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各种出包的学生会联合选举已经结束两天惹,可是至今第三份选举公报还没出来
,选举结果也还没公布,却已经有许多人自行宣布当选/落选,让我产生了几个小小的困
惑。
首先,最重要的当然是台大选罢法第24条,#选委会应于开票结果后最迟七日内发布第三
份选举公告,可是这只有说应该在期限内发布,却没有说迟迟不发布要怎么办,当然尽责
的选委会肯定不会让这种事情发生啦,只是在法理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其次,既然没有选举公报,也就没有“官方选举结果”,而根据台大选罢法第21条第4项
规定,#第二份选举公报到投票前一日是竞选期间,非竞选期间不能从事竞选活动。虽然
现在已经投票结束,但是仍然属于“非竞选期间”,而许多当选人(?)却在粉专宣布当选
感谢选民,顺便描绘未来愿景,这算不算是违法的竞选活动啊?当然大家可能觉得现在选
举结束了没什么,但如果选举要重开,或者有人因此布局下届选举,不也是违反规定?
再来,说到“竞选期间”就想到另一个期间,也就是“投票日”,从法条看来投票“投开
票当日应该只有1日”,此次因为选委出包导致投票延期。然而台大选罢法在第37-1条只
有改定投开票日期,而没有延长的规定,并且如果改定投票日 #应于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
公告,而很明显的“延长1日”是不可能在“3日前公告”的。另外虽然同条第3项有说发
生不可抗力情事处理办法由选委会定之,但这应该是指选委会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另定之
,而非可以恣意决定才对。况且如果选委出包也是不可抗力,并且因此可以任意改变投票
时程,那么不只是架空法规,甚至是让开票停电都成为合法合理的选举手段,这样不会有
问题吗?
最后,到底有多少人因为选委出包没有办法投票?选举结果到底如何?又到底有没有效?
这些重要的问题什么时候会有答案呢?我也想请问各位选民,投票过程发生如此大的瑕疵
,“已经当选的候选人(?)”却不予置评而只是各自发表胜选感言,这样的态度是合理的
民主自治体应该有的表现吗?
以上是正在苦读行政法的失学废物的小小疑问,请大家帮忙解惑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