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出矿泉水?业者侵商标权判赔8万
〔记者王定传/新北报导〕台湾大学日前发现,有一款矿泉水瓶身外打上“台大”名义,
经调查是佳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为,提诉求偿;智慧财产法院认定,两者高度近似,且
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判佳和食品赔偿8万余元,且不得制造、持有、陈列、贩
卖及使用类似矿泉水。
判决书指出,96及97年间,台湾大学已向智慧财产局申请注册“台大及台大”商标,指定
使用于果汁、水、鲜乳等类别;台湾大学却发现,佳和食品竟生产一款矿泉水,包装外打
上“台大”字样。去年,台大发函佳和食品,要求除去“台大”商标,佳格食品反而向台
湾大学申请“台大”商标授权使用,并请求“按每年权利金10万元”计算,但被拒绝。
台湾大学事后发现,仍有台大矿泉水在外流通,因而向佳格求偿50万元,并要求不得再使
用。佳格食品则主张,他们的前身万佳津公司早于96年2月间就使用“台大”字样,有发
票影本为证,而佳格是104年底才设立,去年10月已停止制造销售这项商品,市面上如果
还有,也是之前未收回的部分,纵有侵害商标权,也属轻微。
法官认为,两者高度近似,且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加上台大商标的识别性高,
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另外,佳格与万佳津各别独立,佳格公司不可以万佳津公
司的行为作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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