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学生会选委会 13 分钟前 ·
有关104-2台大学生会暨自治组织联合选举,学生会长1号及2号候选人声明退出选举一案
,本会说明如下:
一、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以下简称本会选罢法)第18条第5项规定
:“凡经申请登记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请。”我国《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31条亦规
定:“经登记为候选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选人登记。”,查其立法意旨为“以尊重候选人
之权利兼防止不良选风”。基于前揭法规,学生会长1号及2号候选人不得声明退出选举。
二、唯查本会选罢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如本会于投、开票相关以外行政行为,被学生法
庭认定有违反本法、其他相关法规或有重大瑕疵者,且其瑕疵无法补正,而宣告选举无效
者,应重新选举。故如需重新选举,须经学生法院宣告选举无效,非本会之裁量权。
三、依据本会选罢法第12条第1项:“监委或大会对于选委会之决议有疑义时,得向学生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会业已请求学生会陈宣竹会长依法请求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如经大会议决,可循上开条文向学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综上所述,在未经学生法院宣告选举无效,令本会重新选举前,104-2学生会长选举
将继续举办并依法公告当选人。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詹皓咏(代理)
https://www.facebook.com/NTUVote/?fref=nf
===
简单的说 就是要继续选的意思?
我承认我是来骗P币的 乐透赔率太低