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选举] 会长补选八号候选人张子龙 处分书

楼主: NTUvote (台大选委会)   2016-11-15 00:31:52
※ [本文转录自 NTUSA 看板 #1OAURRuk ]
作者: NTUvote (台大选委会) 看板: NTUSA
标题: [选举] 会长补选八号候选人张子龙 处分书
时间: Tue Nov 15 00:31:19 2016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处分书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11月14日
发文字号:105学年度选字第10500000112号
附件:[举发人提供之文章连结] https://goo.gl/V79Cac
[前项文章之截图(选委会自制)] https://goo.gl/uczwYk
主旨:第29届学生会长补选八号候选人张子龙疑似行求期约不正
利益之行为不违反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之规定。
说明:
一、程序部分
(一)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于
   105年(下同)11月9日晚间22时许,接获举发人(业经本会
   确认为本校在学学生)依照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下称选罢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检举八号候选人张子龙于
   11月 2日(投票日前一日)晚间22时52分于其Facebook帐号
   发布之贴文(举发人提供之网址连结如附件),可能构成贿选
   行为,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二)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于此案中并无适
   用余地,惟本会做成决议之程序依选罢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应该准用行政程序法。另查选罢法于本会行政调查程序并无
   规范,此时应准用行政程序法,而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条,
   本会进行行政调查程序时,应职权调查事实与证据,并不受
   当事人主张所拘束。另,考量在学生自治场域中,并非所有
   参与之学生皆对法律专业有深刻的认识,倘仅以法条适用错
   误而不受理举发,可能会不当提高学生自治之参与门槛。
   故,本件举发人虽适用法条有误,但本会查其举发函之真意,
   仍有义务调查审酌其举发之贴文行为是否构成贿选行为。
(三)查举发人举发之八号候选人张子龙同学于11月 2日晚间之贴
   文行为,事实态样可能有构成行求期约不正利益之贿选之疑,
   故本会受理本案,并认为本案争点在于张子龙候选人系争*
贴文行为是否构成行求*期约*贿选。
*本文所称之“系争”,意指在本案例所争执的焦点事项。
*本文所称之“行求”,仅属行贿者单方意思表示之行为,
    不以相对人(接受贿赂之人)允诺为必要。
    *本文所称之“期约”,系指行贿者与相对人(接受贿赂
    之人)约定给付之意思,双方已达成共识,但尚未交付。
    本项针对“期约”之说明,仅为帮助读者理解本文之粗
    略白话解释,因为该词为本案适用之核心,本文后续将
    有详细的构成要件说明。
(四)另,本会于调查程序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条,已于11月
9日晚间23时26分将举发人之举发意见去函给被举发人,并
   于11月10日19点47分收到被举发人之陈述意见状,另被举发
   人于11月11日下午14时51分说明前状为陈述参考,另外附上
   正式陈述意见状。故,本会以后者为被举发人之陈述意见。
二、实体部分
(一)举发人之举发意见略以:八号候选人张子龙于投票前一日
   发布之贴文(网址详见附件),内容最后提到:
   ‘如果我当选,只要有分享且按赞的,全部发鸡排啦!/
    没有当选的话看心情,也可能发鸡排,所以分享就对啦。/
    (注意“有没有投给我”和“有没有鸡排”完全无关!)/
    第 29 届学生会长,请支持【8号张子龙】,谢谢~’
   根据文章内容,构成贿选行为,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
(二)被举发人之意见陈述状第一部分内容略以:举发人错解法条,
   本案行为样态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较为类似,且被举发人当时所参选之台大学生会会长,并不
   符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条所明定之公职人员选举,
   故无本罪之适用。
   另外,选罢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未规定者,准用公职人员
   选举罢免法之规定”,然而本案恐涉及之贿选行为已规定于
   学生会内法规选罢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款,无准用《公职
   人员选举罢免法》之余地。
(三)被举发人之意见陈述状第二部分内容略以:选罢法第六十条
   第一项第二款之成立,条件为须对有投票权人要求为一定投
   票行为,而系争贴文行为并未要求有投票权人投票给特定候
   选人,且于系争贴文中亦有多处文句强调与台大学生之投票
   行为无关,发鸡排仅为增加贴文浏览人气之手段,其对应的
   对价关系之行为乃为脸书按赞与分享行为,与具投票权人之
   实际投票行为无涉。
   另外,发送鸡排为现代网络使用文化之一环,仅为刺激选战
   热度,并无诱使有投票权人转移投票意向之可能,因此被举
   发人所发送之鸡排,与有投票权之行为并无对价关系。
   此处所称之对价关系,意指行为人提供之利益,与具选举权
   人之投票行使,两者存在因果连结。
(四)被举发人之意见陈述状第三部分内容略以:被举发人于行为
   时并无行贿之故意,且被举发人发放鸡排之对象并不以有投
   票权人(即台大在学学生)为限,且贿选系不法情事,若被
   举发人认知其行为与贿选有关且有意为之,为防他人查获举
   报,则不可能在脸书版面以公开权限发布。
(五)本会意见如下,参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号判决,
   “期约贿选”之构成要件有四,第一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行
   贿犯意,第二为客观上之贿赂或不正利益需与投票行为具有
   对价关系,所谓“不正利益”指的是贿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
   需要或满足欲望之有形或无形之不正当利益,包括物质上利
   益与非物质利益,而“贿赂”系指金钱或其他可以金钱折算
   之物(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三六九号判例参照)。
   第三为收贿对象须为具投票权之人,且受贿者认知行贿者之
   行为为贿选,最后为对选举人行求期约之财物或不正利益不
   以金钱之多寡为绝对标准,应综合考量社会价值观念、授受
   双方之认知或其他客观情事而为判断。
(六)查被举发人之陈述意见状第二部分中所言及,发放鸡排之对
   价关系是Facebook按赞及分享行为,并非选举行为。
   然而,从系争贴文内容观之,张候选人发放鸡排之条件并非
   为其分享转文与按赞之行使宣传行为,而是在于是否当选。
   因此,当选就发放之承诺已经增加欲领鸡排之台大学生投票
   予八号候选人张子龙之可能性,即已具备对价关系。
   换言之,此处之鸡排并不能视为为其宣传之酬劳或是薪资,
   否则有转贴及按赞的人就应发放,此处应认鸡排为影响投票
   意向之不正利益。
   系争文章另有言及,未当选时,仍将视其心情而定是否请鸡
   排,但这句话并不会消除候选人承诺的影响力。如果拿“当选”
   作为发送鸡排的前提,这项承诺仍然会影响选举人之投票意向。
(七)系争文章虽明言发放对象为按赞及分享之人,并非是台大在
   籍学生,发放对象不全为具投票权人。但考量其发放鸡排的
地点于台大,系争贴文主题亦紧扣第二十九届台大学生会会
   长补选,其文试图影响之群众可认以有投票权之台大学生为
   主。
   另须说明之处为,重点应在于此系争行为是否会影响具投票
   权人之意向,即便其发放对象不全为台大在学学生,只要有
   一具投票权人(即台大在学学生)与之行求期约,就构成要件
   该当,人数多寡与是否限于具投票权人并非所问,也不能以
   发放对象含有部分非投票权人便抗辩此非贿选行为。
   举例言之,实务上常见以免费旅行招待选举权人做为贿选之
   不正利益,不能因为其旅行可能招待了不具投票权人,像是
   未成年小孩,而抗辩此非贿选行为。
(八)系争行为发送之鸡排,已如前述,并非按赞及分享行为的对
   价关系,也非为其他正常关系中之利益,应认其为影响选举
   人投票意向之不正利益。
(九)另查张子龙候选人之贴文行为,内文虽明文写出“这不是催
   票文”,但审酌贴文行为之其他事实情状,贴文时点于选举
   前一晚二十二点五十二分,距离停止竞选活动的时点仅剩一
   小时余。
   贴文的目的则在于希望透过其他Facebook使用者分享、按赞
   获得关注,进而为其选举理想达到宣传之效果,不能仅因文
   章说不是催票文,就判断其主观上没有“催票”之意念。而
   在贴文最后,许诺当选后将发放鸡排给贴文以及按赞者,系
   争文章虽言明发放鸡排跟是否票投张候选人本人无任何关系,
   但在秘密投票的原则下,“是否确实投给贿选之候选人”本
   来就并非贿选行为所应考量之要件,而仅需证明候选人试图
   影响选举人之投票意向。
   况且,若能以自我宣称非催票人,则贿选人从此只需为如此
   宣称即可规避刑罚,换言之,系争行为应可理解当事人主观
   上透过允诺当选后发放鸡排来为其催票,应具有期约不正利
   益之主观意志。陈述意见状所言及,系争行为仅是为了增加
   贴文浏览人气,但考量行为者为候选人本人,并于竞选活动
   截止前一小时,文内亦呼吁票投八号候选人,并承诺当选后
   发放鸡排,难认其仅为增加贴文流量而无影响投票意愿之意
   念。
(十)被举发人之陈述意见状第三部分主张贿选行为一般以秘密为
   之,但系争贴文乃公开,若有贿选之主观意念,应不会公开
   为之抗辩不具主观故意。然本会认为,主观故意之该当,并
   非要明确认知到他在“贿选”,而是他对于此处符合构成要
   件行为,即“以不正利益之期约影响具选举权人之投票意向”
   有主观故意即可,候选人本身是否认为“以不正利益之期约
   影响具选举权人之投票意向”构成“贿选”,并不在考量之
   范围。
   从系争文章判断,张候选人有认知到其以发放鸡排作为不正
   利益试图宣传并影响具选举权人之投票意向,但至于为何公
   开,可能是其错误的认知系争行为非贿选行为,并不能以此
   为抗辩无贿选故意。
   本会认为此间接事实与间接证据,无从推论相对人无故意。
(十一)综上所述,系争行为应有构成行求期约不正利益之疑虑。
    然查本会选罢法之相关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
    “对于选举人交付财物或不正利益,约定其不行使投票或为
    一定行为者,其收受者亦同”,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之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
    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
    之行使者(后略)”两法比较,虽有限制不得“交付”财务
    或不正利益,惟本会选罢法缺少对于“期约”之限制,本会
    此处在文字上不宜扩张选罢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
    另外,在本会选罢法另有处罚规定下,不能仅以条文文字未
    规定而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第九十九条,否则无
    异架空本会选罢法之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十二)另查,张候选人于选举投票日后发放鸡排行为,由于时点已
    在选举过程后,无法约定拿鸡排之具选举权人其不行使投票
    或为一定行为,不构成本会选罢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款,
    并此说明。
三、综上所述,本会认定学生会长八号候选人张子龙之行为可能构成
  “行求期约不正利益约其投票权为一定之行使”,但因国立台湾
  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无相关之期约禁止之规定,系争行为并无
  违反本会选罢法,故决议不予处分。
  惟此行为严重干扰选举之公正性,亦伤害一般同学对于学生自治
  之信任,本会日后将建议学生代表大会审酌此案件进行修法。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中华民国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作者: xingbang ( )   2016-11-15 01:21:00
我简短说明一下重点好了:选委会认为张子龙的行为似构成期约行为,但并不违反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60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补充说明一下:这里无从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
作者: linnil1 () or 1=1 or ()   2016-11-15 01:21:00
结论是 黑黑云完全没事? 果然厉害
作者: gn01914712 (丁丁)   2016-11-15 01:20:00
真的世界奇观 为了搞黑云人格跟智商都可以不要
作者: I56 (U质批评者爱56ㄊㄊ)   2016-11-15 00:46:00
end
作者: Mchem (洼地)   2016-11-15 00:39:00
阅。
作者: hsuzchan (子将姜姜姜)   2016-11-15 07:25:00
尊重判决
作者: tom282f3 (学妹战士)   2016-11-15 10:10:00
好奇一下 选委会能做出什么惩罚?
作者: ferronso (ferronso)   2016-11-15 10:11:00
为了搞黑云怎样都可以哟
作者: mumumama84 (no)   2016-11-15 11:13:00
看完觉得漏洞百出 恶意满点啊ㄏㄏ
作者: blablabla (布拉)   2016-11-15 13:26:00
可以自己审说成立但没法规罚不了?
作者: tom282f3 (学妹战士)   2016-11-15 15:21:00
所以你们是行政机关 但是对付特定候选人不手软?行政中立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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