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学期第一次校务会议学生会总提两案
【编号:107107 (收件时间:107.9.28 17:30 )】
提案人:郑景平、陈炳煇、游哲纶、林谦、吴奕柔、林宇廷、许瑞福、吴瑞北、吴荣梅、
苏炫荣、黄脩闵
案由:本校各学生自治组织应有公务信箱与联络各该会员之权限。
建议(决议草案):确认本校学生自治组织应有公务用ntu mail信箱,与联系其会员之权限
,俾保障本校学生之权利。
说明:
(一)本校学生自治组织对外代表其会员发声、对内其会员施政,实为有完整责任与能力
之自治实体。然而现今制度下,却缺乏对本校学生自其所属之各自治组织获取资讯之权利
之保障。对于自治组织而言,现今仅能透过非官方管道(如:脸书粉丝团)发布资讯,或
请托行政体系之对口单位(如:课外活动组)代为发布资讯,无法确保每一位会员均能有
效、即时获取资讯;对于本校学生而言,常有因无法即时得知资讯导致权益受损(如:本
次工学院学生会会长选举)。凡此种种,均导致学生对于其所属自治组织缺乏连结,从而
参与意愿低落;严重者更导致自治组织之代表生活失衡(如:若夜间宿网系统故障时,却
无法将资讯推播给住宿生,每每导致生治会干部与网管之私人信箱被灌爆,除一一手动回
覆外别无他法,更无助于解决问题。)
(二)另外,在无公务信箱时,自治组织之干部仅能以私人信箱与其会员联络, 除有危
及隐私权之疑虑外,公私不分之状况亦将导致自治组织之干部产生混乱:若课业上重要讯
息被自治组织之事务掩盖,对自治组织之课业亦不免造成危害。
(三)为保障本校每一位学生能即时、有效获取资讯以保障其权益,学生自治组织能有效
推播讯息并免于行政单位之实质审查,应为各自治组织开设公务用之ntu mail信箱,并有
发信至各该会员群组之权限。
【编号:107110 (收件时间:107.9.28 17:31 )】
提案人:郑景平、陈炳煇、游哲纶、林谦、吴奕柔、许瑞福、吴荣梅、苏炫荣、黄脩闵
案由:应确认校务会议学生代表可委托适当职务代理人代理出席。
建议(决议草案):确认校务会议学生代表为学生会会长、学生代表大会议长、研究生协会
会长、各学院学生会长共十一席与各宿舍生活自治会代表共四席,合为十八席学生代表;
并确认学生代表均非一般文书所指互选代表与当然代表,故可依各代表自治组织之规定
,委托适当职务代理人出席校务会议与下辖各会议。此外,本项决议亦应载明于日后会议
通知。
说明:
(一)国立台湾大学校务会议(下称本会)刘有恒议事员所编〈国立台湾大学校务会议议
事程序汇编〉中载明:“依据82.6.19.校务会议决议互选代表与当然代表的规范如下:互
选代表……必须亲自出席,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当然代表……如因事故不克出席时,
由经核定之职务代理人代为出席。代理主管出席必须事先依程序以书面签准,不能自行委
托他人代理出席。至于……学生代表,并非学校行政主管一类的当然代表,亦非由专门办
理校务会议代表选举而产生的互选代表,不能直接适用前述两种规范。学生代表……系由
担任各该学生自治组织特定职务者担任,因此代理出席者必须符合各该学生自治组织本身
规章的职务代理规定。”
(二)据上述规范,学生代表并非属于互选代表、亦非属于当然代表,而为各学生自治组
织之特定职务者;又本校各学生自治组织事务繁多,虽各该组织中特定职务者尽其所能出
席校务会议,仍不免有不克出席者。参照上开决议,本会自应允许不克出席之学生代表依
各自治组织之规定,委托适当职务代理人出席本会及所属各会议(如:程序委员会),以
尽可能确保本会正常运作与出席代表之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