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园] 认清现实吧!! 校园就是治安死角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9-26 01:50:54
※ 引述《hiu (闭关自守)》之铭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 你的问题简单讲就是宪法第十一条的大学自治保障范围
: : 依照学者通论,大学自治是包含警察权的
: : 校外警察未得校方同意进入校园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害大学自治的基本权
: : 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都会引发喧然大波
: : 如哥伦比亚大学校长要求警方进入校园逮捕抗议学生
: : 最后引发大暴乱
: : 校方最后也终止了体育馆扩建计画
: : 所以警方能不碰就不碰
: : 但是这也有例外
: : 譬如说现行犯的逮捕,或是有搜索票的搜索
: : 这些是有刑事诉讼法的依据,不须取得校方同意的
: 现状就是 即便是现行犯的逮捕 都要先给校警审核
: 我要说的就是这很不合理
谁告诉你的?你要不要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清楚再来谈好吗?
第 88-1 条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况急迫者
,得迳行拘提之:
一、因现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实足认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执行或在押中之脱逃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犯罪嫌疑重大,经被盘查而逃逸者。但所犯显系最重本
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前项拘提,由检察官亲自执行时,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执行时,以其急迫情况不及报告检察官者为限,于执行后,应即报请检察
官签发拘票。如检察官不签发拘票时,应即将被拘提人释放。
第一百三十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第一项情形准用之。但
应即报检察官。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项规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应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属,得选任辩护人到场。
: : 但这些都跟你说的案子无关
: : 因为发生根本不在校区
: : 警方本来就可以直接处置
: : 不涉及大学自治问题
: 怎么会无关? 稍有推理能力的都可以理解
: 这次在校外发生现行犯的逮捕这类紧急事件 警察都可以用以为是校内事件来拖延了
: 以后发生在校内需要警察逮捕现行犯的紧急事件时 你觉得会不会更拖延?
: (不要说以后了 以往就已经拖延过很多次了)
: 而这次会有这样的拖延 不正是因为有军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这种自以为是的想法造成?
这根本是张冠李戴
你该质疑的是警方的怠惰
怎么会反去检讨大学自治这百年来的传统?
况且大学自治与警察权是宪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权
也历经大法官的多号解释肯认
何来自以为是的想法之说?
难道你不知道欧美各国
大学校园都是属于圣地
是行政权不得轻易介入之地
否则即会引发大暴动的
难道你以为他们都是白痴
不知道可找警方保护自己吗?
作者: hiu (闭关自守)   2017-09-26 01:55:00
你改过文 所以我删文重回 所以你这篇也请删文重回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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