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台大校长大学法教育部有审查权嘛?

楼主: a1234a123499 (alah)   2018-04-26 11:47:08
现在管中闵应该十拿九稳会因赴中问题,不被教育部聘任而无法担任台大校长了
http://i.imgur.com/5HN6LYp.jpg
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之后,由教育部或所属机关聘任之
法条有提到要教育部聘任,但是好像没说审查之后聘任。
所以教育部到底有没有审查权阿?
作者: newsboy3423 (送报生)   2018-04-26 11:48:00
理由是回到独董问题吧 赴中那个扩大解释一堆人会中枪
作者: gn01914712 (丁丁)   2018-04-26 11:49:00
重点是台湾价值,我们台大人不会让没有台湾价值的人当校长。建议管教授多充实点台湾价值再选一次吧
作者: newsboy3423 (送报生)   2018-04-26 11:54:00
我是说现在拿出来的理由啊 根据今天的文章讯息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18-04-26 11:56:00
你看同条对私立校长 条文是写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作者: mumumama84 (no)   2018-04-26 11:57:00
公立大学校长是[聘任之]同条私立大学校长是[核准聘任之]显示教育部对公立大学校长根本没有核准权。
作者: redpig8448 (苹)   2018-04-26 12:06:00
DPP表示:由教育部(依党证有无)聘任之
作者: bierut (sikorski)   2018-04-26 12:07:00
楼上,其实公立校长和私立校长的条文差异是聘任主体的问题,教育部当然不能“聘任”私立大学的校长,因为私立大学的校长是由董事会聘任,所以只能“核准”私立大学董事会的聘任,不要被陈淳文的曲解解释骗了。假设教育部不聘任的理由是利益回避上的程序瑕疵,那教育部根本没有对于管中闵进行审查,而是对程序进行适法性监督,客体要搞清楚。
作者: audi0909 (莉控)   2018-04-26 12:37:00
如果照陈淳文的解释,机关程序违法时上级不就连监督都不行?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18-04-26 12:41:00
可能是选情告急了 XD
作者: GCBTWA (自由人)   2018-04-26 12:41:00
天下最好康的事就是加入冥进党
作者: newsboy3423 (送报生)   2018-04-26 12:47:00
阳明校长的case又怎么解释 这样不是双重标准?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4-26 12:48:00
现在问题是教育部要依程序不聘的理由跟证据都不合格独董根本不是需要利益回避的要素 却被这样扩大解释教育部要就拿出直接的证据 但是到今天都给了些什么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4-26 13:16:00
要打人脸结果法条"核准聘任" 只剩"核准"了XDDD适法性监督说半天还在不能监督...行程111 七款..补正不是重投票那教重选而重选只能重启遴选程序不是重新投票
作者: DrizztMon   2018-04-26 13:30:00
说个笑话 大学自治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4-26 14:28:00
另外行政机关裁量权也有所谓的裁量缩减至零但不表示这样就叫无裁量权...
作者: soniccsie (心机)   2018-04-26 15:30:00
大学自治请正名大学吱吱
作者: mumumama84 (no)   2018-04-26 18:52:00
回b大 原来如此 谢谢厘清
作者: beyondthee (inside)   2018-04-26 19:52:00
有吃屎权 垃圾
作者: vankojau (撷把绞众)   2018-04-26 20:32:00
乡民说没有就是没有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8-04-26 21:24:00
大学法九条为啥公立大学没有写核准,立法者就没有讲啊XDD依行政程序法第四条,教育部本来就有依法行政的义务,做出一个合法且妥适的行政行为,这毫无疑义。现在问题就是到底不聘任所依据的事实有没有道理~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4-27 00:35:00
楼上又来乱扯前面被打脸还不够? 去看一下当初大学法修法理由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8-04-27 07:23:00
XDDD 我已经全部看过了啊哈哈哈哈哈 告诉我哪位立委认为要有意区别公立与私立大学?甚至,蓝美津委员发言还提到公立大学校长遴选结果要送部核准资格。所以要主张立委当初立法有意区别公私立大学,必须拿出更有力的证据(例如我找不到的党团协商纪录)否则从立法过程上网的那些图档,根本就没有委员正面讨论贸然地说立委有意区别,立法者原意解释,是欠缺根据的。https://imgur.com/a/dJBr9Cmhttps://goo.gl/DYiko2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4-27 14:30:00
核准资格 vs 核准聘任 XDDDD 这不只是法律问题而是国文程度资格是什么是教育人员任用条例10规定的....你拿的更是证明了立委叫教育部不要管人家聘谁只要管"资格"杜部长:..."教育部完全尊重学校的决定"......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4-27 21:06:00
目的事业主管机管 有裁量权限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8-04-27 22:47:00
所以说,立法者在哪里有提到呀?说来听听嘛^^如果我是管校长的律师,假设乡民讲的都对,教育部无权核准,我在2/1无法上任,就应该提起课与义务诉愿,再提课与义务诉讼,请教育部依法履行聘任义务。结果拖了三个月,只引了倚天屠龙记,发文说I'm fine?这到底是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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