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 105 年 12 月 13 日
发文字号:罢字第1051401号
主旨:公告社会科学院学生代表吴欣阳罢免案宣告成立。
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 45 条第 1 项
附件:[复陈同学有关罢免效力函(选覆字第1051001号)]
https://goo.gl/5ntBjg
说明:
一、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 40 条第 1 项及第 44 条第 1 项
之规定,本校学生会学生代表罢免案之提出,若当届选举为同额或不足额选
举者,应有该学代赞成票总数四分之一之会员提议,以及该学代赞成票总数
二分之一之会员连署。
二、查本会于 104 -2 学期联合选举第三份选举公告,被罢免人社会科学院学生
代表吴欣阳当届社会科学院学生代表选举系同额选举,被罢免人之赞成票为
130票,故被罢免人之罢免提议门槛为 33 人、连署门槛为 65 人。
三、本罢免案领衔人曾靖容同学、共同发起人陈俊臣同学所提出之社会科学院学
生代表吴欣阳罢免案,于 2016年(下同)11 月 30 日送交提议人签署名册至
本会,经查核后有效提议人数计 38 人,已超过法定提议人数门槛 33 人。
本会于 12 月 1 日通知领衔人查核结果合于法规之通知,并通知其领取连
署人名册,领衔人亦于同日领取本罢免案连署人名册。
四、本罢免案领衔人于 12 月 12 日送交连署人名册至本会,经查核后有效连署
人数计 104 人, 已超过法定连署人数门槛 65 人,依法宣告罢免案成立。
五、本次罢免案乃针对被罢免人 105-1 至 105-2 学期学生代表任期,本次罢免
案之罢免效力并无涉于被罢免人于 105 -1 学期学生代表选举之结果,详细
说明请见本会复本罢免案共同发起人陈俊臣函。
(如附件https://goo.gl/5ntBjg)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主任委员 詹皓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