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转录]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新闻稿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3 13:38:29
※ [本文转录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R1Fuv-U ]
作者: YumingHuang (连锁效应)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转录]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新闻稿
时间: Wed May 23 13:37:57 2018
1.转录标题︰
若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FB请写名称
有关本署侦办国人告发台大校长候选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伪造文书等相关案件。有媒体报导“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坏心”云云,标题耸
动,本署澄清如次:
1.转录网址︰
※超过一行请缩址,若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https://goo.gl/HcwYLY
2.转录来源︰
※超过一行请缩址,若为 他板文章可免填※
台北地检署网站
3.转录内容︰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编排※
有关本署侦办国人告发台大校长候选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伪造文书等相关案件。有媒体报导“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坏心”云云,标题耸
动,本署澄清如次:
一、 管OO等涉嫌背信、伪造文书等案,迄今本署已分四
件他案调查中,为了解相关人士是否涉嫌违法,相关
证人之讯问自有其正当性及必要性。
二、 本署办案一向严守刑事诉讼法“侦查不公开”规定,
就本案一直持续向各主管机关调阅相关证据资料,进
行资料比对及查证中。嗣因检察官认有讯问台大遴选
委员等相关证人之必要,为顾及上开证人隐私,亦有
证人主动要求希望不要曝光,故由检察官亲自以电话
与证人联系,时间、地点均征得证人之同意,至台北
市信义路一段 3 号 4 楼本署第五办公室进行侦讯,待
证人依时到庭时,检察官均会依法办理相关程序,亦
为本署侦办案件保持侦查不公开之例行方法。本案承
办检察官以上开方式传唤证人,大多数证人对检察官
以此方式保护证人隐私均表感谢与支持,亦未闻有对
检察官此种方式持有异议者。
三、 刑事诉讼法第 27 条第 1 项仅规定:“被告得随时选任
辩护人。”上述证人如仅系单纯证人,不涉及犯罪嫌
疑,依法作证本就不能由律师陪同。未来若修改法令,
证人亦可由律师陪同,本署自乐观其成。本案如相关
证人同时涉有犯罪嫌疑之身分者,检察官均依法有告2
知得选任律师。某律师竟断言:“太便宜行事,而且非
常坏心”云云,其未明了事实亦未深究案情,实有妄
断之嫌。
四、 检察官侦办社会瞩目案件时,辄遇有以不正当手段利
用媒体干扰侦查、妨害司法公正者。为避免激化国人
的对立与误解,本署呼吁让检察官办案能不受干扰,
回归“证据”,切勿渲染事实、混淆焦点。
4.附注、心得、想法︰
OK,所以我之前有些假设是错的
不是假新闻,不是诈骗,是真的北检打电话 ..
然后北检说,我这是为你好啊 ~
我实在搞不懂寄个书面资料会曝光三小?
会侵犯隐私三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75
刑事诉讼法
修正日期 民国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规类别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175 条
传唤证人,应用传票。
传票,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证人之姓名、性别及住所、居所。
二、待证之事由。
三、应到之日、时、处所。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处罚锾及命拘提。
五、证人得请求日费及旅费。
传票,于侦查中由检察官签名,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法官签名。
传票至迟应于到场期日二十四小时前送达。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所以这条是立好玩的?
"依法行政" 对现在的政府到底是有多困难?
真他妈的搞不懂啊!
作者: deathboy ( ̄艸 ̄")   2018-05-23 13:45:00
还好吧,以前kmt也乱搞啊,刚好而已 先帮嚼青开大
作者: BaGaJone (超基八嘎冏)   2018-05-23 13:49:00
有台湾价值 刑诉算个屁?
作者: yuyupan (yoyo胖)   2018-05-23 13:50:00
这里没有30万元
作者: CPer (CPer)   2018-05-23 13:54:00
书面通知阿 不是倡导要书面通知吗 违法不用下台吗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3 13:56:00
超无言,之前还宣导说检察官不会打电话,要留心是诈骗..然后现在证实你他妈真的打电话?
作者: mark0204 (Mark)   2018-05-23 14:01:00
快去告检察官啊
作者: CPer (CPer)   2018-05-23 14:02:00
好歹也要先发动联署
作者: autism1111 (加大叶大大叶大)   2018-05-23 14:47:00
觉得违法你去告检察官阿
作者: rinkai (玉串)   2018-05-23 15:18:00
去告检察官啊
作者: ryanchen1234 (guava)   2018-05-23 15:30:00
诈骗那个是乔装检察官叫你转帐吧 这个....应该没有?
作者: soniccsie (心机)   2018-05-23 15:33:00
欢迎吱吱继续胡搞……没传票都可以找人约谈…
作者: ma4wanderer (醉月湖之狼)   2018-05-23 15:38:00
快逃哦 低能觉青出大招了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23 15:46:00
KMT可以DPP不能喔? 奇怪
作者: soniccsie (心机)   2018-05-23 16:03:00
kmt民国几年搞过? 没传票的刑诉法175条明文 传证人要有传票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3 16:04:00
以前可能有啦,先打电话,之后发传票补正程序 ..但这本来就是非正常程序,你直接发声明稿就很好笑了
作者: soniccsie (心机)   2018-05-23 16:04:00
对岸吱吱祖先共产党确实常搞这次传票大概不敢补吧 呵呵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3 16:06:00
https://goo.gl/yiFtb6 参考这篇的说法
作者: soniccsie (心机)   2018-05-23 16:09:00
算了随便他吧 如果觉得这样搞对事情有帮助的话搞不好是找遴委去威胁要重选…不重选就搞你 案子其实跟管无关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3 16:15:00
DPP严以待人宽以律己又一血淋淋的实例,台大因实务状况先核可之后补产学契约判定违法兼职,检察官不发传票打电话给证人叫做为证人好,叹为观止 lol
作者: Boernice   2018-05-23 16:32:00
KMT 可以,DPP 可以?呆大的吗?
作者: PJEZ (PJ)   2018-05-23 16:49:00
郑秀玲不就已经判违法了吗 你检察官打电话个屁阿传票可以候补没错啊,兼任独董难道校方不能追认???这种案件有急到要走非正常程序??侦查不公开自助餐真好用
作者: MultiCam (地联军迷彩)   2018-05-23 17:43:00
早上以为是假新闻 没想到是真的...另外由刑事诉讼法27条"被告得随时选任辩护人" 北检直接导出证人不能由律师陪同 这样的解释OK吗?还是有其他相关规定?
作者: PJEZ (PJ)   2018-05-23 18:14:00
王炳中案当时就不给律师陪同啊
作者: Boernice   2018-05-23 19:13:00
没记错的话,管教授涉及的事情已经搞了两个多月,还没法办出来
楼主: YumingHuang (痴肥绝对)   2018-05-23 19:26:00
用1/5开始算,都四个多月了..1/5出生的小朋友现在都可以开始吃副食品了 = =
作者: hshzzsh (杨柳岸晓风残月)   2018-05-24 09:16:00
kmt有乱搞过?应该连一个例子都举不出来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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