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书上看到也是遴委会的法律系沈冠伶教授请辞PO文
https://www.facebook.com/judy.chen.140193/posts/1933148246708534
她提到遴委会发言人不遵守程序,迳自对外发言外还加些不是委员们同意的声明稿内
的东西。 不符合程序的运作,这样也算大学自治吗?
全文如下:
辞任台大遴选委员会之声明!很沈痛!很遗憾!
陈召集人、袁委员及各位委员:
昨日晚间从电子媒体上阅知此则新闻:“台大遴委会:教育部若无合法理由 拒重启遴选”
:“台大遴委会今表示,教育部如果没有给一个合法的理由,遴委会就不可能屈于政治力
再度开会。遴委会是一个从头到尾合法独立运作的组织,并非教育部的附属单位,
我们请教育部给我们一个合法的理由。”
“袁孝维在今天上午提出遴选会拒绝重启遴选,有记者询问此发言是否代表遴选会,
袁则表示这是超过半数以上委员的共同声明。”。
由于本会发言人之权限系“依本会决议代表本会对外发言 ”
(国立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要点第11点),
4月28日的声明稿,在未经委员事先同意下,竟然在4月27日晚间已由媒体公布,
事后又在极短的时间内(晚上10点46分收到电子邮件至4/27晚上12点)
要求委员回应而未经充分讨论。纵然获得过半数委员同意,但面对此一重大议题,
显然不符合会议决议之正当程序。更何况声明稿中亦无“拒重启遴选”此一结论,
而毫无代表委员会意见之正当性。
再者,如果本会已经多数委员决议,不再召开会议,重启遴选,则本会是否已经解散?
按依国立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要点第17点第2项:“若无法依前项规定产生
校长当选人,则本会应即解散,由本校重新组成遴选委员会,再依本要点第十二点规定重
新征求校长人选,并进行遴选事宜。”
第18点:“校长当选人因故无法就职时,由原校长职务代理人代行校长职权,并由原遴选
委员会重新办理遴选事宜。”又依国立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作业细则第7条第2项:
“若无法依前项规定产生校长当选人,则本会应即解散,由本校重新组成遴选委员会。”
由于教育部不核定原校长当选人,本会依前开规定应重新办理遴选事宜。如拒绝再开遴选
会议,将构成“无法产生校长当选人”之解散事由,而由本校重新组成遴选委员会。
本会委员就台大校长遴选一事,为依法令行使职务之公务员(不论本职是否具公务员身分
),受主管机关监督。如本会既不开会,又拒绝解散,且不履行法定义务,日后可能成为
监察院弹劾之对象,毕竟国立大学非法外之地,不能概以大学自治为推托之辞而免除法律
责任。
由于本会于现阶段已表示拒绝召开会议,致使本人难能行使遴选之法定职务,
谨在此宣布辞任遴选委员一职,并将于今日向郭代理校长暨校务会议主席提出辞呈。
感谢各位委员!
敬祝 平安如意
沈冠伶敬上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