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问卦一下,
台大学生会的选举法和国家层级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是否任何办法与原则都是一致
的,
如果这两套法是彼此有一些规则的不同,
那么学生会援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正当性为何?
意思是说如果学生会的选举办法与公职人员选举法彼此有不同的话,那么学生会的某些方法
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也是属于违法
类似美国法律未规范就引用中共法律一样
另外,学生会长算是“公职”吗?
我不懂
学生自治性社团是“公职吗”?
明明已经承认自己的办法[未规范]了
然后引用国家层级的法律《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公布学生姓名,宣判同学[违法],
请问作出判决的人的权限为何?
是法官吗?
毕竟高同学也是台大学生自己人
他被欺负台大人也会关心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