触犯板规而于板主处分前自删者,原则上不予追究。但经板主判断有追究之
必要者仍得依规定处分。追究之必要性由板主宽松认定之。另有规定者,从
其规定。
10. 违规者不得主张不法之平等。
11. 限期补正之期限由板主裁量,但至多不得超过三天。
12. 限期补正之通知限以站内信或于违规文章中以推嘘文为之。
13. 板规修订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14. 板主仅对上任后发生之违规有处分权。
15. 补偿之水桶豁免权应纪录于精华区,永久有效。
16. 板主不得自行认定帐号由同一人持有,需由帐号部判定
17. 同一人持有之帐号,累犯次数合并计算。
18. 水桶期间使用同一人持有之其他帐号或请人代PO者,同一人持有之其他帐号
或代PO者无条件水桶至原帐号水桶期限
19. 水桶期间使用同一人持有之其他帐号或请人代PO违反板规者,原帐号水桶期
限应加上同一人持有之其他帐号或代PO者所应处分之水桶日数,同一人持有
之其他帐号或代PO者无条件水桶至延长后之原帐号水桶期限。
20. 累犯本章第13条及第14条者无条件退回文章并永久水桶所有相关帐号。
21. 代PO违反本板板规者不因其为代PO而减轻处分。
22. 若有重要事项需要公布但权限不足或仍受水桶处分中,可寄信请板主代发。
经板主认定后认为有必要代发,即代为从信箱转录到板上并附上原作者id。
23. 若使用者非故意违反板规(如回信操作失误、手机操作问题、误删他人推文
),板主得视情节减少水桶日数,但最低不得低于一周且仍应计入累犯次数
内。
24. 板主得将文章标记为待查证,但应发文公告至看板并说明理由并应于五个工
作天内完成查证。逾时未完成查证者,文章作者得要求板主取消标记。
25. 板规未尽事宜,以Ptt站规、台湾大学校规及中华民国法律为依据。 若发生
板规未规定之意外状况,板主将临时应变以比例原则处理。
26. 板规之最终解释权归板主及上级组务所有。发生冲突时依上级组务解释为准

第9章 检举规范
1. 检举限以站内信向板主为之,非以站内信检举者概不受理。
2. 本板使用者均得向板主检举本板之违规行为,非以当事人为限。但另有规定
者,从其规定。
3. 检举应包含下列事项,有缺漏者板主得迳为不受理:
A. 违规文章代码(AID)
B. 被检举人id
C. 违规内容(推嘘文或文章内容)
D. 认为其可能违规之理由
4. 检举时效为违规发生时间起算七日,超过时效之检举板主得迳为不受理。但
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5. 每位使用者每周检举数量以五篇为限。达到五篇者,板主得回复七日内不再
受理并要求停止站内信。经板主回复不再受理仍寄发站内信者,板主得向
Violation板检举。
6. 检举被驳回达五件之使用者,板主得回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并要求停止站内
信。经板主回复不再受理仍寄发站内信者,板主得向Violation板检举。
第10章 申请投票与赌盘
1. 有需要于台大板举行投票或赌盘者,请向板主申请。板主同意则会协助举行
活动,并公告之。问卷调查不适用此申请。
2. 考量近年来使用者多以手机利用PTT,板主或其他经板主同意之使用者得举办
推文投票以评量本板使用者意向做为参考。称推文投票者,系指以计数使用者
意向为目的,而要求以特定格式推嘘文并以之作为计数之唯一标准。单纯讨论
意向不属推投。
3. 推投期间不应超过三天,投票结果不具约束力。
4. 以下事项不得直接以推文投票为之,但可以推投结果做为参考:
A. 板规修订
B. 板主选举
C. 判决之作成或变更
D. 其他专属于板主或上级组务之权力
5. 推文投票应使用[推投]分类。
6. 未经板主同意不得擅自举办推文投票。
7. 违反本章规定第5条者,板主应先要求其限期补正,未于限期内补正者于推文
投票结束后水桶一周,一年内不得再为推文投票之申请。
8. 违反本章规定第6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两周,累犯加重水桶两倍并退回文章

第11章  申诉与救济
1. 使用者不服板主之板务处分,请先与板主以站内信沟通。沟通后仍不服或板
主未于收到沟通信件72小时内(以站内信寄出时间计)回复,得于受处分日起
30日内,至Talk_Service板提出 [申诉] 案。
2. 板主有下列情形者,使用者得于事实发生30日内,至Talk_Service板对板主
提出 [检举] 案。提出时应检附具体事证或足认有违反规定之事由。
A. 两周未上站者
B. 三个月未编辑精华区者
C. 五天未处理板务者
D. 其他违反各级规定之情事
3. 使用者提出申诉案,应检附沟通信件及相关申诉案文件。如涉及水桶处分,
应检附被处分文章与处分公告(信)。
4. 若使用者于组务板提出之申诉案或检举案,所提供之信件及文章有缺漏,应
尽速补正。经小组长通知补正后7日仍未补正者,小组长得驳回该申诉案或检
举案。
5. 见#1CLXxDNX (SYSOP)
6. 见#1Tji0FC2 (Talk_Service)
第12章  板主选罢规范
1. 板主任期一年,每至寒暑假选出新板主。
2. 若板主提早辞职将补选板主。补选板主任期不重计,一样当到当年度任期再
进行重选。
3. 登入次数180次以上、发文篇数满20篇且退文篇数为0者始具参选资格。
4. 于时任板主公告之期间内依规定完成参选程序,且已明确阐述其政见者,为
候选人。
5. 候选人于选举期间遭水桶或退回文章者丧失竞选资格。
6. 投票将记录IP及选项以防止灌票。
7. 严禁任何人于选举结果公布前以任何方式公开或非公开发表为候选人当选或
不当选之交易。包含但不限于祭品文、允诺、要求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
等。候选人于当选后被判决曾违反本条者,其当选无效。
8. 违反本章规定第7条者,包含同一使用者持有之帐号两年内不得参选。发文违
规者删除文章并水桶六个月,视情节轻重得退回文章。以推嘘文违规致无法删
除文章者,删除违规推嘘文;须退回而无法退回文章者,水桶时间加倍。以非
公开方式为之者,水桶两年。若违反第7条规定者为候选人,立即丧失候选资
格,且上述除退文之外的各罚则均加倍处罚。
9. 其余未尽事宜、变更选举资格,由时任板主视情况另订之。
第13章  祭品文规范
1. 本规则所称祭品文,系指发表内容在发文者自订条件成就后,须兑现祭品(
如:发p币、发鸡排)之文章或推嘘文。
2. 发表祭品文之前,应事先取得板主同意。原则上若未违反规定,板主宜从宽
认定之。
3. 祭品文内容应包含祭品发放条件、发放数量、发放时间以及发放地点。惟若
祭品为虚拟物(如发放p币),则不需包含发放地点。
4. 祭品发放条件成就后,两周内需发放祭品,并于原文检附证据。
5. 违反本章规定第2条至第4条者,删除文章并水桶两周。惟若因特殊原因且事
先经板主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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