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11n12 (巴拉蚌)》之铭言:
: 最近耳闻某些系的宿营大约收费3xxx
: 有孩子因为家里事情多,
: 结果跟系上说要退报宿营,
: 系上却只退半额,
: 孩子也因为担心争取全额退费会被学长姐针对也就不敢说话苦吞剩下的费用。
: 于是两千块就贡献出去惹。
: 想请问有没有遇到差不多状况的人啊,
: 这样有犯法吗~~我不太懂
: 空收的两千不知道去哪了呢
: 有没有宿营的卦
根据中华民国交通部观光局的
<国内个别旅游定型化契约书范本>
其中的第十一条(出发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约)之中规定
甲方(旅客)于旅游活动开始前得通知乙方(旅行社)解除本契约,但应缴交证照费用,并依
下列标准赔偿乙方:
一、通知于出发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于出发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于出发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于出发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于出发当日以后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一百。
本宅看到本篇po文时间是8/19,营队时间8/25,所以适用第三点,缴交证照费用
之后赔偿旅行社百分之三十。
营队费用是3600,所以应赔偿旅行社1080元
可实际拿回2520
扣掉保险费等费用,实际应该要可以拿回2400上下。
全部没收是有点超过,但是其实也不能主张要求全退。
营队应该可以用国内旅游类比吧ㄏㄏ…毕竟是一样的事情。
不知道大家到底在战什么,有办过都知道,营队本来就是没有什么利益的事情。
基本上还要倒亏钱的。还扯到系学会黑钱,这种没有实际证据的指控真的很夸张。
如果有更好的引用的法条,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