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udn
2.完整新闻标题:
吴瑞北声请挡管中闵上任校长 法院裁定驳回
3.完整新闻内文:
教育部勉予同意管中闵就任,但身为候选人之一的电机系教授吴瑞北,要求教育部不得未
重启遴选就发聘台大校长,必须先厘清遴选争议,不能漠视法律程序、恣意滥权发聘,向
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防教育部聘管中闵。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权衡公私益,认为声
请无理由,今裁定驳回,可抗告。
吴瑞北指出,台大报教育部订1月8日为管中闵正式上任日期,而学期开始是2月1日,根本
不急着那么早交接,显然是为防止行政院诉愿委员会的诉愿结果出炉,教育部完全没有程
序正义。
去年7月间,叶俊荣新任教育部长,九月间,叶俊荣拍板台大校长遴选案,要求台大退回
到包含管中闵在内的五位候选人阶段,重新进行遴选,且要求遴委会须先决议遴委、富邦
金控董事长蔡明兴是否回避或解除遴委职务。
吴瑞北担忧叶俊荣恐直接聘任管中闵,将造成其他候选人权益丧失并难以回复,九月间首
度向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主张在诉愿等台大遴选相关诉讼判决确定前,教育部不
得在未重启遴选下,迳行作成校长聘任的行政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订9月25日下午开庭审理,但因叶俊荣在9月12日要求台大重启遴选,
“情势变更”,吴瑞北认为“危机已解除”,没有声请之急迫性及必要性,递状撤回声请
,庭期因而取消。
教育部去年12月24日勉予同意管中闵就任,引发吴瑞北不满,12月25日早再度向法院声请
定暂时状态假处分,要求教育部不得在台大未经重选程序前,迳自发聘书给管中闵当校长
。
裁定指出,吴瑞北参与台大校长遴选,且经第一阶段选出为8名候选人之一,作为校长遴
选对象(并为当选人管中闵之竞争相对人),依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
第6条第1项、第2项规定,吴具有“遴选程序应公正进行”主观公权利,对于遴选程序公
正进行,自可认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本诸“遴选程序应公正进行”请求权,提起本案诉
讼,可认具当事人适格而有公法上法律关系争议。
叶俊荣于去年12月24日公开宣示将“勉予同意”聘任管中闵为台大校长后,翌日即以107
年12月25日函发文台大,并获回复将于108年1月8日就任交接,则吴瑞北争议中的公法上
法律关系,也可认为有重大变动急迫危险。吴就校长遴选争议所主张者,于本案诉讼乃重
启遴选程序,而于本件声请案则是维持“教育部未聘任管中闵为台大校长”现状。
教育部以107年12月25日函,同意聘任管中闵为台大新任校长,吴声请禁止教育部核发聘
书予管中闵,可认是“维持现状”适当手段。但本院经开庭听取两造言词陈述,又发函向
台大征询意见后,权衡台大校长遴选争议所涉各方公私利益,认吴请求维持“教育部已经
同意聘任、但管中闵未获聘任”现状,尚难通过必要性审查,故本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
,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此外,吴另于107年12月28日具状提出“备位声明”,请求停止教育部107年12月25日函之
执行等。法院认为,本件假处分声请案之系属与教育部函文是于同日发生,吴并无就该函
提起诉愿后另案声请停止执行之余裕,固为事实,但本件吴并非该函文受文者,且未对该
函文提起诉愿,则吴另为声请停止执行,客观上与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3项要件仍有未合
;且行政法院对于声请停止执行,仍须进行利益权衡,而本院就大学遴选争议应否维持现
状权衡如上,则吴另以“备位声明”所为请求,于本件裁定结果,并无影响。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75117
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